財稅法專業課程的特殊性與改革對策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05日

【摘要】本科教學計劃和課程設定缺乏彈性已是不爭之弊,而圃於行政統轄的專業和學科的課程供給,財稅法課程固其財稅經濟學與法學知識門類迥異的特殊性則難免落於門弟之窠臼。在法治經濟呼喚潤育財稅法人才輩出之際,尚處稚嫩的財稅法學不僅需要突破門戶之爭優化有限教學資源的配置,而且還必須對教學內容、方法,手段等做出相應的調整,否則現實的教學“偏科”出爐的“產品”,其質量可能受制於“偏科”缺陷而使人才缺乏張力。

【關鍵詞】財稅法課程;特殊性;改革對策
【正文】
  一、財稅法課程的特殊性分析

   財稅法是一門比較特殊的課程,其特殊性在於法學和經濟學兩者融為一體,而且不同質的知識特性相互滲透的深度是其他哲學社會科學難以比擬的,以至於在筆者所親歷的幾所各具特色又頗具代表性的高校中,財稅法本科教學顯示了鮮明的個性特點。

   1.財經類高校擁有得天獨厚的財經類學科、教學、科研等方面比較豐富的資源。不僅有財經類師資力量、專業圖書和刊物、實踐場所、設施裝置等都具有極強的學科專業特性,而且將財稅法納入財經專業,尤其是CPA、財稅專業的課程設定及其結構體系之中,財稅法課程就不得不在經濟的氛圍中,被經濟學原理、巨集觀經濟理論、微觀經濟理論、數理邏輯、數學模型、計算公式、技巧、方法等工具進行全方位的翻來覆去地梳理與解讀,使初來乍到本不具有專業方向及定位的知識背景的本科生,不僅因其激情、興趣與偏好,還與經濟霸權脫離不了情感瓜葛,更源自於經濟學的話語,理論與學術氛圍,似乎到財經校園,時時都能呼吸到流動清新的經濟氣息,處處都能覺察到財富的價值形態變幻無窮的奇妙,財經類本科學生早已在一個被設計成固定模式的財經類專業知識框架體系裡被薰陶,使其思維方式無不打上經濟或算計的烙印。因而,財經學校之財經專業本科生在理解財稅法時,其思路似行雲流水般對財稅法的認知也能充分擴充其價值損益的想象空間和來龍去脈。

   當然,財經專業本科學生對經濟的悟性和敏感,並不能掩蓋其對法律規範和法學理論之技術和技巧同樣深地介入財稅法之中給財經專業學生造成的艱澀與困惑。即是說,在教學的過程中,筆者也明顯地感到財經學校財經類專業的本科生對法、法律及其規範的理解和反應就較之本校經濟法學專業的本科學生遲鈍,這使得他們在把握法律主體及行為的界定上比較困難,這類學生追詢的問題,大都是涉及法理學的基礎理論問題。不過,同一所學校,經濟法學專業的本科學生在財稅法課程的教學過程中,其進度相對明顯地慢於前者,效果也明顯不如前者。由此可見,財經學校內的財經專業與經濟法

  學專業的本科生在財稅法教學過程中,並不能因為在校園踏內同一塊草皮而相得益彰和發展得比較平衡,這裡當然涉及到教學計劃的設計與課程的科學合理安排問題。

   2.政法類高校擁有法科教學與科研的最高話語權。在高校復招之初,政法類財稅法意識形態化,其教材及理論體系,課程內容、設定、教學計劃等基本要素與眼下的財稅法理念截然不同而無法相提並論,前者更多的是人治和計劃經濟遺留的產物,後者系法治和市場經濟轉型時期的理論與實踐,前者的內容被後者所替代其形式的表象也就失去了內力的支撐。為此,一方面,如今政法類高校的財稅法教學應追逐法治和市場經濟的理念,將法權的人人享有和應有的公平、正義道德基礎價值貫穿其中,不僅要有描述,更應該增加評價和倡言駁論。雖然,財稅法只是稅收、預決算等法律關係的行為規範,但解讀現代法治自古羅馬法漫長的進化歷程所構建的實存法律的有機整體,並不能孤立地去看待某一法律規範的地位、功能和作用,否則“設想美國法律實際上或者可以不受財政權衡的影響,這種設想只能使我們對權利保護的政治現實熟視無睹。儘管讓人心痛,但是很現實,權利的成本意味著提取和再分配公共資源的政府部門實質上影響著我們權利的價值、範圍以及可行性”。[1]所以,尤其是法理性解讀財稅法需要旁徵博引去揭示和充實納稅義務背後的東西——權利。

  另一方面,如今政法高校之財稅法課程的開設不必復言是法治經濟的要求,而不可不說的是政法高校的財稅法講授仍停留在法律基本概念、原則、理論等抽象的話語上,至少於市場對稅務人才的需求是格格不入的。財稅法貫穿始終的計算公式、技術、技巧設計,不可能因為重複千萬次公平、公正原則就能使公平賦稅、納稅人的權利得以保障、稅收徵管等諸多問題迎刃而解。他們必須接受經濟學思維方式和計算的技術技巧等方面的強化訓練。否則,如果說只懂計算,不知概念,就可能是那種自己被賣了還幫別人數票子的人;那麼只懂概念,不知計算,則無異於那種被“忽悠”之後還如數奉送謝意。在教學實踐中,法學專業的學生對財稅法中有關法的東西耳熱能詳,對鑽文字、概念牛角尖有濃郁的興趣,每逢闡釋、界定之內容,他們總是眼亮嘴快,津津樂道,然而一遇到實務性、操作性問題,就明顯感覺到一臉茫然,思維瞬時停頓。培養這樣的學生,一旦步入社會難免不背上“光說不練”、“動手能力差”之罵名。當然,這與學校教學計劃、課程設定和內容要求、師資的知識結構和素養是否合理和科學是密切相關的,只有學科交融,資源互補,財稅法的教學才能躍上一個新的臺階,而不論是財經類大學,還是政法類大學概莫如此。

  二、財稅法本科教學平臺的市場定位

   相同的財稅法教材和課程,不同的區域、學校、學科、教學資源配置、市場需求和不同制度安排下的不同專業學生對財稅法課程的反應是不同的。綜合分析上述元素,可以梳理出財稅法需要明確的與WTO全面接軌的方向和市場經濟的定位,以及因應的教學改革對策。

  財稅法本科教學平臺定位於何方?換言之,財稅法本科教學之內容雖屬國內法的範疇,但他的理念卻理應是以人為本的,而不應被區域和專業學科個性化所分割出現明顯的差異。從資源配置上,不應存在嚴重的“瘸腿”現象。自我國引入和確立“公共財政理論”和“納稅人”概念,以及加入WTO時起,就義無反顧地踏上了遵循國際規則的法治經濟之路,而不能讓傳統意識形態成為經濟、貿易、金融,科技、文化、教育等領域發展的桎梏。由此,在實務上應儘可能擴充套件眼界,多瞭解別國的經驗和操作辦法,在比較和分析研究中尋***的最優配置;在理論講授上,則要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不僅應在專業課程教學計劃的結構組合上,採取相容幷包的不同理論流派並存的差額選課制度,而且還應提倡良好的學術批判精神。畢竟,理論只有在批判中,才能確立其自身的恆久價值。

納稅人的普遍性及其義務和相應的權利的法定化便註定了財稅法制繼往開來,發揚光大的廣闊的未來前景。縱使不致家喻戶曉、人人皆知,那也至少不能不為其提供全面履行納稅義務和主張相應權利所需要的精通專業知識人才的儲備,而且,法治經濟對這一專業人才資源的需求總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法治的進步而不斷增強,因而,財稅法本科階段著眼於培養社會應用型人才,其教學定位當是法治經濟的內生性與外生性的統一。

  一國財稅法之效力及於本國疆界之內的所有不同區域之公民,除了國家根據巨集觀層面的特殊情況在財稅法中作出差異性制度安排之外,作為納稅人的國民對財稅法的受用並不存在因文化而出現的實質性差異,故而在社會層面普遍適用且屬於應用型和操作性的本科財稅法,不僅應有法意和法理學的規定性,而且還要有可操作性,前者遵從稅收徵納法定原則,而後者則取向於立法之規範層面上技術技巧的合理安排和運用。

   不論本科生自己的偏好怎樣,對財稅法的感受如何,原本就不影響財稅法作為普適性的法律應用於企業、集體和公民個人將產生的徵納法律關係,財稅法知識結構及其深度的特殊性亦不會也不應該因難度而被削弱,儘管納稅人的義務還有待其他權利的伸張、落實和保障來支撐,但即使是這種實然性狀況,也反證了財稅法知識的普及程度還不足以達到或上升到具有民主國家公民納稅人意識的思想境界,而要建立良好的財稅法法治秩序,作為本科段凡開設財稅法課程的專業教學計劃的設計,無疑都應當身體力行地承擔起傳播和應用財稅法,服務於稅收法治的重任。從實然走向應然。

   特別需要提及的是:我國加入WTO意味著其規則對國內各主體具有約束力,國內不僅要揚長避短、強其自身、增強國力,而且還要努力提升本國國民的國民待遇,包括經濟的和政治的;不僅要在社會活動中體現平等,而且應當納入財稅法教學內容,這也是體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優越性的內在要求,否則,在國內的壟斷或非公平競爭,何談樹立作為義務主體的納稅人意識呢?

  三、財稅法本科教學改革的對策

   綜觀財稅法本科教學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要培養既有一定財稅法學理論功底,又側重於嫻熟自如地運用財稅法技術技巧的實務人才,財稅法本科教學改革應有以下對策。

   1.財稅法所涵蓋的知識結構。財稅法不僅具有一般法及法律淵源意義上的界定、概念,規範、解釋等抽象的知識及體系結構,而且稅作為國家向企業、集體或個人徵收的貨幣或實物,其表現形態並不像一般人們所理解的看得見摸得著的有形物體,而是要在商品和勞務的價值化形態中去作紛繁複雜的甄別與計算才能得出賦稅的量化指標,這個量化指標無疑是本科法學專業學生倍感困擾之所在。當然,這絲毫不意味著財經專業的學生在稅法法理學的知識結構中沒有迷惑或偏好劣勢,只是因為法律的規範性較為客觀和穩定,而不顯得不可捉摸而已,因而財稅法本科教學照本宣科是對學生隱性知識結構失衡缺乏認知的表現,這意味著財稅法本科教學的起點,就應針對不同學校、不同專業學科環境形成的不同偏好或差異性取長補短,強化應對其環境可能存在的“軟肋”的教學計劃設計,適當增加其輔助課程、課時、教學和實踐環節,以達致“扭虧為盈”的知識結構的平衡。

   2.財稅法課程的教學長期陷入困境。皆因財稅法自身獨特而又要求較高水準的法學和經濟學知識結構,而國內長期缺乏基於財稅法專業人才及師資的培養所致。實際上,不論是財經類大學的財經專業,還是政法類大學的財會專業,或是綜合性大學的經濟學、管理學專業,都存在著缺乏法理學及部門法學方面的專門訓練的思維單一的問題;相反,不論是政法類大學的法律專業,還是財經類大學的法律專業,或是綜合性大學的法律專業,同樣免不了存在經濟學及財稅知識的短缺問題。現有的財稅法師資均是通過各種途徑和方式施以“惡補”之後轉化而成的,即使如此,實踐中也很難否定有帶著“一條腿”上講壇的。因此,財稅法師資的培養,不僅應從高校中自身培養財稅法專業的知識結構兼具的專門人才,而且還應當引入相關實務部門培訓師資***高階人才***的議事計劃,以矯正現有財稅法教師知識結構不合理的狀況,最終使財稅法師資隊伍形成一支知識兼備、年齡、層次結構合理的獨立的力量,以適應市場經濟社會不斷髮展的需要。

   3.財稅法教學潛在的要求是財稅經濟知識與法學知識的架構,而實際上不同類別的跨學科知識領域的進入是存在壁壘的。筆者認為,進入壁壘是隨著年齡和某一類別的專業知識的積累而增高的,其深層原因是兩門不同學科的思維方式存在著差異,因而財稅法本科階段,財稅經濟知識和稅法學知識的齊頭並進是至關重要的。然而,眼下並沒有給予財稅法專業應有的重要地位,兩個不同專業學科的知識體系不能融會貫通自成體系,致使專業性較強的人才需求只能通過拾遺補缺或嫁接來滿足,所以,建議規範就業渠道,創設財稅法學***本科***專業,以有利於培養高素質的專業人才。

   4.儘管擁有法學和經濟學專業知識至關重要、缺一不可,但社會實踐環節也是不可或缺的。如果能夠提供棲身於註冊會計師、評估師、註冊稅務師、證券期貨業務高階管理人員、各類大中小型企業財務經理等進行培訓、接觸和互動交流,想必會受益匪淺。實務部門業務人員將會將實踐中遇到的大量疑難問題拋置於講壇之上,使人不得不在錯綜複雜的問題之中穿梭,不厭其煩地梳理問題之中的線索,在潛移默化中增長見識,於苦苦覓思中尋求問題解。有鑑於此,建議學習財稅法切忌紙上談兵,一定要深入實踐,學校開設財稅法課程有必要安排實習,例如,到事務所、稅務機關或企業等進行調查研究。只有這樣,高校本科財稅法教學才能為社會推出合格的應用型人才。

  
【註釋】
  [1]史蒂芬;霍爾姆斯.權利的成本——為什麼自由依賴於稅[MI.畢竟悅譯.北京;北京大學出版杜,2004. 
  [2]托馬斯.傑斐遜. 獨立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lndependence***
  [3張怡.寫給法律人的巨集觀經濟學[M1.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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