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期貨經紀公司的稅務籌劃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6日

  稅務籌劃是納稅人依據現行稅法,在遵守現行稅法的基礎上,運用納稅人的權利,在多種納稅方案可供選擇時,納稅人可以進行策劃,選擇稅負最低的方案。稅收成本是每個關注的,對期貨經紀公司尤其重要,原因有三:一是期貨市場長期低迷使稅收成本成為期貨公司效益的重要因素;二是對業務人員佣金的扣稅可能會影響業務的;三是對增值稅事項的管理不當會影響客戶交割。

  一、期貨公司面臨的稅收問題及其影響

  1.多徵營業稅的問題。根據《商品期貨交易財務管理暫行規定》和《營業稅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規定,期貨公司的營業收入為向客戶收取的手續費,包括代期貨交易所收取的手續費,並以此為計稅依據。這顯然造成了多徵營業稅的事實,期貨公司的營業收入應該為扣除代收部分後的淨收入,並以此來計稅。另外,期貨公司和其下屬的營業部因註冊地和經營交易地不同,也被不同的地稅局重複徵收營業稅,多徵營業稅增大了期貨公司的經營成本。

  2.多徵企業所得稅的問題。根據《商品期貨交易財務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期貨公司可以按手續費收入的5%計提風險準備金,專用於彌補風險損失。然而稅務局有關檔案規定,期貨公司計提的風險準備金不能作為費用在稅前扣除。風險準備金是用來抵禦因市場不可測的劇烈變動或發生不可抗拒的突發事件等原因所導致的債權損失的備抵金,是保證期貨市場穩定的一項重要措施,不屬於納稅所得。在我國期貨市場尚不成熟的條件下,對本已不足的風險準備金計提所得稅,只會進一步惡化期貨公司的抗風險能力。

  3.個人所得稅的問題。這裡說的是經紀人的收入扣稅問題,按期貨公司管理的有關規定,經紀人的期貨經紀行為是由期貨公司負責的,其與期貨公司簽有聘用合同,其收入應該按工薪所得來計稅。但稅務局卻認為經紀人是從事經紀活動並從中獲得利益的人,因其沒有底薪,其與期貨公司簽有聘用合同屬勞務合同,與期貨公司不存在僱傭關係,應該按勞務所得來計稅,而勞務所得一般要比工薪所得交更多的稅。

  4.增值稅問題。按上海期貨交易所的處理實物交割環節的增值稅,期貨公司要直接參與增值稅流轉的過程,這使自己也成了貨物的交易者而要面臨一系列增值稅問題,如申請成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購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申報及發票管理以及由此而來的稅務檢查。按期貨行業的特點,期貨公司只有先成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才能接受套保業務,而有的稅務局要求銷售總額達到一定標準才行***按稅法中對一般企業的規定***。另外,期貨公司由於銷售額巨大而稅負為零,也會招致稅務局的頻頻檢查,期貨公司收取的代理手續費可能會被當作價外費用徵收增值稅,對交割量大的公司而言又是一筆額外開支。

  二、期貨公司所涉及的稅種的籌劃

  我國期貨公司所涉及的稅種有:營業稅、城建稅、附加費、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房產稅、印花稅、車船使用稅、增值稅,在這裡我們主要談談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增值稅的籌劃。

  1.對營業稅的籌劃。針對前面指出的若干營業稅的問題,首先在記錄手續費收入時,直接把扣除交易所收取部分後的淨收入記入“手續費收入”科目。這是因為在一次期貨交易中,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客戶是必須同時參與的角色,缺一不可,它體現的是一次交易中交易所和期貨公司同時為客戶提供服務並收取手續費的三方收入分配關係,期貨交易所和期貨公司只應對各自的收入納稅,期貨公司只記錄自己的淨收入充分體現了這種關係,否則會讓人誤解為是兩次服務,即期貨公司給客戶提供服務、交易所又給期貨公司提供服務,造成自己被重複徵稅的窘境。另外,不需把包含異地營業部的合併報表上報,在記錄手續費收入時各記各的,申報營業稅時只申報自己的手續費收入。營業部在異地已經申請了稅務登記,並獨立核算,應該對其收入納稅,總部如果把包含營業部的總收入記錄下來,卻按不包含營業部的收入報稅,可能會引起稅務部門的異議,從而帶來麻煩。

  2.對所得稅的籌劃。對風險準備金不能在稅前扣除的不合理規定,需要期貨界的共同努力來改變。我們也可以在其它方面減少企業所得稅的負擔,首先,應爭取採用加速折舊法計提折舊,及時處理淘汰裝置;其次,儘量在低稅率地區實現利潤,總部如果是在低稅率地區,如特區,可以申請全國的各分支機構統一在總部合併交納企業所得稅;第三,爭取政策性免稅,並在免稅期內儘量實現利潤,同樣在免稅期過後,儘量處理陳舊資產和預計損失,以達到本期利潤最小。

  3.對個人所得稅的籌劃。按個人所得稅有關的規定,從企業提留的福利費或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屬免稅專案,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費是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就是說從“應付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員工的過節費、服裝費以及從“經營費用”中支付的誤餐費等均不應計稅。但稅務局卻不這樣認為,他們的看法是首先發放了現金,所以不管賬務怎麼處理,都應該納入應稅所得。

  在前面提到的對經紀人的收入性質的區分,本人認為勞務或僱傭在形式上都是一方給另一方提供勞務並獲取報酬,但其實質的區別是一方在提供勞務時是否獨立、能否對自己的行為承擔完全責任。勞務關係是一方基本上是用自己的資源提供勞務,勞動成果歸自己,通過與另一方交換來獲取受益,並對其後果負責;僱傭關係是一方要依附另一方的資源才能提供勞務,勞動成果歸另一方所有,不能對其後果負責。因此,期貨公司的經紀人與期貨公司是僱傭關係,因為他必須依附期貨公司,期貨公司還要對其行為負責。僅僅以有沒有底薪和是否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來判斷收入的性質是不妥的。因為有沒有底薪是雙方談判的結果,有沒有簽訂正式勞動合同是用工方式完善與否的,企業的用工方式、員工的薪酬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形式的變化並不能改變其實質,否則就會無所適從或犯形而上學的錯誤。

  情況下,我們可以通過一些方式來避開這些麻煩。首先,在所有檔案、表格中不要出現“經紀人”、“返傭”、“佣金”這樣容易誤導別人的字眼,建議用“業務人員”、“業務提成”、“業務工資”這樣更準確的詞語;其次給每個業務人員底薪,以區分其收入的性質;再次要對客戶較多、資金較大的業務人員,提前告訴他可能要負擔較多的稅金,建議把客戶分散在多個業務人員名下;最後,對業務人員開發客戶所發生的費用,可以以“經營費用”的形式報銷,再從業務工資中扣除,這也客觀地體現了業務人員的收入與成本相匹配的合理關係。

  4.對增值稅的籌劃。針對前面提到的有關增值稅方面的問題,首先要與稅務局保持良好的關係,這在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和增值稅專用發票時特別重要,在應付稅務檢查時也會大有益處。如果在當地領不到增值稅專用發票,就要去上海辦理臨時稅務登記、申請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海政府是非常支援這項工作的***。其次,加強對增值稅各個環節的管理,從各種稅務憑證的申領、填寫、申報、保管,都要小心謹慎,否則就可能被罰款,最好指定專人負責。最後,保持與其他同行的密切聯絡,有把握不準的事情以便及時請教、勾通,這對剛剛涉足套保業務的公司特別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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