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辦教育健康可持續發展思想宣傳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6日

  超越營利性和非營利性,每個國家牢牢地掌握著教育的國家主權,教育被認為豎家安全的第一道防線。

  基於對教育行業特殊性的認知,無論是投資者、辦學者還是民辦學校的教師,都應恪守教育的政治使命,忠實貫徹落實國家課程標準。

  教育部近日公佈的《2018年全國教育事業發展統計公報》顯示,各級各類民辦學校數量、招生數、在校生數以及專任教師數量都呈增長趨勢,顯示出民辦教育持續發展的態勢。這也意味著,如何規範和鼓勵民辦教育以促進其持續健康發展,成為當下亟待解決的問題。

  2003年民辦教育促進法以“非營利性”定位了民辦教育的性質,2004年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規定民辦教育投資者可以取得“合理回報”。2017年修訂的民辦教育促進法明確,“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自主選擇設立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相對於2003年的“初始規則”,分析執行之難、尋求價值共識,為各地出臺實施細則之要。

  修訂案執行所面臨的挑戰

  營利性和非營利性兩分,是新修訂的民辦教育促進法最顯著的變化。新增的民辦學校,可以從頭開始選擇;仍選擇非營利性的民辦學校,可以平穩過渡。但是,選擇營利性的民辦學校則面臨著約束條件的種種變化,如義務教育段的拆分,資產折算、財務清算補償等一系列問題。尤其是資產價值發生較大變化的土地出讓金等折讓價格,成為分類中較大的問題。其中,機構的複雜性需要關注,教育集團利用空殼控制精英學校的問題、校中校的轉設、12年一貫制學校、公辦學校的品牌投入、***註冊的上市實體與境內的業務運營實體的合約控制,有關學段限制、關聯限制、品牌限制等諸多複雜性因素,需要實施細則進一步釐清和規範。

  民辦教育發展過程中,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各利益相關者有著不同的利益訴求,並由此帶來問題的複雜性。如優質民辦教育資源對地方政府的教育政績有貢獻作用,公辦學校的品牌輸出所取得的回報可以減輕預算約束,名校優質教育資源的擴張甚至成為拉動周邊房地產開發的手段,家庭分散決策表現出對名校的高度趨同,教育社會的利益分化及其帶來的教育分化,等等。政策對既有利益的再次權威分配面臨著各種阻力。

  民辦教育促進法修訂強調了規範的要求。2003年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實施條例用稅收、土地、“合理回報”等種種辦法給予鼓勵,民辦教育的非營利性以“合理回報”來平衡營利性的要求,滿足資本的逐利目的。現在非營利性學校依然可以享受和公辦學校同樣的政府補貼、基金獎勵、捐資激勵等扶持措施***第46條***,同等的稅收優惠政策***第47條***以及用地優惠***第51條***;營利性學校則依照公司法等有關法律獲得權利義務的對等。各地出臺的省級民辦教育實施意見,都對民辦教育有不同程度的鼓勵。這些鼓勵性的措施,是對教育正外部性的充分肯定。2003年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措施以鼓勵為主,其時民間資本進入教育尚少,以鼓勵為更優先的價值次序。十多年來,民辦教育的投、融資成為股市一個新的增長點,規範成為新政優先的價值次序,並考驗著新政的權威和公信,這是對習慣了以非營利之名行營利之實的辦學者的極大打擊。

  民辦教育治理要尊重教育特性

  民辦教育的治理,仍要回歸到教育的本質,尊重教育的規律。其中有三個方面尤其值得關注。

  教育產品的特殊屬性

  作為市場可以買賣的產品必須具有三個屬性,即產品的完整性、主體的平等性和資訊的透明性。以此觀照教育,其產品是不完全產品,其所參與的市場是不完全市場。其一,從教育提供者和教育消費者來看,以文憑、證書為消費結果的憑證,其價值需要消費者的參與才能實現。其二,從教育外部消費者和提供者來看,主體間的平等存在不確定性,消費者無法真實瞭解教育過程的資訊。由於教育消費的單向性、不可逆性,消費者無法通過親歷來比較和判斷學校對孩子成長的價值。即使求學費用過高,消費者也無法通過學校間的比較和內部產品真實性的比較而拒絕或者臨時換到其他學校求學,因此無法把握完全的資訊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教育內部的師生關係平等,也是一個永恆追求的命題。因此,教育治理用完全的市場機制是會失效的。所以,民辦教育立法還是堅持了民辦教育的“非營利性”。2015年修訂的教育法第26條第4款規定,“以財政性經費、捐贈資產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不得設立為營利性組織”,為教育行政部門留出探索、規範民辦學校分類管理的制度空間,消除了探索民辦學校分類管理的法律障礙。這既豎際通行做法,同時又釐清了非營利性組織和營利性組織在從事教育服務提供時,所接受的不同法律規範。

  教育的倫理性要求

  “二戰”以來,受教育權作為一項基本人權已成為國際社會公認的準則,也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其修正案的確認和保障。義務教育作為國家的一項公益性、基礎性、全民性和全域性性的事業,其普及程度和質量水平決定著國家和民族的未來,保障義務教育階段兒童的受教育權是“重中之重”。新修行的民辦教育促進法明確指出,“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對於開辦義務教育段民辦學校的投資者而言,這意味著他們要麼選擇非營利性民辦教育,要麼選擇退出。這是保障起點公平的教育制度的基本設計,體現了制度的倫理價值。

  教育社會以教育者的主體修為和對學生盡職盡責的外在善行,維護著教育社會的信任。教育面向的是活生生的、成長著的生命,時間的不可逆性使得教育具有對人生的特殊價值。這個常識,提醒所有教育從業人員,要保持對成長著的生命的敬畏,也成為對所有教育組織的基本要求。

  教育的政治性立場

  “建國君民,教學為先”,教育有其重要的政治使命。德國哲學家、教育家洪堡曾經說過:“你想在一個國家實行什麼樣的制度,首先必須在學校實行什麼樣的制度。”20世紀80年代以後,世界各國都在探索通過市場的有限介入來向社會提供教育服務的路徑,形成了政府、市場和學校三種既互相聯絡又互相制約的力量,教育執行機制從傳統的公共教育逐步向一個分化的、多元化的利益結構過渡。在公共教育權從國家壟斷向社會分散的過程中,各國仍通過課程界定知識的合法性,通過教育教學過程界定合法傳授的知識,通過評價考核界定誰獲得了知識。超越營利性和非營利性,每個國家仍牢牢地掌握著教育的國家主權,教育被認為豎家安全的第一道防線。教育的政治性立場提示我們,在“術”的層面,可以通過利益的博弈達成新的均衡,但在“道”的層面,教育幫助年青一代完成政治社會化,培養建設者和接班人,通過教育形成的價值共識對社會整合有著根本性的價值和意義。

  民辦教育從業者應積極應對

  基於對教育行業特殊性的認知,無論是投資者、辦學者還是民辦學校的教師,都應恪守教育的政治使命,忠實貫徹落實國家課程標準;基於專業標準,幫助每個學生成為最好的自己,既是對民辦教育的底線要求,也是從業者須持有的倫理底線。

  同時,要尊重基於自由選擇的市場關係,通過差別化的支援措施,促進具有正外部性的民辦教育發展,營造更為寬鬆的社會氛圍。新修訂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對分類已有明確規定,法律實施不宜有漫長的“3—10年過渡期”,各地應儘早出臺實施細則,以使各方有合理的預期並儘快做出選擇。新修訂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借鑑各國私立學校分類管理的經驗,在土地、財政、稅收配套政策,營利性和非營利性的學校標準和邊界,利益分配機制,民辦學校教師政策、學生政策,政府購買學位等方面,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同時調動最廣泛的社會力量對包括民辦教育的教育組織在辦學層次和類別、學校標準、教育質量、師資水平、證書資質、安全性等方面進行嚴格監管。

  在促進民辦教育發展過程中,要小心翼翼地保護好中國教育的起點公平。這對於個人和整體社會人力資源的開發,都意義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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