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式規定全文***5***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十二條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後,由辦案機構以辦案機關的名義,書面告知當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的期限。
第七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罰沒物資的管理、處理制度。具體辦法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
第七十四條 除依法應當予以銷燬的物品外,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委託具有合法資格的拍賣機構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沒收的票據交有關部門統一處理。
銷燬物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沒有規定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由兩名以上工商行政管理人員監督銷燬,並製作銷燬記錄。
物品處理,應當製作清單。
第七十五條 罰沒款及沒收物品的變價款,必須全部上繳財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第七十六條 對依法解除強制措施,需退還當事人財物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通知當事人在三個月內領取;當事人不明確的,應當採取公告方式通知當事人在六個月內認領財物。通知或者公告的認領期限屆滿後,無人認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採取拍賣或者變賣等方式處理物品,變價款儲存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專門帳戶上。自處理物品之日起一年內仍無人認領的,變價款扣除為保管、處理物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後上繳財政。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立 卷
第七十七條 行政處罰決定執行完畢,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及時將案件材料立卷歸檔:
***一***案卷應當一案一卷,案卷可以分正卷、副卷;
***二***各類文書齊全,手續完備;
***三***書寫文書用毛筆、鋼筆或者列印;
***四***案卷裝訂應當規範有序,符合文件要求。
第七十八條 正卷應當按下列順序裝訂:
***一***立案審批表;
***二***行政處罰決定書;
***三***對當事人制發的其他法律文書;
***四***送達回證;
***五***聽證筆錄;
***六***證據材料;
***七***財物處理單據;
***八***其它有關材料。
副卷應當按下列順序裝訂:
***一***投訴、申訴、舉報等案源材料;
***二***調查終結報告及批件;
***三***核審意見;
***四***聽證報告;
***五***其它有關材料。
第七十九條 案卷歸檔後,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修改、增加、抽取案卷材料。案卷保管及查閱,按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監 督
第八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有權決定對本機關依本規定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重新進行審查。
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決定對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本規定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重新進行審查。
第八十一條 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直接審查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理決定時,可以直接糾正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錯誤的行政處理決定,也可以責成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自行糾正其錯誤的行政處理決定。
對於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糾正決定,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予以執行。
第八十二條 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成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重新審查的,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定的期限內結束案件審查。
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審查決定作出後十日內,將審查決定報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第八十三條 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重新審查行政處理決定的,原辦理此案的辦案人員應當迴避。
第八十四條 對原行政處理決定重新審查的,審查結論一般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第八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其辦案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的,應視情節追究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九章
附 則
第八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指縣級以上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八十七條 依法具有獨立執法權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隊、所等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定。
第八十八條 本規定中的“以上”、“以下”、“以內”,均包括本數。
第八十九條 行政處罰文書,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統一制定。
第九十條 本規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釋出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式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行政文書處罰的使用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