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城市雕塑的十大焦點問題
近10多年來,隨著中國的城市化程序,“城雕熱”在全國不斷升溫。各地建設城市雕塑的數量之大,發展速度之快在當今世界是罕見的。
儘管城雕熱持續升溫,但關於城市雕塑的一系列相關問題卻缺乏深入的研究和討論,在許多基本的問題上,目前並沒有取得共識。現將目前城市雕塑廣泛關注,引起了爭論和產生了不同意見的10大焦點問題綜述如下:
一、名稱問題
比較多的意見認為“城市雕塑”這個說法本身就不嚴密,它只是一個約定速成的說法。
“城市”作為“雕塑”的定語,是什麼意思呢?它只是屬於城市空間?那麼鄉村和風景名勝地的戶外雕塑算不算城市雕塑?
在一些重要的藝術詞典中,是查不到“城市雕塑”條目的;在國外,也沒有城市雕塑的說法,這個說法是中國的自創,它是在改革開放以後才開始廣泛流行的。時間長了,被大家接受了。
上個世紀九十年代後期以來,從國外傳進來一個詞:“公共藝術”,國外沒有城市雕塑的說法,我們所說的城市雕塑,他們通常稱為“公共藝術”,所以許多人認為城市雕塑就是公共藝術,認為這兩個名詞可以互換。目前國內將這兩個概念混用的情況比較普遍。
公共藝術屬於當代藝術的範疇;它不著眼作品的物質媒介和空間形態的概念,因為它可以擁有所有的藝術表現手段;它強調的是藝術的公共性、社會性和民主化;它的生產機制和消費方式與過去有了不同。
我們的城市雕塑有一部分在觀念上與公共藝術是重合的,有為數不多的一些作品可以稱為公共藝術,但是這不等於可以將所有城市雕塑等同於公共藝術。
公共藝術與城市雕塑也不是統屬關係。有人將城市雕塑也稱為公共雕塑,將它看作公共藝術的一個部分,這種說法也是不恰當的,因為公共藝術所強調的觀念,許多城市雕塑並不具備。
還有些人主張用環境雕塑、景觀雕塑的概念來替代城市雕塑的概念,這種說法強調了城市雕塑的環境屬性,但是帶來的問題是,有些城市雕塑具有較強的社會性和紀念性,不僅僅只是一個景觀、環境的美化的問題。南京大屠殺紀念雕塑,就不能簡單地說是個環境雕塑,或者景觀雕塑。
還有一個說法,稱城市雕塑為戶外雕塑,這個說法比較中性。的確,絕大部分城市雕塑都放置在戶外,但是,放置地點並不是城市雕塑的根本問題,隨著建築形式的日益多樣和豐富,城市雕塑不一定都是放置在戶外空間的。所以,使用者內、戶外來界定是不是城市雕塑,也存在問題。
由此看來,關於城市雕塑的稱謂,眾說紛紜,目前還不能給它一個大家都滿意的名稱,我們暫時還只能這麼用。
二、管理體制問題
城市雕塑建設屬於公共事物,但它又是比較特殊的公共事物,城市雕塑要不要管,怎麼管?這裡涉及到三個問題:
***一***用什麼機構、什麼辦法來管?
國外比較常見的是採用是由社會各方人士組成公共藝術委員會,從事城市雕塑專案確立、作者挑選、作品審查等工作。
我國的城市雕塑管理機構經歷了幾個階段:
1982年5月14日,劉開渠先生等人聯名就成立全國城市雕塑管理機構等事宜致函中宣部。中宣部於7月12日做出批覆成立全國城市雕塑規劃組,下設城市雕塑藝術委員會。
1992年7月28日,文化部辦公廳、建設部辦公廳發文,同意“全國城市雕塑規劃組”更名為“全國城市雕塑建設指導委員會”。
2002年7月9日,建設部發出通知,原由文化部和建設部公共承擔的城市雕塑建設管理指導職能改由建設部承擔。城鄉規劃司具體負責全國城市雕塑建設管理指導工作。
在地方,有的設有相應的機構,或放在文化部門,或放在規劃建設部門。也有許多地方沒有設立相應的機構,許多工作無法推進和開展。
1993年9月14日文化部、建設部發布《城市雕塑建設管理辦法》。
問題是,目前城市雕塑的管理部門和管理辦法並沒有真正形成對城市雕塑建設的約束力,其作用和作用方式還在探索中。
***二***行政管理還是行業管理?
如果城市雕塑屬於政府的行政管理,那就應該得到行政許可的授權。從目前的情況看,城市雕塑的管理部門與政府有關,但是又沒有得到具體的行政授權和得到相應法規的支援。
因此,一些雕塑界人士主張強化政府的行政管理職能,以保證城市雕塑健康有序的發展。
從目前改善政府管理職能的角度出發,政府的行政管理在很多領域將退出,在沒有行政許可法授權的情況下,城市雕塑的管理很可能轉變成為行業管理,通過行業自律,來管理城市雕塑。行業管理如何管,如何真正管好,這是許多人關心的問題。
***三***行業標準與規範
與城市規劃、建築行業相比較,這些行業有國家法規的支援,在資質、招投標、取費、質量標準、驗收、責任等方面,都形成了相對完整的行業標準與規範。
城市雕塑目前沒有形成行業標準與規範。例如,使用鑄銅、不鏽鋼、石頭作為材料進行城市雕塑的加工,它的材質品級要求和加工質量標準就沒有形成統一的規範;加工取費的依據和難易程度判定等等都還是各自為政,自定標準。
也有人認為城市雕塑作為藝術行業,比較特殊,個性比較強,不能像建築那樣可以形成統一的規範和標準,例如,城市雕塑設計的取費標準,就很難像建築那樣訂立一個統一的標準,其中千差萬別。
三、經費來源問題
目前城市雕塑建設經費的來源渠道比較複雜,大致有如下幾種:
政府的財政經費開支;
企業出資建設,或贊助建設;
民間渠道募集資金。
國外城市雕塑建設主要依靠藝術百分比計劃。即通過立法,從全部建設經費中,抽取一定比例用於環境藝術和城市雕塑的建設。在國外也有人把公共藝術叫做“百分比藝術”。
國外城市雕塑建設資金的另一個重要來源是藝術基金會制度。
中國在這兩項主要建設資金來源方式都不具備的情況下,如何改善建設資金的狀況,使城市雕塑建設健康有序的發展,是一個重要的問題。目前,越來越多的專家呼籲學習國外的藝術百分比計劃。
藝術百分比的嘗試,在中國遇到了反對意見:根據中國目前經濟發展水平,此舉增加了投資者的資金負擔,不利於吸引投資。所以目前還沒有一個地方正式嘗試這一方法。
四、數量和質量問題
強調城市雕塑的質量,已經成為普遍的共識,在此基礎上,如何看待城市雕塑的數量和質量的關係,仍然不同的側重點。
一些專家在強調質量的前提下,注重城市雕塑普惠和普及,他們認為城市雕塑行業的發展,應該有量的保障。提出了城市雕塑人均佔有率的概念。他們認為,與其花做10件小雕塑的經費,建一座大雕塑;不如用同樣的經費做10件小的雕塑,以此普惠大眾,普及藝術。
《上海城市雕塑總體規劃》提出在2008年以前建5000座雕塑的目標。有輿論認為這個指標是不是過高,規劃人員的解釋是,現在上海市有 2000多座雕塑,但是大家還是反映看不到雕塑。上海市共有區域***不包括縣域***面積5299.29平方公里,算下來一平方公里連一座還不到,不能算多。
與這種看法不同的是,近年來許多專家一直在呼籲城市雕塑應控制數量,強調“少而精”和“寧缺勿濫”,上海、北京等有關城市在徵求專家意見的基礎上統計出這樣的數字:在已建成的城市雕塑中,好的佔10%,劣質的城市垃圾佔10%,平庸的佔80%。正是基於這樣的判斷,這些專家提出,城市雕塑的當務之急是提高質量。
也有專家提出了城市雕塑建設的可持續發展問題。現有城市空間是不可再生的資源,城市雕塑是百年大計,應該為子孫後代留下發展和建設的空間。如果我們現在把城市的每個角落都規劃、建設滿了;我們的子孫幹什麼?城市雕塑行業的未來如何發展?
五、招投標問題
招投標解決的是城市雕塑作品的來源問題。目前城市雕塑作品的來源主要有四種:
***一***普遍招標
通過公共媒體發表招標公告。這類招標有的沒有設准入門檻,大多沒有標底費。這種招標最大的問題是無法招到好的作品。由於國內關於雕塑招投標沒有統一的規範,暗箱操作的確存在,許多專業單位對這類招標心中無底,往往不參加招標;一些著名雕塑家則“丟不起這個人”,一般也不參加這類招標。
***二***重點約標
約請幾個有知名度和良好業績的單位或個人進行定向招標,大多有標底補償費用。這種招標方式,目前比較普遍。它的侷限是機會不均等,對於全行業來說缺乏公平競爭性。
***三***指定創作
這種方式國外用得比較多,根據專案要求和雕塑家的特點,指定某個雕塑家完成某專案。這種方式的問題是,誰來指定?在制度不健全的情況下,往往可能產生照顧關係的嫌疑。
***四***策劃人制度
這是將國外藝術策劃人制度在城市雕塑建設中的運用。由建設方邀請城市雕塑的專業策劃人進行專業代理;策劃人提出作品的要求,決定徵集方式,提供作品方案,監督作品質量,進行宣傳推廣等等。這種辦法在原有城市雕塑建設的甲乙方關係中,出現了第三方。
目前城市雕塑建設存在這樣的情況,建設方找不到好的雕塑家,甚至不知道這項工作該如何著手;優秀的雕塑家找不到雕塑專案;策劃人制度有助於解決這一問題。問題是,目前優秀的、合格的策劃人很少。
六、公眾參與問題
城市雕塑的公眾參與,成為現在非常時髦的口號。但是,公眾是那些人?他們如何參與?
以什麼方式參與?有許多問題沒有解決。
城市雕塑的建設過程實際上是城市的管理者、雕塑家、開發商或企業家、城市公眾這四個方面在城市公共空間的一種博弈。在場博弈中,最後的決定者應該是誰?理論上應該是公眾。
長期以來,城市雕塑的最後決策權是城市的管理者,也就是政府官員。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現在許多企業也有了建設城市雕塑的熱情,當企業出資建設的時候,企業老闆又成立城市雕塑最後的決定者。
雕塑家作為創作和實施者,一方面希望保持自己的藝術追求,另一方面又要適應出資方的需要,他總是在協調、妥協中完成自己的工作。
當公眾參與的問題提出來後,博弈的局面產生了變化,如何不把它僅僅當成口號,而是實實在在地讓城市雕塑首先成為公眾意志的體現,在操作中還有許多問題。只有將公眾參與的問題解決好了,城市雕塑才可望真正成為公共藝術。
現在所謂的公共參與的方法,無非是方案公示,在創作方案之前或者之後徵求公眾意見等等。這種方式是不是就等於公眾參與?
更深層次的問題是,我們如何理解公眾,我們如何知道公眾的意願?
我們不太嚴格地將城市的全部人口統稱為“公眾”,但這是虛構的。實際生活中,不存在能使全部人口都關注的某個問題。也就是說,當我們說“公眾意見”的時候,永遠只是某一部分人的意見。如何將理論上的公眾決定權變成實實在在的可操作的方式,這個問題還需要進一步探討。
七、創作資格問題
根據文化部、建設部發布的《城市雕塑建設管理辦法》,從事城市雕塑創作需要“城市雕塑創作設計資格證書”。
1987年至2002年期間,全國城雕委共向931人頒發了資格證書。但是,目前在城市雕塑市場,大量的無證人員也在從事城市雕塑的創作設計工作。
在國外,似乎沒有資格證書的問題。發證對城市雕塑而言是限制性措施還是鼓勵性措施?顯然是限制性的,它提高了城市雕塑創作設計的准入門坎,為的是保障藝術質量。
目前的問題是,城市雕塑的資格證不像規劃和建築,它沒有真正的約束力,它並沒有能名副其實地成為雕塑質量的保障。
從公民的文化權利著眼,如果城市雕塑設計是一種具有公共性的藝術創作活動,那麼公民有權力對公共事物表達意見,參與意見。資格證書不能成為一種職業的壟斷方式,剝奪公民的文化創造的權利。
2002年,鄭州鐵路客運段工人任俊傑狀告鄭州市規劃局就是一個例子。鄭州市規劃局向社會徵集二七廣場改造方案,而任俊傑多年來的業餘愛好就是琢磨二七廣場的交通問題。他完成的“雙Y型交通下穿式廣場改造方案”不但受到廣場周邊商家的好評,也得到了包括中國工程院院士在內的有關專家的肯定。任俊傑遞交了設計方案,但市規劃局回覆,任俊傑不具有相應的工作資質,他的方案不具備參加評審的資格。任俊傑一怒之下,向法院告規劃局侵犯了他的公民權利。
任俊傑的訴訟案反映了公民時代關於文化權利的新問題。
還要不要繼續發城市雕塑的資格證書,如何制定標準?這是一個問題。
八、評價標準問題
城市雕塑是一個公共產品,它是強迫的藝術,人們不管願不願意,都要面對。那什麼是好的城市雕塑?它的標準是什麼?
現在有的城市有條件做城市雕塑,但是不敢做,為什麼?怕人編順口溜,編段子。這種“口頭文學”弄的許多城市官員壓力很大。
大多數人把責任歸咎於作品本身,認為群眾的順口溜表明對作品的負面評價,說明作品的藝術質量不高。藝術家的創作不能讓群眾滿意。
也有人不同意這樣的說法,認為對城市雕塑的評價要考慮三個方面的因素。
首先,城市雕塑是一個城市文明程度的綜合反映,城市雕塑的價值和意義首先並不是它的“藝術性”或“觀賞性”,而是它所體現的城市的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的整體水平。城市文明不是哪一部分的文明,而是整體的文明,城市雕塑最終是這種整體水平的象徵和凝聚。
其次,城市雕塑在一個城市的優劣成敗最終也是由時間來決定的。時間是城市雕塑最後的評判者,時間也是參與塑造城市雕塑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城市雕塑通過時間不斷地與城市進行對話,與城市居民的對話,所以,城市雕塑是雕塑家塑造出來的,也是時間塑造出來的;城市雕塑的意義也是被時間不斷地賦予的。有時候一件作品,剛開始看起來不順眼,時間長了,慢慢接受了,到最後變得離不開了,甚至成了城市的標誌。
第三,城市雕塑是不是成功,它的價值如何,還要看它與城市空間的相互關係,它涉及到城市的特殊性,也就是它的地域性。例如城市的獨特區位、城市事件,城市歷史,城市心理,城市習俗,城市建築,城市景觀等等,這些東西都是城市空間裡的內容。城市雕塑作為物質形態是可以模仿、可是複製的,但是城市的地域特點,城市的獨特面貌和環境是不可模仿和複製的。在甲城市很好的作品,搬到乙城市,也許老百姓就不買賬。有些作品老百姓說怪話,說明它暫時還缺乏空間的適應性。
九、維護管理問題
城市雕塑放置在公共空間,必然帶來維護管理問題。
目前雕塑家們普遍希望城市雕塑更加親民,希望和老百姓親密接觸,有些銅雕還特別希望老百姓去觸控,摸得越亮,雕塑家越高興。現在許多雕塑作品取消了雕塑的基座,不希望讓雕塑成為高高在上的東西,而是無基座地放置在草地、廣場和路邊。
但是這給雕塑的維護管理帶來了難題,城市居民的素質不一,城市雕塑損壞的情況十分嚴重。例如上海《打電話的少女》在南京路被一個外來人員偷去當銅賣了,此事產生了很大的影響。
杭州:銅雕《幻》,放置城東公園06年2月27日被盜,3月12日破案。造價10多萬,當廢銅賣2200元。警方懸賞2萬元。***《美術報》2006年3、18***
深圳:《深圳人的一天》已經修復了四次。
對於這種情況,出現了兩種意見,一個是城市雕塑不許觸控,應該圍起來,不許近距離接觸。
另一種意見認為,城市雕塑等公共設施損壞的問題,不光是中國,全世界都是這樣,著名的哥本哈根“美人魚”也多次被盜,但是每次被盜都成為一個社會公德的討論話題,而社會的文明就是在這種討論中建立起來的。所以,這並沒有什麼了不起,它是文明的代價。
十、劣質雕塑拆除問題
現在國記憶體在著一部分被認為是城市垃圾和視覺汙染的城市雕塑。許多專家和群眾紛紛呼籲拆除這些劣質的城市雕塑。
拆除工作真正實施有許多困難,儘管呼聲強烈,真正付諸行動的並不多。這有多方面的原由,也存在不同的意見。
拆除城市雕塑涉及到物權問題,有些是小區或企業自行建造的,如果拆除這些雕塑,有一定難度。
反對簡單拆除的意見主要是:首先,程式要合法,當時建設如果沒有經過嚴格論證,那麼拆除不能簡單化,要經過嚴格論證,要有制度和規矩。既不能隨心所欲地建,也不能隨心所欲地拆。劣質雕塑由誰來認定?拆除是否需要嚴格的申請、審議、執行的程式規定?是否需要給予業主方上訴和申請複議的權利?等等這些問題,都需要配套的法規和依據。城市雕塑最重要的問題是制度的建設,而不是想到那裡做到那裡。
其次,要具體情況具體對待,目前被認為是劣質雕塑的,其實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製作質量差,創作上缺乏起碼的水準,而且還有安全隱患,這類雕塑應該通過一定程式拆除。還有些雕塑是認識不統一,有的只是目前還不能為大家廣泛地接受,這些作品如果拆除就沒有必要。
例如許多城市建築的大門口蹲著一對石頭獅子,有雕塑家認為這些獅子不是藝術品,千篇一律,沒有個性,應該拆除。
反對的意見認為,用獅子鎮宅避邪是一種民俗,是傳統文化的延續,它客觀的反映了社會的心理。類似這樣的東西留下來,過幾百年就成了寶貝,成了見證這個時代的文物。所以對於拆除的問題,不能簡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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