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學習體會
當今社會越來越多的青少年過早的接觸酒精類飲料,酒駕也越來越明顯,酒駕學習也就少不了了。下面是,為大家準備的關於酒駕學習心得體會,希望大家喜歡!
關於1
在總隊轉發《轉發中共重慶市公安局紀委關於萬州區公安局對民警吳文勝醉酒駕車案偵辦不力且隱瞞不報相關情況的通報的通知》之後,大隊迅速組織大隊全體幹部和駕駛員進行了學習,在我聽到萬州區公安局民警吳文勝發生醉酒駕車案後,非常令我震驚和不解,萬州區局的部分領導和民警仍然是沒有深刻體會到酒駕的危害,還想盡力隱瞞事實,逃避責任,“保護幹部”的想法是好的,但是用錯了地方。
時至今日,“酒駕,醉駕”幾乎可以算是一個老生常談的問題了,酒駕也已經入刑了,但是就在這樣一個全民抵制酒駕醉駕的大背景下,我們看到了很多人還存在僥倖心理,有政府幹部,有明星,也有老百姓,還有我們親自處理“酒駕”的民警,在酒駕入刑之後,通過一個個專項行動和我們全市公安民警的努力,全市的酒駕、醉駕率及發案率明顯下降,但仍然有少部分同志,不顧自身和他人生命和家庭的安危。
今年又有不少民警因為醉駕被處理的事,大多都有一個共同點,那就是下班之後的八小時之外,拋開民警執法者的身份,民警也是普通人,也有各類社交,在民警下班之後,少不了各類的應酬,應酬就少不了喝酒,喝酒之後的行為就很難控制,對民警酒駕的教育和警示我們學習了不少,採取了多種方式,也取得了不小的效果,但是我認為此類案件仍不斷髮生的原因不僅僅只是讓民警有沒有法律意識的問題,更要讓民警樹立一種道德意識,要讓我們民警有一種穿上警服在八小時以內是警察,八小時之外脫了警服我還是警察的思想,只有時刻樹立我是人民警察的思想才能更好的尊重自己,尊重他人的生命,切實增強安全意識,自律意識和道德意識,才能把法律約束內化為一種道德自覺,從而真正養成“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的良好習慣,從源頭上杜絕酒後駕駛事故的發生。吳文勝醉酒駕車案不是一起單純的案件,它所暴露的問題,是令人震驚,讓人擔憂的,其行為嚴重玷汙了人民警察在群眾中的莊嚴形象,嚴重的與當前的警營文化建設相違。在現場人民內部矛盾比較突出的時期,作為警察更應該以身作則樹立好警察、部隊的形象。
作為一名消防警官,面對這樣的事件,除了震驚之餘也從中切實的體會到了“酒駕”的嚴重性,也讓時間本身時刻警醒我,那將是萬萬不能觸及的底線,也絲毫不能抱有僥倖的心理,嚴格遵守公安部五條禁令及重慶市10條鐵規的要求,用自己的一言一行去維護警察隊伍的莊嚴形象,同時也絕不姑息任何違法亂紀行為,更要根據此次事件由此及彼的推出和防範其它有違正義和有損警隊形象的行為,堅決履行自己的職責,為廣大人民群眾樹立起一個良好的正面形象,為創造出一個和諧美好的社會環境奉獻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關於2
近期全體教師學習了禁止酒駕的相關材料,通過學習,使我認識到醉駕行為所帶來的嚴重後果。
首先從違法成本來說,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最新修改,醉酒駕駛機動車,不管是否造成後果,都將按照“危險駕駛”定罪,處以1至6個月拘役,並處罰金。這就意味著醉酒駕駛將不再是違法,而是一種犯罪行為,最長可處6個月的拘役,醉駕被查者的身份也由普通違法者變成犯罪嫌疑人。同時,根據修正案草案,醉駕者將被吊銷駕駛證,且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對醉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將吊銷駕駛證,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重新取得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從共同的違法成本看,醉駕當事人不光失去自由,還將損失金錢,更留有犯罪記錄。對於一名教師來說,如果不遵紀守法,其性質和後果之嚴重不言而喻。
其次,為了維護教師在廣大人民群眾中的威信,樹立教師在人民群眾中的良好形象,部隊對駕駛員的嚴格要求,並作出相應的處分、處罰規定。駕駛員認真組織學習和討論,認真貫徹執行,得到明顯轉變,教師的良好形象在廣大人民群眾中重新樹立。
醉駕入刑的意義方面看,一是體現了對生命價值的尊重。成都孫偉銘醉酒無證駕駛造成4死1傷交通事故案、南京張明寶酒後駕車衝入人群連撞9人造成5死4傷,死亡者當中還包括1名孕婦交通事故案、鄭州市城管科長傅口醉酒無證駕駛連撞11人造成3死8傷交通事故案等等。還有酒後駕駛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處罰,往往採取逃逸,延誤對事故受害者的搶救治療,使事故受害者生命健康受到進一危害。
關於3
近期全軍部隊學習了禁止酒駕的相關材料,通過學習,使我認識到醉駕入刑所帶來的嚴重後果。
首先從違法成本來說,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最新修改,醉酒駕駛機動車,不管是否造成後果,都將按照“危險駕駛”定罪,處以1至6個月拘役,並處罰金。這就意味著醉酒駕駛將不再是違法,而是一種犯罪行為,最長可處6個月的拘役,醉駕被查者的身份也由普通違法者變成犯罪嫌疑人。同時,根據修正案草案,醉駕者將被吊銷駕駛證,且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對醉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將吊銷駕駛證,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重新取得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從共同的違法成本看,醉駕當事人不光失去自由,還將損失金錢,更留有犯罪記錄。對於一名軍人來說,根據部隊的有關規定,其性質和後果之嚴重不言而喻。
其次,為了維護解放軍在廣大人民群眾中的威信,樹立軍人在人民群眾中的良好形象,部隊對駕駛員的嚴格要求,並作出相應的處分、處罰規定。自部隊的相關規定頒佈實施以來,部隊的駕駛員認真組織學習和討論,認真貫徹執行,得到明顯轉變,軍人的良好形象在廣大人民群眾中重新樹立。
從醉駕入刑的意義方面看,一是體現了對生命價值的尊重。成都孫偉銘醉酒無證駕駛造成4死1傷交通事故案、南京張明寶酒後駕車衝入人群連撞9人造成5死4傷,死亡者當中還包括1名孕婦交通事故案、鄭州市城管科長傅口醉酒無證駕駛連撞11人造成3死8傷交通事故案等等。還有酒後駕駛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處罰,往往採取逃逸,延誤對事故受害者的搶救治療,使事故受害者生命健康受到進一步傷害,並因此導致死亡、傷殘等嚴重後果發生。醉駕入罪,其真正意義不在於實現法律處罰從輕到重的規律性,實現刑法理論的對接,而在於醉駕行為可能隨時引發嚴重的交通事故,給車輛周圍的人群造成極大的安全威脅,其背後所隱含的是對社會公眾生命、財產安全尊重和保護。二是衝擊傳統酒文化的陋習,遏制酒駕交通事故的高發。中國的酒文化源遠流長,國人自古就有“無酒不成席”、 “酒逢知己千杯少,能喝多少是多少”、“管你會喝不會喝都要喝”的說法,在這種酒文化的薰陶下,公務接待、親友聚會、職場交往都離不開酒,酒成為了活躍氣氛、增加友誼的催化劑。很多駕車人在明知喝酒會造成駕車危險的情境下仍不顧一切的喝酒、醉酒,甚至在發生多起醉駕撞人的惡性事件之後,仍有一些人醉酒駕車,並造成嚴重後果。
以前儘管行政處罰對醉駕者具有一定的威懾力,但這種威懾力不足以讓醉駕者望“酒”卻步,這種漠視公共安全的行為讓醉駕行為屢見不鮮。要限制直至消滅醉駕行為,斬斷酒文化對駕車人的影響,傳統的單純的行政處罰的方式效果並不明顯,必須通過刑罰的力量斬斷酒文化對駕車人群的影響,不僅讓駕車人自己能夠時刻認識到醉酒駕車給他人給自己造成的危害,也讓其他的社會公眾自覺的遵守法律,不勸甚至是不讓駕車人喝酒,有了社會關於駕車人不能喝酒的這種認識和意識,醉酒駕車的行為將會大大減少。只有通過公安、檢查院、法院聯動的刑事制裁才會對醉駕行為起到足夠的威懾,讓醉駕行為人對自身的醉駕行為付出應有的代價,從而才能不酒後駕駛,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特別是作為一名軍隊駕駛員,更應該遵守好國家的法律法規和部隊的規章制度。
飲酒不駕車,駕車不飲酒,願這條警句成為全社會共同遵守的準則!
關於4
06月30日,中隊組織學習了溫州高速交警副大隊長鬍基林醉駕案的相關材料,通過學習,使我認識到醉駕入刑所帶來的嚴重後果。
首先從違法成本來說,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最新修改,醉酒駕駛機動車,不管是否造成後果,都將按照“危險駕駛”定罪,處以1至6個月拘役,並處罰金。這就意味著醉酒駕駛將不再是違法,而是一種犯罪行為,最長可處6個月的拘役,醉駕被查者的身份也由普通違法者變成犯罪嫌疑人。同時,根據修正案草案,醉駕者將被吊銷駕駛證,且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對醉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將吊銷駕駛證,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重新取得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從共同的違法成本看,醉駕當事人不光失去自由,還將損失金錢,更留有犯罪記錄。對於公務員來說,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公職處分。”這就意味著公務員醉駕被判拘役將被開除公職,如果是黨員,根據有關規定還要開除黨籍,其性質和後果之嚴重不言而喻。
其次,為了維護人民警察在廣大人民群眾中的威信,樹立公安機關在人民群眾中的良好形象,2003年2月1日,公安部頒佈實施了“五條禁令”,對全國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在槍、酒、車、賭等方面作出了嚴格要求,並作出相應的處分、處罰規定,這其中就有3條是涉及到酒的。“五條禁令”頒佈實施以來,各級公安機關和廣大人民警察認真組織學習和討論,民警認真貫徹執行,警風得到明顯轉變,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在廣大人民群眾中重新樹立。但是由於各方面的原因,一些地方的少數民警在槍、酒、車、賭等方面仍然存在嚴重的問題,違反槍支管理使用規定、攜槍飲酒、酒後駕車、在工作時間飲酒和參與賭博等問題突出,為此一批民警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有的還被追究刑事責任,給廣大民警敲響了警鐘。胡基林醉駕案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要引以為戒。
從醉駕入刑的意義方面看,一是體現了對生命價值的尊重。成都孫偉銘醉酒無證駕駛造成4死1傷交通事故案、南京張明寶酒後駕車衝入人群連撞9人造成5死4傷,死亡者當中還包括1名孕婦交通事故案、鄭州市城管科長傅口醉酒無證駕駛連撞11人造成3死8傷交通事故案等等。還有酒後駕駛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處罰,往往採取逃逸,延誤對事故受害者的搶救治療,使事故受害者生命健康受到進一步傷害,並因此導致死亡、傷殘等嚴重後果發生。醉駕入罪,其真正意義不在於實現法律處罰從輕到重的規律性,實現刑法理論的對接,而在於醉駕行為可能隨時引發嚴重的交通事故,給車輛周圍的人群造成極大的安全威脅,其背後所隱含的是對社會公眾生命、財產安全尊重和保護。二是衝擊傳統酒文化的陋習,遏制酒駕交通事故的高發。
中國的酒文化源遠流長,國人自古就有“無酒不成席”、 “酒逢知己千杯少,能喝多少是多少”、“管你會喝不會喝都要喝”的說法,在這種酒文化的薰陶下,公務接待、親友聚會、職場交往都離不開酒,酒成為了活躍氣氛、增加友誼的催化劑。很多駕車人在明知喝酒會造成駕車危險的情境下仍不顧一切的喝酒、醉酒,甚至在發生多起醉駕撞人的惡性事件之後,仍有一些人醉酒駕車,並造成嚴重後果。以前儘管行政處罰對醉駕者具有一定的威懾力,但這種威懾力不足以讓醉駕者望“酒”卻步,這種漠視公共安全的行為讓醉駕行為屢見不鮮。要限制直至消滅醉駕行為,斬斷酒文化對駕車人的影響,傳統的單純的行政處罰的方式效果並不明顯,必須通過刑罰的力量斬斷酒文化對駕車人群的影響,不僅讓駕車人自己能夠時刻認識到醉酒駕車給他人給自己造成的危害,也讓其他的社會公眾自覺的遵守法律,不勸甚至是不讓駕車人喝酒,有了社會關於駕車人不能喝酒的這種認識和意識,醉酒駕車的行為將會大大減少。只有通過公安、檢查院、法院聯動的刑事制裁才會對醉駕行為起到足夠的威懾,讓醉駕行為人對自身的醉駕行為付出應有的代價,從而才能不酒後駕駛,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
飲酒不駕車,駕車不飲酒,願這條警句成為全社會共同遵守的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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