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校園交通安全制度
大學校園道路不僅承載著方便校內交通和溝通校園各功能區的使命,也是校內師生交流、生活的拓展空間。針對目前大學校園道路交通存在的人車混雜、停車困難、交通汙染、管理混亂等問題,下面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資料,供大家參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為本、依法按章管理原則。
第二條 凡在華僑大學校園道路上參與或涉及交通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規定。對違反本規定的人員,根據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罰。
第三條 校園發生交通事故,由保衛處維護交通秩序,並協助公安交警部門處理。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停車場是指華僑大學泉州校區***含東區、新南小區***、廈門校區地面、地下停車場及道路規劃的停車泊位。
第二章 校園道路管理
第五條 校園道路管理由學校保衛處負責,機動車駕駛人必須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的各項規定,服從管理,注意安全。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封閉、佔用校園道路,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礙校園交通;在道路上不得從事集會、擺攤、做操、溜旱冰、滑輪板、堆放物品等妨礙校園道路通暢和校園安全的行為。
第七條 因校園建設需要開挖道路、佔用路面,須經學校主管部門稽核、保衛處批准後方可施工。
第八條 經批准在校園道路上施工的單位,須在施工現場的明顯位置設立告示牌和安全警示標誌,必要時應有專人在現場疏導行人、車輛通過;施工結束應及時修復路面,確保道路安全暢通。
第九條 因舉辦活動需要臨時佔用校園道路,須經所在單位稽核、保衛處批准後方可進行。活動結束後,應及時清理現場,恢復道路交通。
第十條 校園交通安全設施是學校的公共財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和隨意拆卸校園內交通標誌和交通設施。損壞校園交通安全設施的,必須按價賠償;故意損壞的,交由公安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章 機動車輛管理
第十一條 泉州校區南大門、北門、新南小區大門和廈門校區南大門、西大門、北門為機動車進出校園的指定出***,各出***均設有車輛出入管理系統。
第十二條 車輛出入校園應主動接受門衛和停車場管理人員的管理,並遵守《華僑大學校園停車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 計程車不得進入校園,但特殊情況如接送老人病人、攜帶大件物品等除外。
第十四條 大型貨運車、施工車輛經批准方可進入校園,並且應避開上下課時段,按指定的路線行駛,不得妨礙其它車輛和行人正常通行;大型貨運車倒車時,車輛後面應有人引導,確保行車安全。
第十五條 校園內禁行摩托車、電動車。
第十六條 機動車進入校內必須嚴格遵守校園道路安全管理規定,按照校園交通標誌、標線行駛。
車輛在校園內應減速慢行,校園道路限速20公里,出入校門限速為5公里;車輛通過交叉路口、彎道、減速帶時,應減速慢行,以非機動車和行人優先的原則通行。
第十七條 嚴禁車輛在校園內超速、超載、鳴喇叭;夜間行車須開啟夜行燈,禁開遠光燈;禁止車輛逆向、在非機動車道、行人道上行駛;不得在校園內學車、練車。
第十八條 攜帶、運送貴重物品或大宗、大件物品離開校園的車輛,須持有物品所屬單位或物品所有人所在單位開具的有效證明,主動接受門衛執勤人員的查驗。
第四章 非機動車、行人通行
第十九條 倡導師生員工綠色出行,儘量減少在校園交通中使用機動車。
第二十條 學校師生員工和校外人員應遵守校園安全管理的相關規定,服從門衛管理,主動提供身份證件,自覺接受查詢。
第二十一條 行人在校園內應走人行道,沒有劃定人行道的道路應靠右側路邊通行;穿行道路或交叉路口時,應確認安全後再通行。
第二十二條 校園內應安全、文明騎行自行車,嚴禁逆向行駛、騎快車、相互追逐、急轉猛拐、雙手脫把等有礙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學齡前兒童以及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在道路上通行,應當由其監護人、監護人委託的人或者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職責者的帶領。
第五章 車輛停放
第二十四條 校園停車場、地下車庫、臨時停車點,由保衛處設定標誌、劃定停車位,車輛應按照停車指示、標誌停放;遇有交通管理人員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管理人員的指揮停放學校大型活動或執行特殊任務時,機動車的行駛路線和停放應服從統一指揮。
第二十五條 自行車應停放在停車棚或指定區域內,全校所有辦公樓、教學樓、實驗樓、宿舍樓和其他附屬用房的走道內一律不得停放自行車。
第二十六條 校園人行道、消防通道、樓宇出***、車輛與人員集散地通道以及無停車標誌的道路和區域,禁止停泊車輛。
第二十七條 校外車輛不得在校內停放隔夜,確有需要者須經保衛處同意,並按指定的停車場所或臨時停放點停放車輛。
第二十八條 因舉辦學習培訓班及其它大型活動,有較多校外車輛進入校園的,主辦單位應於開班前集中到保衛處辦理機動車臨時出入手續,並確定停車場所。
第六章 違章處理
第二十九條 違反學校交通管理規定,由學校保衛處、公安交警部門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當事人擅自佔用校園道路,影響交通安全和秩序經勸導不予立即糾正的,保衛處可將有關車輛、物品搬移現場,所涉及的經費應由肇事者承擔。
第三十一條 道路施工不按規定辦理手續或不採取現場安全措施的,可責令其停止施工,該工程管理部門應向學校保衛處作書面解釋或檢查。
第七章 交通事故處置
第三十二條 校園道路發生交通事故,應立即撥打公安報警電話,保衛處應協助搶救傷員,保護事故現場,維持現場秩序,並疏通、引導車輛通行,等候公安交警部門到場處理。
第三十三條 校園道路發生交通事故,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一***損失輕微的交通事故,當事人***雙方***願意通過調解協商解決賠償問題的,由保衛處進行調解。
***二***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協議的,另一方可以請求交警部門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管理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由華僑大學保衛處負責解釋和執行。
第三十五條 如其它有關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規定和條款與本規定相牴觸的,按本規定實行。
公司車輛出入管理規章制度_企業車輛進出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