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意義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08日

  道路交通立法是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希望大家喜歡!

  

  十屆全國人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這部法律的通過是我國道路交通法制建設歷程中的一座里程碑,是我國道路交通事業全面走向法治時代的嶄新開端。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道路交通迅速發展,對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的推動作用。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道路交通迅速發展,對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的推動作用。但是總體上看,我國的道路交通發展與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不相適應,道路交通安全形勢嚴峻,城市道路擁堵問題日趨嚴重,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經濟、社會的進一步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突出表現在:

  ***一***道路交通安全形勢十分嚴峻。道路交通事故持續多年上升。交通事故起數從1986年的29萬起上升到2002年的77萬多起,年均增長6.3%。死亡人數由5萬人上升到10.9萬人,年均增長5%。去年全國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10.9萬人,受傷56.2萬人,直接經濟損失33.2億元。群死群傷的特大事故頻發。2000年至2002年,平均每年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40起左右。

  ***二***道路交通擁堵問題嚴重。大多數城市不同程度存在交通擁堵現象。全國667個城市中,約有三分之二城市交通高峰時段主幹道機動車車速下降,出現擁堵。一些大中城市交通擁堵嚴重。交通環境脆弱,路網通行效率下降,主、次幹道車流緩慢,常發大面積、持續時間長的擁堵。居民出行時間、交通運輸成本明顯增加。北京等特大城市交通高峰主、次幹道交通流已達到飽和或超飽和狀態。部分公路的個別路段也開始出現嚴重交通擁堵。今年以來,10多條國道和八達嶺高速均發生了超過10小時以上的交通堵塞。

  影響道路交通安全和暢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

  ***一***交通供需矛盾日益加劇。2002年,全國汽車保有量近2141萬輛,是1986年5.9倍。全國有機動車駕駛員9147萬人,是1986年的9.1倍。全國公路客運量高達146.6億人次、公路貨運量高達110.6億噸,分別是1986年的2.7倍和1.8倍。與此同時,2002年全國公路通車裡程為175.8萬分裡,是1986年的2.3倍。2002年城市道路總長度約為18萬公里,是1986年的2.5倍。2002年,全國城市人均道路面積約為8平方米,遠遠低於發達國家人均25平方米的水平。36個大城市百輛車停車位不足20%,城市中心區停車困難。隨著客、貨運量和機動車保有量的增長,道路建設和安全管理設施遠遠滿足不了形勢發展,這是導致交通事故發生風險機率增加,道路擁擠堵塞明顯增多的一個重要原因。

  ***二***城市路網結構不合理,公路質量低,通行條件差。城市道路瓶頸路、斷頭路、畸形交叉口多。不少城市熱衷於修主幹道,不注重次幹道、支路的建設,道路密度低,交通流過於集中,主、次幹道、支路比例嚴重失調,特別是在主、次幹道過渡或銜接路口、路段通行能力低。由於歷史原因,相當多的公路修建的等級低、質量差,86%的公路為3級以下公路和等外公路,一些公路線型設計存在嚴重缺陷,形成急彎、連續的彎路、陡坡或連續長坡、寬路窄橋,而且缺少標誌、標線和安全防護設施。因道路維修、自然災害及其他突發事件等引發的交通堵塞時有發生。

  ***三***道路交通工具總體構成不合理,安全效能差。到2002年底,我國機動車保有量突破1億輛,其中汽車2141萬輛,僅佔26.85%,大部分為摩托車、農用運輸車、拖拉機等安全效能低的車輛。貨運車輛“大噸小標”、超長超寬、超大噸位,以及大量拼、組裝的摩托車,低質量的農用運輸車和簡易機動車等問題非常突出。人車混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混行的交通方式直接影響了道路通行效率和安全。

  ***四***違反交通法規現象十分普遍,交通秩序不好。國民的整體交通法律意識、交通安全意識和交通文明意識不高,道路通行秩序差。2002年,全國共處理交通違法2.59億人次,處罰1.97億人次。違法通行、交通秩序混亂是影響通行效率、造成交通擁堵,危害交通安全、導致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五***政府管理道路交通的整體水平不高。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沒有把道路建設和交通的發展放在城鄉發展,特別是城鎮化程序中優先考慮的戰略地位,交通發展與城鄉發展、城鎮化程序不相適應。道路建設、交通組織缺乏科學的規劃,路網結構不合理,道路建設中設計標準低、功能不足、設施不全、通行能力低。交通結構不合理,特別是公共交通發展滯後。現有道路資源開發利用率不高、管理水平偏低,科技含量少。專業人員隊伍***包括交警***素質不高。全國還沒有完全形成各有關部門參與、全社會聯動的整體合力。

  上述問題,歸根結底,與道路交通法制不分健全有著直接關係。道路交通缺少龍頭法,道路交通法規和規章的制定以及交通執法行為缺少必要的、高層次的法律依據。現行的《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機動車管理辦法》作為行政法規,其權威性、適用性都與當前的道路交通安全、暢通形勢不相稱。一是,許多內容沒有法律規範。長期以來,道路交通作為一項具有廣泛社會性的人類基本活動,保障安全與暢通的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尚未有法律規定;政府及有關部門在道路交通中的責任和協作關係沒有明確規範;改善交通設施、改善道路交通需求、發展公共交通、有效調控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政策規範不明確,致使道路交通的發展難以與城鄉發展相適應,道路交通基礎建設與有效利用的矛盾長期不能有效的解決。二是,道路交通管理法律規範嚴重滯後,適應性差。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不斷完善,有關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基本規範,仍然停留在計劃經濟階段。《機動車管理辦法》自1960年頒以來,40年未作修改,使車輛的生產、使用與管理不相協調,特別是機動車及駕駛員交通安全制度規範不明確,造成了大量的事故隱患,不利於經濟的可持續性發展。三是,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規範層次低,不能充分發揮其規範作用。由於現行道路交通法規不能滿足執法實踐的要求,主管部門只能靠制定規章、規範性檔案甚至通知、答覆、批覆等檔案進行管理,致使管理漏洞多、程式繁雜;許多地方也不得不依靠地方法規來管理,造成道路交通管理規範不統一。目前低層次的道路交通管理法律規範與其他法律規範的不協調越來越多,特別是部門規章與地方性法規的不協調日趨嚴重,直接影響了執法的權威性與準確性。四是,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罰種類少,幅度小,力度不夠。對嚴重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缺乏嚴厲的處罰,大量的諸如偽造機動車號牌,非法拼裝機動車等嚴重違法行為沒有處罰的依據;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無證駕駛機動車等社會危害性已達到相當嚴重程度的交通違法行為沒有承擔更嚴厲法律責任的規定;我國東、南地區和西、北地區的經濟發達程度差別較大,各種違法行為的危害程度也有很大不同,處罰的幅度沒有反映出這種差別;***處罰的200元最高限額已經難以起到懲誡交通違法行為的作用。 十屆全國人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這部法律的通過是我國道路交通法制建設歷程中的一座里程碑,是我國道路交通事業全面走向法治時代的嶄新開端。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道路交通迅速發展,對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的推動作用。

  因此,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迫切需要出臺一部法律,為解決道路交通中的難題提供法律保障;通過規範道路交通行為,明確權利義務關係,保護道路交通參與人的合法權益;通過確定法律制度,增強道路交通的有效管理,提高管理水平;通過規範執法行為,增強公民的守法意識,保障道路交通的有序、安全和暢通。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道路通行規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五條 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

  第三十六條 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

  第三十七條 道路劃設專用車道的,在專用車道內,只准許規定的車輛通行,其他車輛不得進入專用車道內行駛。

  第三十八條 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訊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訊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採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範圍施工等情況,需要採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條 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情形,採取其他措施難以保證交通安全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實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條 有關道路通行的其他具體規定,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節 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四十二條 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

  第四十三條 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後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車:

  前車正在左轉彎、掉頭、超車的;

  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的;

  前車為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行經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市區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沒有超車條件的。

  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訊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訊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並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遇有前方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不得借道超車或者佔用對面車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車輛。

  在車道減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沒有交通訊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機動車應當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條 機動車通過鐵路道口時,應當按照交通訊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沒有交通訊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應當減速或者停車,在確認安全後通過。

  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

  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訊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

  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灑、飄散載運物。

  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明顯標誌。在公路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並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定執行。

  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應當經公安機關批准後,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警示標誌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條 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定載貨。

  第五十條 禁止貨運機動車載客。

  貨運機動車需要附載作業人員的,應當設定保護作業人員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條 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摩托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

  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難以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在來車方向設定警告標誌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

  第五十三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訊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不得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不享有前款規定的道路優先通行權。

  第五十四條 道路養護車輛、工程作業車進行作業時,在不影響過往車輛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駛路線和方向不受交通標誌、標線限制,過往車輛和人員應當注意避讓。

  灑水車、清掃車等機動車應當按照安全作業標準作業;在不影響其他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可以不受車輛分道行駛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駛。

  第五十五條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區內的道路,禁止拖拉機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機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在允許拖拉機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機可以從事貨運,但是不得用於載人。

  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三節 非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五十七條 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第五十八條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條 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條 駕馭畜力車,應當使用馴服的牲畜;駕馭畜力車橫過道路時,駕馭人應當下車牽引牲畜;駕馭人離開車輛時,應當拴系牲畜。

  第四節 行人和乘車人通行規定

  第六十一條 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第六十二條 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訊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訊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訊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通過。

  第六十三條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六十四條 學齡前兒童以及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在道路上通行,應當由其監護人、監護人委託的人或者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職責的人帶領。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應當使用盲杖或者採取其他導盲手段,車輛應當避讓盲人。

  第六十五條 行人通過鐵路道口時,應當按照交通訊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沒有交通訊號和管理人員的,應當在確認無火車駛臨後,迅速通過。

  第六十六條 乘車人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不得有影響駕駛人安全駕駛的行為。

  第五節 高速公路的特別規定

  第六十七條 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於七十公里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公里。

  第六十八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時,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辦理;但是,警告標誌應當設定在故障車來車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車上人員應當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並且迅速報警。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無法正常行駛的,應當由救援車、清障車拖曳、牽引。

  第六十九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行駛的車輛,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法執行緊急公務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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