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後酒駕棄車逃跑如何處罰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07日

  喝醉酒開車是非常危險的行為,這種情況下特別容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重傷甚至死亡。那你知道嗎?下面是小編帶來關於交通事故後酒駕棄車逃跑的處罰規定,希望能讓大家有所收穫!

  酒駕撞車逃逸的處罰規定

  酒後駕車本身就是作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節。

  如果酒後駕車,直接撞死人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酒後駕車,直接撞死人,並有逃逸行為的,處3-7年有期徒刑。

  如果酒後駕車,撞人至重傷後逃逸,導致當事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酒後駕車,撞人至重傷,醫治後死亡的,處3年以下有期或者拘役。

  如果有律師介入,在量刑及取證方面,能有很大的彈性空間。

  醉酒駕駛致人死亡處罰規定

  犯交通肇事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發生重大事故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處所謂“發生重大事故”,根據《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1]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解釋》第2條第2款規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後、吸食***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二***其他特別惡劣情節

  其他特別惡劣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傷5人以上,負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

  ***2***死亡6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60萬元以上的。

  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犯交通肇事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佔少數***。

  第六條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承擔醉酒駕駛的刑事責任

  醉酒人承擔刑事責任的情形。根據醉酒人的醉酒程度及精神狀態,醉酒人在醉酒狀態下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在以下兩種情況下應承擔刑事責任:

  一是醉酒人在醉酒狀態下沒有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的行為能力,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構成犯罪,應承擔完全的刑事責任。這常見於生理性醉酒。生理性醉酒是一種最為常見的醉酒型別,屬於一次過量飲酒後出現的急性酒精中毒。醫學和司法精神病學的研究表明,生理性醉酒人的生理、心理和精神變化大致分為三個時期:第一時期為興奮期,此時飲酒者自制能力有所降低,情緒不穩,容易激動。第二時期為共濟失調期,醉酒人言語增多,口齒不清,步態不穩,辨認能力降低,控制能力明顯減弱,呈酩酊狀態。第三時期為昏睡期,醉酒人可能出現酣睡、直覺喪失、昏迷等症狀,嚴重可因呼吸中樞受損害而死亡。因此,對於生理性醉酒的人在興奮期和共濟失調期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由於沒有喪失辨認和控制能力,構成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二是如果醉酒使行為人處於無責任能力狀態是行為人有意或過失地造成的,按照原因中的自由行為的理論應承擔刑事責任。與職務或業務活動有關的酗酒犯罪,應當從重處罰。本來“責任能力與實行行為同時存在的原則”要求,責任能力必須存在於行為之時,行為人只對在有責任能力的狀態下所實施的行為及其結果承擔責任,不能追究在無責任能力狀態下所實施的行為的責任。但是如果行為人處於無責任能力狀態不是由於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患有精神疾病,而是行為人自己故意或過失地使自己處於無責任能力狀態,在喪失責任能力的狀態下又實施了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在此情況下能否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這就是“責任能力與實行行為同時存在原則”的例外——原因自由行為。“原因自由行為實含前後相繼而不可分之原因階段與行為階段。刑法對於此等行為之評價,不應只限於行為階段,而應同時兼顧原因階段。由於行為人在原因設定階段仍有意思決定之自由,故刑法對於原因自由行為之評價,自不宜以行為人於實現構成要件之瞬間系在精神障礙狀態下,而認定行為人不具有責任能力或僅具有限制責任能力。”如果醉酒人知道自己有病例性醉酒疾病,故意飲酒造成病理性醉酒狀態,以便利用這種狀態進行犯罪活動,因而對社會造成危害的,則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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