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生常見的試用期陷阱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08日

  試用期是每個職場新人都要經歷的過程,新人初入職場都希望能給公司留一個好的印象,對於公司提的一些試用要求都會滿口答應。殊不知,正是這種心理,使很多新人陷入了「試用期的***」。

  陷阱一:先試用,後籤合同

  不少用人單位利用畢業生求職心切的心理,提出先“試用”一段時間,後簽訂勞動合同的做法。或者先簽訂“試用期合同”,試用期滿後並且達到考核要求再簽訂勞動合同的做法。可事實上,無論哪種做法都是違法的行為。

  《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應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試用期並不是一段孤立的期限,而是勞動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無論是將試用期另行約定於勞動合同期限之外,還是僅約定試用期而不約定勞動合同期限,都屬於違反法律行為;

  陷阱二:隨意延長試用期時間

  不少用人單位規定的試用期限過長,或者隨意確定試用期限,如有的單位僅與勞動者簽訂一年期勞動合同,試用期卻長達6個月。

  《勞動合同法》採用把試用期與合同期限相掛鉤的制度,規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 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也就是說,試用期的長短與勞動合同期限有一種對應關係。

  試用期不是白用期,也不是廉價期,這樣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陷阱三:壓低試用期的工資

  如今應屆畢業生數量劇增,就業壓力越來越大。一些單位看中大學生「有工作總比沒工作好」的心理,與畢業生簽訂試用期過長,工資過低的合同。

  甚至有些企業為了吸引求職者,會標出很高的薪酬,比如8000元/月。但面試時會告訴求職者,為了考察求職者的能力,試用期只能付3000元/月,如果能順利通過試用期,才可以享受轉正後的待遇。但是後來你會發現,你是無論如何也過不了試用期的,他們就是用這種方法,不斷重複招人,用高薪酬為誘餌,實際是低薪用人工作。

  在《勞動法》中有規定: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轉正後工資的80%,同時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陷阱四:入職要交培訓費

  很多企業利用高薪引誘求職者上門,再利用他們高不成低不就的技術水平欺騙他們入門培訓交費學習。

  這種***非常常見,你應該注意你是去找工作賺錢的,不是去花錢的!

  這種陷阱有個很明顯的特點,那就是進公司要收費!無論是一次繳納也好,還是分期付款也罷。它們的本質都是陷阱!

  值得注意的是,一般正規公司都會向求職者說明試用期,即使求職者在試用期沒有通過,也會得到相應的報酬,至於培訓費,一般由公司負擔,不要聽他們忽悠,任何要你交錢的公司都是騙人的。

  在收到招聘資訊之後,你可以先上網上查檢視有沒有這家公司的資訊,再看看大家對這家公司的評價如何,多留個心眼總是沒錯的。

  陷阱五:試用期內隨意辭退

  有些公司經常以「試用不合格」為藉口,隨意辭退試用期的員工,而且不發勞動報酬,不給員工應得的待遇,試用期成了一些用工單位使用「廉價勞動力」的法寶。

  《勞動法》第21條規定:在試用期中,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可是現實中,辭退理由往往簡化到“不過關”“不適合”“不符合條件”等模糊的說法上去。

  應屆畢業生可以針對莫名其妙被辭退提出仲裁,或者尋求勞動監察部門的幫助。

  陷阱六:試用期內不讓辭職

  有些公司規定,試用期內離職必須要提前一個月通知,或者以勞務合同沒有到期為由不讓員工離職。

  菜菜告訴大家,遇到這種情況大家不要擔心,《勞動法》規定:試用期內員工離職只需提前3天告知企業,即使是正式的員工,也只需提前30天向企業提出離職,在30天后會自動解除勞務合同。同時企業有義務為員工提供離職證明或者解除勞務合同協議,協助員工辦理社保和公積金的轉移。

  試用期,是每位畢業生都會經歷的過程,同學們要學會甄別合同中的文字遊戲。然後要放平自己的心態,不能因為急於求職而陷入「試用期的陷阱」。一旦利益受損,要學會及時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合法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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