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設計導則的科學意義盤點
城市設計導則是現代城市設計的一種重要成果表達方式,其目的在於引導土地的合理利用,保障生活環境的優良品質,促進城市空間的有序發展,同時為政府和規劃管理部門提供一種長效的技術管理支援。今天小編分享了城市設計導則的科學意義,一起來製作吧。
城市設計導則的科學意義
1 城市設計導則問題的緣起
18世紀下半葉,隨著突飛猛進的工業化程序,城市在人類歷史上第一次得到了空前的發展,但也逐漸產生了嚴重的環境汙染、生活品質惡化等一系列城市問題,現代城市規劃理論和實踐就是圍繞這些問題的解決應運而生的。
城市規劃的實質在於合理利用城市的土地和空間資源,協調城市功能佈局以及進行各項建設的綜合部署和全面安排,故而其著眼點遠離建築物質形態而偏向於社會的整體平衡,是一種強調總體協調、彼此相關而不突出個體的政策過程取向***Policy-Oriented Process***。
但具體城市的建設大都還是由許許多多的、彼此並不一定相關的個體專案構成。如建築設計或是小範圍的外部空間設計,一個委託人、一份設計書、一筆資金就可以達到目的。在屬性上,這種設計主要反映業主及其能對建築建造過程產生影響的那些人的思想與價值觀念,而忽略了整體效應與彼此間的聯絡,是一種有突出個性的工程產品取向***Product-Oriented Process***。
如果人們直接以城市規劃去指導微觀的專案建設和建築設計,極易造成彼此間的脫節,並直接導致環境品質的下降,中觀層面的現代城市設計***Urban Design***,作為兩者間的“減震器”***Shock Absorber***,就是在這種情況下逐漸發展起來的。其根本目的在於,通過對城市社會的空間環境設計,改善人們的生存空間的環境質量和生活質量。
傳統城市設計主要與“美”的塑造、或“城市美化”相關。人們通常認為,城市建設的管理依據應該是具象的建築效果圖和明確的建築高度、層數、樓地板面積等資料,而事實上,現代城市設計已經遠遠超出了單純“美“的問題,而越來越擴充套件到其它的方面。城市中不僅有物質形態的具象內容,更有精神和文化形態等無形層面的內容。通過它們,我們才能在現實生活中找到自己的定位,而這些內容恰恰是傳統管理手段無法表達的內容。與此同時,城市發展又是一個龐大而系統的連續漸進過程:一方面,建設力量來自方方面面,涉及無數的決策者、設計者、開發商與施工人員;另一方面,社會變遷異常迅速,瞬息之間,開發商變了,設計師變了,經濟條件變了,建築思潮也變了,而這些變化因素又必然會引發建築高度、形狀、位置等的變動,所以最終的建成場景與最初的設計圖紙相比往往是大相徑庭,面目全非。在這種情況下,那些硬性的指標和與其相關的終極式效果圖也就失去了管理的價值,而真正陷入 “紙上畫畫,牆上掛掛”的窘境。
於是在現代城市設計的實踐過程中,人們逐漸研究出城市設計導則***urban design guidelines***這一法令型成果形式。
顧名思義,導,乃引導、啟發之意;則,為規則、榜樣之解,故而,導則既是行為的先導,又是遵守的法則。本文以下僅從技術觀、自然觀和方法論三個層面論述城市設計導則的科學意義,進一步闡明其與城市建設的內在關係。
2 城市設計導則的科學技術觀
作為一種科學方法的研究成果,城市設計導則必然要受到客觀規律的約束,有其自身的起源、內容、分類與特點。
城市設計導則可以追溯到19世紀歐斯曼的巴黎改建中對城市主要街道建築立面的條例規定,及20世紀初美國紐約的土地使用分割槽管制規則***Zoning Ordinance***,即建築使用類別、容積與高度的控制。60年代,由於城市的快速生長,人們迫切感受到生活的環境品質受到威脅,於是將城市設計的理念納入官方的公共政策,修改管制規則,而其中增加的“獎勵分割槽”辦法***每提供一定數目的城市公共空間即可獲得一定的建築容積率作為補償***就是導則的雛形。以後,人們又根據實際需要陸續制訂了一系列關於街道景觀、建築立面、鋪裝、廣告等的導則,並通過法定程式,使之成為城市設計的操作工具。
在我國現行的規劃體制與城市建設中,人們往往將導則的內容與控制性詳細規劃混為一談,因為它們都是在總體規劃指導下進行的區域性地段與區域性要素設計,但事實上兩者並不等同,具體表現在:研究物件上,控規主要反映物質形體的內容,大體涉及地塊範圍、性質、佈局以及道路、管線等工程技術問題,可以說主要是對二維平面的控制,儘管其也有對建築容積率、高度等三維方面的管制,但也只基於具象的物質形態而較少考慮人的因素;導則體現的是以“人”為本的思想,即從人的行為、心理諸如藝術性、可達性等出發,研究建築空間佈局與城市環境品質之間的關係,使之反映、支援人的活動。從工作深度看,導則可以說是控規的精細化,尤其是對於某些特定地段***如某步行街***和特定要素***夜景、商業招牌等***的設計,控規已經無法滿足人們對環境的要求,只有通過導則的具體規定才能保證實施的質量。從表達方式看,控規主要是一些硬性的指標與圖表,如現狀用地構成表、地塊控制要素表、道路控制明細表等;而導則則是在定性、定量圖文結合方式下的彈性控制。以停車為例,詳規中只明確地塊的停車數與出***方位,而導則的表達為:沿街建築不宜直接開設機動車出***,應與相鄰建築一起,通過街區內部次幹道、廣場等共同組織交通……直接面向人行道的停車場,應通過圍牆、植物等隱藏於公共視線之外……開敞停車區域內部造景面積不得少於5%,場內造景體必須採取一定保護措施,以免被撞傷損壞。
城市設計導則可以從不同角度進行分類。從關係上看,大體可以分為總則與通則。總則指開發設計專案的設計目標與用途,即一個總體思路,特別是城市開發建設中的價值理念和巨集觀要求;通則是在總則指導下的具體要求,兩者關係類似於文章的主題思想與具體內容。
從尺度上看,可以分為城市級、分割槽級與地段級三種,城市級導則具有政策取向的特點,一般作為城市總規的一個分支,研究開放空間、生態、文化等方面與城市設計相關的內容,不單獨列出;分割槽級導則是導則研究的重點,其物件是相對獨立的街區,主要考慮與上一級規劃的銜接,景觀、生態及街區內的特別領域如商業中心、大型公建等的整體協調;地段級導則是具體建築單體的設計層面,它是在分割槽級導則指導下由城市設計和管理人員對自己的設計開發專案提出的個性規定,常見的如為建築師提供的用地規劃設計要點。
此外,導則尚有多種特殊形式:指令性導則,即無條件必須執行的規定,文字表達多為“應”、“應該”、“必須”;選擇性導則,即為設計人員提供一種選擇權,文字表達多為“宜”、可”、“適於”;獎勵性導則,即達到某一標準可獲得某種額外的收益;定性導則,即提供一個選擇範圍,具體操作由設計人員在此範圍內自行安排,如不規定明確的容積率,而指明專案需要的日照數量,設計人員可根據自己的設計與標準進行換算,得出不同的建築高度與體量。
從導則的運作看,其特點在於“設計城市而非設計建築物***design cities without design buildings***”。城市是一個整體的系統化過程,如果沒有條例的約束,其間各種作用力必然會發生偏移甚至抵消,但是這種約束又不是對具體建築物的描述,因為這個階段的具象設計往往是理想化的海市蜃樓。所以導則只是起引導作用,其功效類似於彈性的皮筋,在形變許可範圍內可以任意變形,導則關心的正是這個形變的範圍,而不是形變的內容,因而,導則並不會禁錮設計人員的創造力,反而會為其提供創作源泉,即一種“鬆弛的限定”與有限理性。如歷史上美國匹茲堡***Pittsburgh***某地區曾有這樣的設計規定:任何辦公大樓***群***設計必須儘可能的避免遮蔽市集廣場及蓋特威中心廣場等的日照。正是這一條例使得該區PPG工業總部大樓設計者——著名建築師菲利普·約翰遜***Philip Johnson***改變原先設計,將建築從廣場南邊移至廣場兩側。可見這種非具象的規定可以引導建築設計,保證環境品質。
所以, 把握好一個形變“度”的問題,導則確實可以做到“只設計城市而不設計建築物”。正如林欽榮先生在《都市設計在臺灣》一書中所說的那樣,“它不在於保證最好的設計,而在於保障不使最壞的設計產生”。
3 城市設計導則科學的自然觀
人類生活的外部空間大致可以分為天賦自然***沒有人工度的自然***、人工自然***人與自然作用的產物***和人類社會***一切社會關係的總和***三大部分,這裡將其統稱為人類的生活環境,而這個環境的特質在於“存在”與“演化”的統一。環境中任何存在的事物都處於演化的過程中,而演化的最高階段就是現存環境的最高層次。可以認為存在是環境在空間的積累,體現其空間屬性,演化則是環境在時間程序中的積累,體現其時間屬性,這就是環境的時空觀。導則要想真正解決人與自然、社會以及環境的矛盾,就必須遵循這一規律。
面對環境在空間範圍內的展開,導則將其中的各個元素以統一的標準組織起來,形成功能化的、有審美屬性的整體。以一個地區的開發為例,開發商可能有成百上千個,每一個開發商就是一個開發要素,他們的共同開發形成一個開發層次。因為他們各自有自己不同的利益與想法,若不加以約束任其發展,其結果必然是各自為政,支離破碎。所以導則事先為這個層次制訂出共同的行為框架,以保證在總體統一大前提下的創作發揮。歷史上美國紐約下曼哈頓地區的炮臺公園***BatteryPark***開發方案,就是在擬訂導則的控制下,由數家開發公司以土地租賃方式,分割槽開發,最終完成的成功案例。
一般地說,外部條件和環境變化,以及時間的推移會導致每一種城市設計導則都會有自己一定的使用年限,即時效性。在這個時效範圍內,雖然設計子專案在整體發展過程中分處不同的歷史階段,但仍然可以通過導則的彈性控制,形成地區的總印象與總特徵,保證短期過程的高質量。同時,導則本身也有隨時間程序而不斷調整補充的需要,新的發展和條件的變化不斷滲入原有導則,對其作進一步的完善,這就與傳統的“終端式”設計成果有著明顯的不同。事物的演化並非一個閉合的圓圈,而是一個螺旋上升的過程,先前迴圈的最高點將成為後續迴圈的起點, 所以導則不強調得出終極式結果,而是依據各種反饋渠道,不斷調整,保持與城市發展和建設需求的同步。
紐約市分割槽管制中開放空間規則的發展過程就充分證明了這一點:1961年,規則規定建築若設定沿街廣場,最大樓地板指數可達18,於是廣場增多。但過多的廣場又破壞了道路的延續性,因此幾年後改為建築若提供室內公共空間,最大樓地板指數可增至21.6,接著又因為建築高度增加對採光不利,1961年又進一步改為建築高度與形狀依據日照曲線或是否遮擋日照而定,只要符合新的採光標準,就可獲得批准。
4 城市設計導則的科學技術方法論
科學技術方法論是人們在科學技術研究中所應用的各種方法的哲學概括,現代城市設計導則,尤其是其制訂過程,充分體現了這一思想。
系統論的實質在於“整體大於區域性之和”。對於導則而言,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橫向層面,即制訂導則所依據的學科內容,不僅是純粹的建築學知識,而是各種被傳統學科分割開的多門學科的有機貫穿,如規劃學、交通學、心理學、統計學等等,它們與城市設計一起形成了一種互有交集的半網路結構,而不再是簡單的包含或不包含的樹形關係,在這個半網路結構中,城市設計成為一種貫穿所有相關領域的“環境觀”與共享的“價值觀”。正因為其採用自然科學與人文科學、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式,設計導則才能對本不屬於工程技術領域的內容,如文化、心理、精神等加以研究,並使之達到工程技術應用與管理的水平。二是縱向層面,即在某一具體導則制訂過程中,以城市的長遠發展目標為指導思想,使自身的個案與之契合,即整體著眼,部分入手,彼此協調,從而制訂出一套“既使整體優化,又不使區域性損失過大”的方案。
控制論***Cybernetics***的特點主要體現於導則的迴圈與反饋機制。前已闡明,現代城市設計導則並非終極式的設計成果,因為城市設計目標相當複雜,所以導則只是一種“有限理性” 的階段性結果,並以此作為後一次發展、完善的基礎,如此永續迴圈。那麼這個迴圈的關鍵就在於反饋機制,即將輸出部分轉引為輸入,再對輸出過程產生影響,導則的制訂過程中,反饋機制有二:一是階段性成果完成以前的多元參與過程,其間專業人士與決策者、跨學科組織以及公眾協商討論,從而使導則在實施前就可以糾正一些錯誤與偏差,完成階段小迴圈。二是階段性成果完成以後,通過使用狀況的反饋或是設計審議制度,修改原導則產生新導則的過程,此次反饋可以調整實際情況與希望狀態之間的差異,實現階段大迴圈,從而使導則在制訂的全過程中都具備自我修復的能力。
一切不同質的系統,從無序走向有序,可以產生“耗散結構”,上文提到導則具有自我修復能力,說明其具備這樣的特點。產生“耗散結構”的關鍵在於系統的開放性,因為只有開放的系統才能不斷與環境進行物質與能量的交換,減熵增序,實現自組織過程。導則制訂過程中的“多元參與、雙重決策”過程使之具備了這種條件,它包括由上而下的政府決策,同級跨學科組織的多方論證補充和由下而上的公眾參與***Public Participation***,最後由專業人員協調統一。正是通過這種多渠道的自由論證,相互交流,才能找出符合各種階層利益的契合點,實現系統的動態平衡。
5 我國城市設計導則的運作
我國目前正處於經濟發展的騰飛階段,這必將導致城市化程序的加速。
1980年,我國的城市化水平為14%,1995年猛增至29%,全國城市建設中掀起轟轟烈烈的“建立熱”。由於城市化程序初期的無序性及缺乏科學指導,因而產生了嚴重的負面效應甚至是災難性後果:人口激增、農田退化、交通阻塞、環境汙染。於是,人們提出“既有現代化設施,又要和大自然融合,創造人類適宜的未來居住環境”的口號。一方面,城市決策者意識到城市發展必須要有一個品質優良的城市環境,“環境意識”逐步形成。另一方面,由於生活水平的提高,廣大群眾逐步由衣食住行等基本需要向交往、自我實現等高層次需要邁進。加之20世紀70年代以來,城市設計理論和方法逐步從西方系統引入我國,許多專家學者紛紛對此進行探討,並初步形成我國的設計體系,而近年來國內許多大城市的國內外招標與專案研究更是促進了我國城市設計水平的提高,這一切給導則的運作提供了難得的歷史機遇。
目前導則在我國的運作尚處於探索性的起步階段,但已得到重視和關注。建設部和中國城市規劃學會正在組織有關導則的編制規範問題;部分城市建設專案已經編制了實施性導則,如北海市的“美化工程”實施導則,上海靜安寺地區城市設計導則,深圳市的城市設計指引,徐州市的城市設計圖則等;此外還有許多城市正處於導則的制定、籌劃過程之中。從越來越多的關注不難看出,人們對導則的有效性已經達成初步的共識。
導則的整體運作也存在著一些問題。首先,城市設計在我國建設階段的法律地位尚未確立,從編制到審批都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所以編制的方法、內容、深度沒有定論,即使編定成型,有關部門也無法審批。同時,導則等城市設計成果的法制化過程也不完善,相關單位還沒有意識到導則也是他們必須遵守的法律條文。相比之下,發達國家城市設計的良性迴圈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國家政策法令的扶持,以城市設計制度與審查許可制度等法律形式強力推行。所以,城市設計及其成果的規範和法制化是一個迫在眉睫的問題。
其次,導則運作系統的開放度還遠遠沒有達到規定要求。封建家長式的領導作風在中國管理體系中起著重要作用,領導的一個指示、甚至一句話往往就成了超越一切的“定音錘”;同時,不少決策者注重“短期效應”與“業績觀”,忽視城市建設的客觀規律,因而經常發生不考慮實際社會、經濟與自然氣候條件的盲目建設之舉。
再則,現階段我國設計師主要是為決策者與業主服務,組織跨學科專家與廣大群眾參與決策在很多地方只是走過場的形式,一個座談會,幾張調查表,僅此而已。於是反饋渠道形同虛設,系統開放性大大削弱,自組織過程不復存在,導則與傳統的管理手段如出一轍。因此,我們的任務在於提高系統的開放性與透明度,保證多元決策、尤其是公眾參與制度的實施,在公平競爭的原則下達成協議,解決設計標準多重性的問題。
城市設計的普及教育也刻不容緩,因為它不僅可以提高廣大群眾的環境審美素質,激發參與意識,還能成為設計成果維護的基石與合理開發的資金來源。
不僅如此,現階段普遍存在著導則設計部門與規劃管理部門脫節的現象,往往是各成體系,互不相通,所以操作過程中必然會產生矛盾,而實際上這兩個部門從設計一開始就應該緊密配合,具體表現在三個環節:一是導則制訂前,***下轉46頁******上接40頁***以規劃部門的總體規劃、分割槽規劃為原則確定城市設計的總體構思。二是導則制訂過程中與規劃部門的雙向磨合過程,即在城市設計初步成型的基礎上,規劃部門研製調整規劃的經濟技術指標,經量化再反饋給設計導則,同時加入精神、文化方面的內容。三是導則制訂完成以後,規劃部門根據導則的管理監督過程。只有這兩個部門的通力合作,才能真正將設計與規劃融合起來,保證導則的實際運作。
綜上所述,城市設計導則對於我們今天開展城市建設具有重要的科學意義。它不僅體現了當代科學方法論的一些基本思想,而且通過對人行為心理和城市環境空間屬性的研究,能夠找出城市規劃建設中各種集團利益的有效契合點,以富有生長彈性的規定作為專案實施的行動構架,進而為管理部門提供長期有效的技術支援。雖然今天人們對它的研究剛剛起步,其運作過程亦遇到諸多困難,但我們相信,經過大家不懈的努力與實踐,必能進一步提高對它的認識與理解,適應當前城市建設從“量變”到“質變”的轉型階段的需要,並使其在實際操作中,發揮更大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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