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學的職稱論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8日

  新聞學的研究物件是人類社會客觀存在的新聞現象,研究重點是新聞事業與人類社會的關係。下文是小編為大家蒐集整理的關於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篇1

  淺論新聞監督與司法公正的衝突與平衡

  一、我國新聞自由與司法獨立是並行不悖的準則

  新聞自由是一種權利,是現代化國家的基本標誌之一。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我國是奉行新聞自由與司法獨立的國家。然而,絕對的自由與完全的獨立是不可能的,兩者只有紮根於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制度,在制度的規範下,才能做到並行不悖。

  二、新聞監督與司法公正的關係及衝突原因分析

  ***一***新聞監督與司法公正的關係

  1.新聞監督有利於司法公正

  ⑴新聞媒體通過對司法機關查辦的案件進行客觀報道報道,保證了社會公眾的知情權,擴大了執法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促進了社會的和諧,在推動依法治國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

  ⑵新聞媒體對各種違法違紀行為,特別是國家公職人員的瀆職、失職和腐敗行為的報道和評論有利於促進司法工作人員廉潔自律和依法辦案。

  2.新聞監督妨礙司法公正

  ⑴新聞媒體對司法案件的不當報道衝擊了司法獨立。新聞記者對還未審判的案件的事實進行歪曲報道,對適用法律發表有傾向性的意見,這就會給法院和法官直接或間接帶來輿論的壓力,當審判案件時就不得不考慮媒體的意見,容易造成“媒體審判”。

  ⑵新聞媒體的不公正報道影響了司法權威。媒體進行有傾向性的報道,造成公眾對法院判決的不理解,會直接影響司法的權威性。司法沒有權威就會使公眾喪失對司法的信心,這無疑是對國家法制建設的重創。

  ***二***新聞監督與司法公正衝突的原因

  在我國的現階段,新聞監督與司法公正的衝突的原因非常複雜,筆者認為其衝突的原因主要有:

  1.新聞媒體角色定位不準確

  新聞媒體本質上是以採集和公開向社會提供新聞為主的傳播機構,是真實地、及時地反應社會最新變動的大眾傳播工具。正義並不是新聞媒體的真正目的,資訊才是它的真正的目的。在新聞競爭激烈的今天,新聞媒體盲目炒作,製造爆料吸引觀眾的眼球的現象非常普遍,一定程度上干擾了司法。

  2.價值取向的不同

  從價值取向上來說,司法主要以自身的獨立性為根本價值理念,而新聞監督則是以新聞自由為基本理念。新聞講究求快、求新,由於新聞工作者自身專業的限制,習慣把把法律問題道德化或是情緒化,以吸引公眾注意力,它所代表的是社會大眾普遍認知力。司法審判則不同,它更加的專業化,必須由專業人員依照法律規定嚴格地去裁判。

  3.對社會正義的理解不同

  媒體監督與司法活動各自所追求的“公正”有著不一樣的含義。司法活動所追求的是法律上的公正,而媒體所追求的往往是自身或大眾觀念上或是道德意義上的公正。如果法律僅僅以道德的標準去要求公眾,就混同了道德公正與法律公正的含義,那樣的話可能會帶來社會規則的混亂造成社會的不穩定。

  三、關於新聞監督與司法公正衝突的思考與建議

  ***一***健全新聞監督制度,加強新聞媒體道德自律

  1.新聞媒體應該道德自律

  媒體進行新聞報道時,一定要堅持準確、公正的原則,從客觀的角度,以還原事實真相的方式來進行報道,僅對事實上的客觀的事件本身經過進行描述,對其是非曲直不進行任何評判。把維護法律與司法的權威,作為新聞媒體監督司法工作的基本準則。

  2.規範媒體介入司法審判的時間

  因為新聞報道對時效性要求嚴格,新聞記者經常會在第一時間將事件報道出來。記者們經常為了搶先報道新聞而不顧國家法律的規定,這就對司法公正產生負面的影響。對此,筆者認為可以立法賦予司法機關一定權力,適當限制媒體的報道時間,防止媒體過早地介入司法程式,影響案件的公正判決。

  3.防止媒體審判案件

  “媒體審判”是指新聞報道形成某種輿論壓力,妨害司法獨立的行為。媒體經常在司法機關尚未作出判決前就以自己所認同的道德標準對案件進行評判,作出有傾向性的報道。這不僅損害了司法的權威性,而且會引導公眾對案件進行錯誤的認識,進而影響司法判決的公正。在我國法制建設的過程中,“媒體審判”是與“無罪推定原則”相違背的違法行為。我國亟待通過立法是防止“媒體審判”的發生。

  ***二***加大司法公開力度,陽光司法活動

  司法活動應當充分滿足人民群眾的知悉權和監督權,法院應當建全新聞發言人制度,將群眾關心的案件情況及時公之於眾,主動迴應社會關切。

  新聞發言人制度是社會各界瞭解、理解、監督並進而支援法院工作的一項重大措施。司法機關應當根據案件情況和訴訟階段的不同,確定應予公開的內容,依法定期及時地釋出司法活動的資訊,以使媒體和公眾及時地瞭解事件的真實情況和訴訟活動的進展。這樣既可以確保媒體以及公眾的知情權的實現,同時也可以避免因新聞媒體的不公正的新聞報道而引起公眾的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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