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繼承協議書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0日

  協議書是契約文書的一種。是當事人雙方***或多方***為了解決或預防糾紛,或確立某種法律關係,實現一定的共同利益、願望,經過協商而達成一致後,簽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記錄性應用文。下面小編給大家帶來,供大家參考!

  範文一

  房產繼承協議

  經尊敬的父親***張官強***和六個子女協商,現我願意將南江鎮光霧山大道朝陽段7號房屋壹棟贈與六個子女***張國秀、張勇、張林、張秀華、張春華、張斌***的名下,經雙方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房產分配情況:長女:張國秀;房屋五間***房屋第一、二層靠河邊樓梯間三間,第四層有兩間歸張國秀所有;第四層其餘房屋歸次二女張春華所有***。長子:張勇;南江鎮光霧山大道朝陽段7號房屋壹棟張勇不參與繼承,***但參與南江縣正直鎮房產的繼承,其它五個子女不得參與繼承***。次子:張林;公路平面以上第二層***第六層***靠下河邊五間房屋歸張林所有,***共計房屋壹套***。注:公路平面以上第二層***第六層***的衛生間由張林、張斌共同所有,但第五層共計有兩套住房。次女:張秀華,公路平面以下第二層***第三層***房屋歸張秀華所有。***包括靠河邊樓梯間二間房屋***。次二女:張春華,公路平面以下第一層***第四層***房屋歸張春華所有。***第四層有兩間歸張國秀所有***。次二子:張斌,公路平面以上第二層***第六層***靠上河邊五間房屋歸張斌所有***共計房屋壹套***。注:公路平面以上第二層***第六層***的衛生間由張林、張斌共同所有,但第六層共計有兩套住房。

  二、房屋第五層***門市部***共四個***包括門市後面的房屋***歸張林、張秀華、張春華、張斌共同所有,***但現在門市部所有的出租租金歸父親張官強所有,租金由父親一直收取到百年歸世後,房產由張林、張秀華、張春華、張斌四人***每人一個門市部***繼承。

  三、房屋第七層的產權是由張春華本人所建,不屬於父母親的產權。

  四、房屋第七層以上任何人無任何理由再加層。五、父親***張官強***在百年歸世後,由五個子女***張勇、張林、張秀華、張春華、張斌***共同把老人送上山後,所發生的經濟由五個子女共同承擔經濟責任,但由張斌、張春華來承頭主辦此事。

  六、此協議共七份,***每人一份***由父親和六個子女保管,此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父親簽字:

  兒女簽字:

  年 月 日

  範文二

  

  現戶主:馬榮義妻:現住平涼市崆峒區新民北路團結巷37號,經房主馬榮義與妻子商議,將新民北路團結巷37號院子由其子女所繼承並修善改造:

  繼承人:長女:馬海香二女:馬海雲三女:馬海哲四女:馬海蘭父母雙方與其子女一致商議通過繼承贍養和房屋改造等方案如下:

  一、子女無任何理由推託贍養義務,共同料理兩老人日常起居生活至終。

  二、房屋改造為一門四戶三層格式,面積勻等,每戶現定價為起始10萬元,***注:工程錢不夠時再平均續拿***,面積按院內實際尺寸為準。

  三、修善改造後的房屋如遇國家及開發商拆遷,每戶房屋賠償面積為***90-100平方米***範圍內,不能無理取鬧。

  四、每戶賠償注***90-100平方米外***所摺合的面積按國家和開發商所開發的價格摺合人民幣,為兩老人所得,其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強佔強拿。五、父母、子女要和睦相處,與事要共同商議,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害他人利益。

  六、此房只能自己住或出租,不得轉讓變買。如私自轉讓變買,由其父母和姊妹有權收回。

  七、以上商議以由父親馬榮義,母親長女:馬海香夫:葉忠孝二女:馬海雲夫:馬安平三女:馬海哲夫:溫金忠四女:馬海蘭夫:者小龍共同商議表決無異議。

  八、此協議一式五份,簽字蓋章有效,並起法律效力。

  簽字:

  年月日

  範文三

  甲方:黃容根***440202194811143018***、林帶彩***440620194811082942*** ***兩人

  為夫妻關係***

  乙方:黃順枝***442000197402022970***、馮麗玲***442000198408042600*** ***兩人

  為夫妻關係***

  丙方:黃才枝***442000197203082954***、黃嘉輝***442000199610033016*** ***兩人

  為父子關係***

  丁方:黃桂枝***44200019710303295X***、樑煥杏***442000197108162948******兩人

  為夫妻關係***

  甲、乙、丙、丁就位於中山市三角鎮新群村的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中府集建總字第097351號,中府集建字〔1990〕04180151號***和房屋所有權***粵房字第3790228號***的分配繼承問題,經四方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方是以上土地所有權和房屋所有權的財產所有人。

  二、甲方同意乙方是以上土地所有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唯一繼承人。

  三、乙方同意支付丙方日後建房或購房所需費用其中的人民幣30000元,作為 合法繼承以上土地所有權和房屋所有權的條件。

  四、丙方同意乙方作為甲方以上土地所有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唯一繼承人。

  五、丁方同意不參與此次土地和房屋所有權的分配繼承。

  六、本協議由甲乙丙丁四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屬於四方的真實意思表 示。

  七、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產生法律效力,不得撤銷。協議一式四份,協議人各 執一份。

  協議當事人簽字: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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