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了公司但沒有經營如何登出
註冊了一家公司,可是沒有進行過經營業務,想要登出怎麼做呢?今天小編整理了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一、如何登出公司?
***一***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登記: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2、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3、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決議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三***公司申請登出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1、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登出登記申請書;
2、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解散裁判文書,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或者公司被撤銷的檔案;
3、股東會、股東大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機關備案、確認的清算報告;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檔案。
國有獨資公司申請登出登記,還應當提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決定,其中,國務院確定的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還應當提交本級人民政府的批准檔案。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請登出登記,還應當提交分公司的登出登記證明。
***四***經公司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公司終止。
二、公司登出後公司的債權如何處理
1、公司辦理登出登記後,股東發現公司在清算中遺漏債權或其他財產權益,股東能否對相關債務人或義務人主張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相關規定,公司解散後,股東應當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完畢並辦理登出登記後,公司歸於消滅。由於經合法清算後的公司剩餘財產,由股東依法進行分配後歸股東所有,因此,股東在公司登出後,發現公司對外尚有債權或其他財產權益的,可以自己的名義依法提起訴訟,主張權利。
2、股東對外主張原公司的債權或財產權益時,是否應由全體股東作為共同原告提起訴訟?
鑑於股東主張原公司對外享有的債權或財產權益,與股東之間就公司剩餘財產進行分配屬於不同的法律關係,因此,除非原公司全體股東願意作為共同原告提起訴訟外,法院一般無需追加全體股東作為共同原告提起訴訟。如多個股東就不同一筆債權或財產權益分別提起訴訟,法院可合併審理。
3、股東在公司登出後,取得公司在清算中遺漏的債權或財產權益,其他股東提起訴訟,要求對該財產權益進行分配,法院應如何處理?
股東在公司登出後,取得公司在清算中遺漏的債權或財產權益,該債權或財產權益原屬於公司財產,應當歸屬於全體股東,由全體股東按照公司章程或法律的規定進行分配。因此,股東在公司登出後,取得公司在清算中遺漏的債權或財產權益,其他股東有權提起訴訟,要求獲得財產利益的股東對該財產進行分配。
4、公司在未向債權人足額清償債務的情形下注銷後,股東取得公司在清算中遺漏的債權或財產權益,公司債權人能否要求獲得利益的股東在所獲財產利益的範圍內清償債務?
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解散應當進行清算。在清算過程中發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因此,股東自行對公司清算完畢應當以公司全部債務清償完畢為條件。股東自行對公司進行的清算不具有債務免除的效果。因此,公司在未足額清償債務的情況下注銷,股東又在公司登出後獲得公司債權或財產權益,債權人有權要求獲益股東在所獲財產利益的範圍內清償公司債務。
5、股東未經合法清算登出公司後,又以自己名義主張公司對外債權或財產權益,應如何處理?
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自行對公司進行的清算不具有免除公司債務的功能。如果股東未經合法清算而登出公司,導致公司債權人利益受到損失的,應當對公司債權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在公司登出後,公司的財產權益應歸股東所享有,股東可對外主張原公司的債權或財產權益。
6、公司在破產程式終結後辦理登出登記,又發現公司破產清算程式中遺漏債權或其他財產權益,應當如何處理?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並經破產清算與分配,公司對外不能清償的債務不再清償。因此,破產清算具有免除破產企業債務的效果。在破產程式終結後,如發現公司還享有債權或其他財產權益,該權益應當首先用於向全體債權人清償,在清償完畢前,被宣告破產的公司的股東或上級主管部門不享有該財產權益。
屆時,經法院許可保留的破產清算組尚未被撤銷的,則可由清算組對外主張債權或相關財產權益。所獲財產經法院決定,可進行追加分配或指定相關單位或人員予以保管。
如破產清算組已被撤銷的,原公司股東或公司的上級主管部門可依法向審理破產案件的法院申請恢復成立清算組或重新成立清算組,以清算組名義對外主張原公司的債權或財產權益。是否准許,由法院決定。
公司的登出登記
什麼是公司的登出登記呢?公司登出登記是指登記機關依法對因解散、歇業、被撤銷、宣告破產、被責令關閉或者其他原因終止營業的企業,收繳營業執照、公章等,撤銷其註冊號,取消其法人資格的行政行為。
【公司登出登記的法定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5第42 號***;
***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56號***;
***三***《企業登記程式規定》國家工商總局2004.9號令。
【公司登出登記的辦理程式】
1、公司清算組織向雅安市政務服務中心工商局視窗提出申請;
2、原公司工商登記機關審查、受理***當場或5日內***;
3、工商行政機關作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決定;
4、公告***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登出登記的材料】
***一***公司登出登記
1、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公司登出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影印件***本人簽字***;應標明具體委託事項、被委託人的許可權、委託期限。
3、清算組成員《備案確認通知書》;
4、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會決議,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東大會決議。有限責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股東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加蓋公章;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發起人加蓋公章或者股東大會會議主持人及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字確認。 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提交出資人或出資人授權部門的檔案。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的書面決定***股東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法人股東加蓋公章***。以上材料內容應當包括:公司登出決定、登出原因。法院的裁定解散、破產的,行政機關責令關閉的,應當分別提交法院的裁定檔案或行政機關責令關閉的決定。因違反《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被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撤銷公司設立登記的,提交公司登記機關撤銷公司設立登記的決定。
5、經確認的清算報告;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會決議,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東大會決議。有限責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股東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加蓋公章;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發起人加蓋公章或者股東大會會議主持人及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字確認。 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提交出資人或出資人授權部門的檔案。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的書面決定***股東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法人股東加蓋公章***。
6、刊登登出公告的報紙報樣;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檔案;國有獨資公司申請登出登記,還應當提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決定,其中,國務院確定的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還應當提交本級人民政府的批准檔案。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請登出登記,還應當提交分公司的登出登記證明。
8、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
***二***分公司登出登記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登出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影印件***本人簽字***;應標明具體委託事項、被委託人的許可權、委託期限。
3、公司出具的登出決定,註明登出的原因。
4、分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的,提交責令關閉的檔案;因違反《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被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撤銷分公司設立登記的,提交公司登記機關撤銷分公司設立登記的決定。
5、分公司的《營業執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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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認定公司歇業?
1、公司法中可認定為歇業的情形有哪些?
***1***企業領取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開業後六個月內未從事經營活動;
***2***企業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至法院首先採取查封、扣押、凍結其全部或主要財產的措施或執行措施時,企業停止經營活動滿一年的;
***3***是在法院首先採取查封、扣押、凍結其全部或主要財產的保全或執行措施時,企業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日起。
2、如何掌握企業法人的歇業時間?
***1***對於企業法人“歇業”時間的掌握應以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或執行過程中首先採取保全或執行措施時為準。
***2***明確企業法人歇業時間的必要性。鑑於法院首先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全部或主要財產的保全或執行措施後至執行完畢時,可能時間較長,在此期間也有可能產生新的按比例分配的申請人,故有必要明確界定“歇業”的基準時間。
***3***歇業時間以法院首先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全部或主要財產的保全或執行措施的時間為準。即在此基準時間以前符合上述“歇業”標準的即可按比例分配,在此基準時間以後符合“歇業”標準的則不能按比例分配。
3、公司歇業不登出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1***無法免除債務清算主體的相關法律責任。公司歇業後未辦理登出登記,也無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公司和清算主體為共同訴訟主體;公司歇業後,雖辦理登出登記,但無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負有清算之責的主體為訴訟主體。因此,只有經過合法的清算、登出程式,公司才能從法律意義上消滅,公司及負有清算責任的清算主體才能免除相關的法律責任。
***2***有可能遭受***,稅務列入監控黑名單。如果公司不正常登出,也不按規定參加工商年檢,將被工商局吊銷營業執照,被吊銷公司之法定代表人、股東將被工商局列入監控黑名單,在三年內無法再註冊公司;銀行個人信用記錄不良將保持七年,而且要被***;稅務則永久被列入監控黑名單,如再註冊公司,將被稅務機關追溯補稅***。
從法理角度來說,公司的登出是有很多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一般來說,屬於下列原因之一的,應該在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登記。
A、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B、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C、股東會決議解散;
D、公司因合併分立解散;
E、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
註冊資本未繳足公司就登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