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銷的程式有哪些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2日

  商標註銷是指商標局根據商標註冊人本人、或者他人的申請,將註冊商標登出或部分登出的法律程式。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條的規定,登出申請的申請日期,以遞交日或寄出的郵戳日為準。那麼?

  登出註冊商標的程式

  登出註冊商標有以下三種不同程式

  ***一***商標註冊人申請登出其註冊商標的,應按照《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向商標局提出申請,登出註冊商標可以是整體登出,也可以登出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務專案。

  登出申請經商標局核准後,該註冊商標專用權或該註冊商標專用權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注銷申請之日起終止。

  ***二***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註冊人已死亡或終止一年以上的且未辦理商標移轉手續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將該商標註銷。向商標局申請登出該商標的,應當提交該商標註冊人死亡或者終止的證據。

  經商標局核准登出的註冊商標,其專用權自該商標註冊人死亡或終止之日起終止。

  ***三***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後,在法律規定的寬展期內仍未提出續展申請的,該商標予以登出。

  這是商標局鑑於註冊商標已經失效的事實做出的登出行為,不需要任何人的申請,該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效力自有效期滿次日起終止。

 

  商標註銷的受理和審查

  ***一***登出申請的受理

  申請人可以直接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辦理登出申請,也可以委託代理組織辦理登出申請。根據《商標法》第十八條規定,外國人或外國企業應當委託國家認可的具有商標代理資格的組織代理。登出申請現不需要交納任何商標規費。

  註冊人申請登出其註冊商標或部分指定使用商品的,應提交下列檔案:

  1:登出申請書;

  2:直接辦理的,應附上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影印件,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影印件;

  3;委託代理組織辦理的,除應上附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影印件外,還應附上商標代理委託書;

  4:交回原《商標註冊證》,不能交回的應說明原因;

  5:共有商標的註冊人申請登出時,應由代表人辦理申請手續,但需要附上其他註冊人的書面授權。

  ***二***登出申請的審查

  登出申請符合以下規定的,商標局予以核准,發給相應的通知,並予以公告:

  1:申請書填寫內容完整、符合規定;

  2:申請人名義與商標局檔案登記的註冊人名義一致;

  3:名義不一致的,應附送登記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檔案;

  4:申請登出的商標有效註冊商標;

  5:申請部分登出的,其申請書填寫的登出商品/服務專案與其註冊時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專案相符。

  經審查,登出申請不符合上述規定的,不予核准,發給退回通知書。

  4商標註冊人死亡/終止登出申請的受理和審查編輯

  ***一***申請和受理

  申請人可以直接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辦理登出申請,也可以委託商標代理組織辦理登出申請。根據《商標法》第十八條規定,外國人或外國企業應當委託國家認可的具有商標代理資格的組織代理。登出申請現不需要交納任何商標規費。

  申請人向商標局提交註冊人死亡/終止登出申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須有合法的主體資格,並提供相應的身份證明;直接受理的,還應提供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2:依法提交符合規定的申請書;

  3:依法提交有關注冊人死亡/終止的證據材料;

  4: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代理委託書;

  5:其他依法必須具備的條件。

  登出申請書應當使用國家工商總局公佈的書式,打字或者印刷,並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的名稱、地址、***

  2:被申請登出商標的名稱、註冊號碼、類別、註冊人名稱;

  3:申請登出的理由。

  登出申請上述要求的,商標局予以受理,發給申請人《受理通知書》;不符合的,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原因和理由。

  ***二***註冊申請的審查

  下列情形構成《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所指的註冊人死亡或終止:

  1:註冊人為自然人的,自然人死亡或宣告死亡;

  2:註冊人為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死亡或宣告死亡;

  3:註冊人為個人獨資企業、合法企業、企業法人或公司法人的,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出登記;

  4:註冊人為其他法人的,在其原登記機關辦理了登出登記或被原批准成立部門/主管部門撤銷;

  5:註冊商標為共有商標的,全部共有人死亡或終止;

  6:法律、法規規定的註冊死亡或終止的其他情形。

  商標局審查商標註冊人死亡/終止登出商標申請,應當針對當事人提交的書面材料所申請和答辯的事實、理由和請求進行審查。商標局審查的內容如下:

  1:申請書填寫的註冊人名稱和商標局檔案記載的註冊人名義是否則一致;

  2:被申請商標是否為有效註冊商標;

  3: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檔案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能夠有效證明註冊人死亡或終止;

  4:註冊人死亡或終止是否滿一年;

  5:其他依法應進行審查的內容。

  對有關證據的要求:

  提供證據材料應當提供原件或經公證的影印件,無法提供的,可以提供與原年核對無誤的影印件,並由儲存原件的單位簽章證實。

  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商標註冊人是自然人的,申請人應提交自然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該自然人死亡登出戶籍的證明;自然人下落不明的,申請人應提供法院宣告自然人死亡的判決書;

  2:商標註冊人是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企業法人或公司法人的,申請應提交該企業登記主管機關出具的該企業登出證明***包括該企業的登出證明、登出公告和登出檔案材料***;

  3:商標註冊人是其他組織的,申請人應提交批准設立該組織上級主管機關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該組織已撤銷或登出的證明材料;

  4:其他能夠證明註冊人死亡或終止的證據材料。

  ***三***審查結論

  1:核准登出

  經審查,登出申請符合〈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核准登出該註冊商標,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2:不予核准登出

  經審查,存在以下情形的,登出理由不成立的,不予核准登出,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1*** 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檔案不能證明註冊人死亡或終止的;

  2*** 被申請商標在註冊人死亡或終止前已經申請轉讓;

  3*** 商標註冊人死亡或終止後,在一年之內已經辦理了被申請商標的移轉申請

  4*** 在申請人提交登出申請之前,已辦理了被申請商標的轉讓、移轉申 請;

  5*** 其他不予核准登出的情形。

  3:結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審查,予以結案,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1. 申請人在我局做出決定前,書面撤回註冊人死亡/終止登出註冊商標申請的;

  2. 被申請登出商標已被撤銷或登出而喪失商標專用權的;

  3. 被申請登出商標尚未註冊的;

  4. 其他需要終止審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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