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保全決定書
證據保全,是指法院在起訴前或在對證據進行調查前,依據利害關係人、當事人的請求,或依職權對可能滅失或今後難以取得的證據,予以調查收集和固定儲存的行為。進行證據保全時會有決定書。下面小編給大家帶來,供大家參考!
範文篇一
X公*** ***證保決字〔 〕 號
當事人姓名及其身份證件種類、號碼,或者單位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
現住址及***
因調查 一案,
根據《 》第 條第 款第 項之規定,
決定對證據保全清單中的場所、設施、財物予以查封/延長查封 日***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
決定對證據保全清單中的物品予以先行登記儲存 日***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儲存地點為 ,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燬或者轉移證據。
○決定對下列物品進行抽樣取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之
規定,決定對證據保全清單中的物品予以登記。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三個月內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附:證據保全清單
公安機關***印***
年 月 日
當事人
年 月 日
一式兩份,一份交當事人,一份附卷。
範文篇二
X公*** ***證保決字〔 〕 號當事人姓名及其身份證件種類、號碼,或者單位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 現住址及*** 因調查 一案,□根據《 》第 條第 款第 項之規定, ○決定對證據保全清單中的物品進行扣押、扣留/延長扣押、扣留 日***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決定對證據保全清單中的場所、設施、財物予以查封/延長查封 日***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 ○決定對證據保全清單中的物品予以先行登記儲存日***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儲存地點為,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燬或者轉移證據。 ○決定對下列物品進行抽樣取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對證據保全清單中的物品予以登記。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三個月內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附:證據保全清單
公安機關***印***
年 月 日
當事人 年 月 日
範文篇三
申請人:A
××年××月××日
提請收集、調取證據申請書***犯罪嫌疑人辯護律師用***
申請人:_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_______________律師。
通訊地址或聯絡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事項:請求______________人民檢察院向___________收集調取證據。
申請理由: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_____涉嫌________
____________一案的辯護人,本人認為需要向證人***有關單位、公民個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集、調取證據。因情況特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7條第一款的規定,特請貴院予以收集、調取。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
責令停止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