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除公職決定範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02日

  公職人員是指依法履行公共職務的國家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中國共產黨和各個民主黨派的黨務機關、各人民團體以及國有企業的工作人員。當公職人員犯錯誤時是有可能會被開除的。下面小編給大家帶來,供大家參考!

  篇一

  釋出部門:

  餘xx,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漢族,浙江省淳安縣人,在職研究生學歷,原系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公室副主任。

  經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餘xx在擔任淳安縣建設局局長期間犯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詳見〔20xx〕浙杭刑初字第211號、〔20xx〕浙刑二終字第10號***。

  餘xx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對黨組織和上級的教育置若罔聞,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並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情節特別嚴重,觸犯了刑律,從一名處級幹部淪為罪犯。為嚴肅紀律懲戒,純潔公務員隊伍,根據《公務員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給予餘xx開除公職處分。

  本決定自發文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廳申請複核,也可直接向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提出申訴。複核、申訴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xx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年9月17日

  篇二

  賈xx,男,1963年3月出生。20xx年12月10日因涉嫌受賄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依法逮捕,20xx年6月16日被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20xx陝01刑初xx0號***。

  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第18號令***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經學校研究決定,給予賈xx開除公職處分。

  xx電子科技大學

年7月18日

  篇範文篇三

  xx醫院,徐xx:

  徐xx,男,1970年7月4日出生於安徽省東至縣,漢族,1987年11月參加工作,固定工人,大專文化,助理會計師,原xx醫院總務裝置科科長,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xx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涵江區人民法院於20xx年4月11日作出刑事判決,徐xx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2xx〕涵刑初字第442號***。徐xx提出上訴,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xx年5月6日作出維持原判***〔20xx〕莆刑終字第275號***。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力資源保障社會保障部令第18號***和涵江人民政府第十七次區長辦公會議紀要***[20xx]17號***,決定給予徐xx開除公職處分。

年12月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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