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處罰決定書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4日

  決定是“適用於對重要事項作出決定和部署、獎懲有關單位及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的公文。下面小編給大家帶來,僅供參考!

  範文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揭陽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揭關緝違[2016]19號

  當事人: 揭西縣高櫻運動用品廠,企業性質為集體所有制企業,法定代表人為黃躍權,企業程式碼44249B3001。

  地 址: 廣東省揭西縣民政福利院內。

  當事人於2014年12月4日至2016年5月9日,在執行來料加工合同過程中,有以下違法行為:

  一、不同來料加工手冊之間擅自調換海關監管貨物。B60114150014號手冊項下第3項料件“色織尼龍布”應存數量倒掛-147.002米,佔用到B60115150005號手冊項下第4項料件“色織尼龍布”;B60114150014號手冊項下第12項料件“尼龍線”應存數量倒掛-24.10512千克,佔用到B60115150005號手冊項下第8項料件“尼龍線”。該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19號***第二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相應料件於2015年9月22日至2016年4月9日又用B60114150014號手冊以來料加工貿易方式繼續進口到貨,存放在當事人倉庫。當事人的行為構成擅自調換海關監管貨物的違規行為。上述貨物價值人民幣2651.46元。

  二、未向海關申報,擅自使用非保稅料件生產保稅成品。B60114150014號手冊項下第1項料件“粒面剖層牛皮革”應存數量倒掛-2500.72千克,第2項料件“泡沫聚氨酯制人造革”應存數量倒掛-1305.0438千克,第5項料件“海綿”應存數量倒掛-3394.0748千克,第13項料件“塑料板”應存數量倒掛-22.378千克,上述倒掛數量的料件均使用國內購料生產。當事人未向海關申報,該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19號***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相應料件於2015年9月22日至2016年4月9日又用B60114150014號手冊以來料加工貿易方式繼續進口到貨,存放在當事人倉庫。當事人的行為構成擅自調換海關監管貨物的違規行為。上述貨物價值人民幣384930.44元。

  以上違法事實有檢查記錄、來料加工合同、通關手冊、報關單、進銷存賬、國內購料單證、相關人員筆錄、海關稅款計核證明書、企業營業執照等證據為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八條***一***項的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揭西縣高櫻運動用品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對於不同來料加工手冊之間擅自調換海關監管貨物的違規行為,處予***人民幣260元。

  2、對於未向海關申報,擅自使用非保稅料件生產保稅成品,構成擅自調換海關監管貨物的違規行為,處予***人民幣3774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到中國銀行揭陽分行繳納,罰沒帳戶開戶全稱為“待結算財政款”,收款人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揭陽海關”,賬號為“9337840018535012”。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汕頭海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的,每日可以按***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範文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汕頭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汕關緝違[2016]68號

  當事人:汕頭市德財毛織服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樹遠,企業海關注冊編碼4405132265,地址:汕頭市外砂鎮蓬中管理區迎賓南路。

  當事人在執行C60195350001號進料加工貿易手冊過程中,在手冊備案的保稅料件“棉混紡線”實際沒有進口的情況下,使用國內購買的非保稅原料“棉混紡線”生產加工成針織女棉混紡衫***針織,非起絨/開襟衫/女式/53%棉47%滌綸***5737千克,於2015年8月6日以“進料對口”貿易方式向汕頭海關申報出口,報關單號601920150195544333。上述出口貨物貿易方式申報與實際不符。

  以上事實,有出口貨物報關單及隨附資料、C60195350001號加工貿易手冊、國內購料增值稅專用發票影印件、查問筆錄、企業營業執照等影印件、陳述報告等證據為證。

  據此,認定當事人出口貨物申報不實,影響海關統計的準確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處1000元的***。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到汕頭市迎賓路1號中國工商銀行汕頭市分行繳納,繳納***帳號為:2003020011200530176。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海關總署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的,每日可以按***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16年5月25日

  範文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山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 中關知字〔2014〕11號

  當事人:深圳市雷歐電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盧軍文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景田街道辦新聞路深茂商業中心12樓12G室

  經我關查明,當事人有以下違法行為:

  2014年6月28日,當事人委託中山市駿通報關有限公司向中山海關駐小欖辦事處申報出口856個閥控密封式鉛酸蓄電池,報關單號572720140274555885,申報為“MOTOMA”牌,申報總價13820.02美元,折算人民幣85262.5元。經海關查驗,發現該批閥控密封式鉛酸蓄電池上帶有“ ”標識。對於上述856個帶有“ ”標識的閥控密封式鉛酸蓄電池,權利人美國UL安全實驗所認為屬於侵犯其在海關總署備案的“ RU圖形”商標專用權貨物,申請我關採取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我關經調查認為,當事人出口的856個帶有“ ”標識的閥控密封式鉛酸蓄電池,其商標的使用事先未經過權利人許可,屬於侵犯權利人“ RU圖形”商標專用權貨物,當事人的行為已構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貨物的行為。

  以上事實有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及相關單證、海關查驗記錄、權利人權利證明、查問筆錄、貨物照片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我關決定:沒收上述被扣留的856個閥控密封式鉛酸蓄電池,並處以***人民幣85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拱北海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直接向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到期不繳納***的,每日可以按***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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