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司登出流程主要是什麼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1日

  公司經營不善需要做登出,可是怎麼做登出呢?公司登出又有什麼條件?來看看小編為你帶來的公司登出流程與條件吧,歡迎閱讀!

  公司登出條件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2、公司章程規定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3、公司因合併、分立解散;

  4、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可申請登出

  備註:吊銷營業執照即公司登出,如果以後不打算再開公司的話,事實上無需辦理登出手續,因為工商營業執照在每年年檢時如果不年檢,將會自動登出公司的執照。另外如果公司不再去報稅,稅務局也會停止公司的稅務登記證。不過如此做法的後果是,3年內將不再有資格成為公司法人,3年後才可恢復正常。

  公司登出程式

  1、公司登出程式:成立清算組; ***待定,看情況***

  清算的步驟:

  公司清算因清算的性質不同而分別適用不同的法律:

  1、公司因破產而清算,適用《企業破產法》和《民事訴訟法》。

  2、公司因非破產清算***是指公司自願解散和被責令依法解散的情形***,適用《公司法》和《民事訴訟法》。

  公司不論是何性質的清算,均應依下列步驟展開:

  一、成立清算組。

  二、展開清算工作。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開展以下業務:

  1、接管公司財產;

  2、了結公司未了業務;

  3、收取債權、清理債務;

  4、分配剩餘財產;

  5、 登出公司法人資格,吊銷營業執照。

  三、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

  四、提出清算方案。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擬提出清算方案,報股東會討論通過或者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營業執照被吊銷的原因

  1、讓工商局吊銷營業執照有什麼危害?

  吊銷營業執照會給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帶來一定的限制。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辦法》第31條規定,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名稱三年之內不得使用。

  《公司法》第57條規定,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2、導致公司營業執照被吊銷的六大原因

  我國企業吊銷營業執照的情形可歸納為以下六種:

  ***1***虛假註冊。即以各類虛假檔案***含虛假註冊資本證明等***騙取註冊的情形。

  ***2***無故不開業或者停業。《公司法》第225條、《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62條皆規定: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除《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未將此納入外,《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皆將此明文規定為吊銷營業執照的事由。

  ***3***不申請登出。即已經破產或者解散清算結束後卻不辦理登出登記的,對此名存實亡的企業,可以吊銷其營業執照。除《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未就此規定外,其它企業登記規定皆允許以此作為吊銷營業執照之由。

  ***4***逃避年檢。企業年檢制度,意在年度審視企業經營狀況並就此備案公示,這是國家管理企業並維持企業經營秩序的必要手段,多數國家的企業法律皆有類似的制度。

  ***5***濫用執照。執照頒發的物件是特定的,執照上面的內容亦是經過特定審視而特別加以記載的,且執照本身原則上不得作為謀利的手段,任何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行為,皆實質破壞執照頒發的秩序,皆有可能引發營業執照之吊銷。這一點,幾乎所有的企業登記管理規定皆作了規定。

  ***6***非法經營。具體又可分為兩類情形:一為超越經營範圍的越權經營,這在《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中均有規定;二為違反各類法律法規的經營。如我國《產品質量法》第49—53條以及第56條便規定了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的6種非法經營情形;《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1條也明確規定了9種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的情形。

  3、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法律後果

  吊銷營業執照只是取消了公司的營業資格,其法人資格還繼續存在,只有經過登出之後,公司的法律人格才消滅。但由於公司營業執照表面上將公司的營業資格與法人資格集於一體。

  公司因違反公司法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規定,被吊銷營業執照或撤銷後,往往被登記機關直接依職權登出。立法上的模糊界定,致使了實踐中這些錯誤的做法。新公司法明確了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和撤銷是公司解散的一種原因。在程式上,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和撤銷後,應當停止經營活動,並依法組織清算,清算結束後,辦理登出登記。

  公司營業執照被吊銷後,必須終止一切經營和與經營業務有關的活動,否則就是非法經營。營業執照被吊銷後最明顯的法律後果就是喪失或暫時喪失了法律上的人格。依民法的相關規定,企業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公司營業執照被吊銷後,究竟喪失了哪些具體權利和資格呢?

  首先,公司喪失了生產經營權。

  我國各類企業准入市場和多數國家一樣,實行確認許可制度,未經確認許可的組織嚴禁進入市場,違者以非法論處。輕者沒收財產和***並依法取締,重者除沒收財產和***及依法取締並處外,還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其次,喪失了法律保護的請求權。

  法律只保護和調整適格主體的合法行為和與合法行為有關的其他行為,而不保護非法行為,公司一旦被吊銷營業執照,其一切經營行為均為非法行為。更不能要求自己或他人作為或不作為。

  再次,喪失了最後救濟權。

  公司營業執照被吊銷,不等於法人資格立即消滅,僅是除清算範圍外的一切活動停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40條、第46條和《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20條、第33條規定,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應當由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由企業自行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程式結束至工商部門登出前,仍可以自己名義或清算組名義***已成立清算組***從事清算範圍內的活動,包括起訴、應訴等,它具有民事訴訟的主體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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