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殯葬管理辦法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1日

  具體內容究竟是怎樣的?是怎麼實行的呢?下文是,歡迎閱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殯葬管理,保護和節約土地資源 ,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 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殯葬管理的任務是積極地、有步驟地推行 火葬,改革土葬,摒棄封建迷信的喪葬習俗,提倡文明 節儉辦喪事。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是殯葬管理的領導機關,應 切實加強領導,支援主管部門做好殯葬管理工作,協調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宗教、衛生、國土、財政、僑務 、交通、勞動、人事、新聞、城鄉建設規劃等有關方面 部門的關係,動員全社會力量,推動殯葬改革工作。

  第四條 各級民政部門是殯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 ,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實施殯葬管理工作。其主要 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殯葬改革的法律、法規、規 章和政策,負責本轄區內的殯葬管理工作;

  ***二***制定殯葬改革的規劃和措施;

  ***三***領導和管理殯葬管理所、殯儀館、火葬場、 公墓等殯葬單位;

  ***四***處理違反殯葬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五條 各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和城鄉 基層組織,應對本單位或本轄市的人員進行殯葬改革的 宣傳教育,確保殯葬管理的有關法規,規章和政策得到 執行。

  第六條 各市、縣應建立健全殯葬管理所,配備相 應的人員,負責本區域內殯葬管理工作。其職責是:

  ***一***檢查督促基層落實當地人民政府有關殯葬改 革措施;

  ***二***抓好推行火葬和改革土葬的宣傳教育;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把殯葬設施***含殯儀館、 火葬場、公墓等***的建設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安排用地和資金,以適應殯葬改革的需要。

  第二章 火葬管理

  第八條 各市和縣城鎮人口達5萬人以上***含劃入該 鎮的農村人口***的縣,應建立火葬場,實行火葬。

  第九條 凡有火葬場或鄰近有火葬場的市、縣應劃 定火葬區,推行火葬。劃定火葬區範圍的人口占該地區 總人口的比例;山區縣為50%;丘陵地區縣為60%;平 原區市、縣為70%;城市郊區為80%,大中城市的市區 全部劃為火葬區。

  第十條 火葬區內的遺體一律實行火葬,禁止土葬 ,禁止出售館木。

  第十一條 在火葬區內醫院逝世的人員,由當地殯 儀館收運遺體火化,不得土葬。醫療機構應建立遺體造 冊登記制度,需接運屍體的,應持市、縣殯葬管理部門 出具的證明。

  第十二條 火葬區內全民、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 單位和外商投資企業的幹部、職工逝世後,不實行火葬 的,所在單位不得向其親屬發放喪葬費和一次性撫卹金。

  第十三條 火化後的骨灰由喪主自行處理,可存放 於骨灰堂、骨灰牆、骨灰公墓,也可埋葬植樹和撒入大 海,但不得到公墓以外的區域造墳埋葬。

  第三章 土葬管理

  第十四條 暫未劃為火葬區的地區為土葬改革區。 土葬改革區應以鄉、鎮或管理區為單位,選擇荒山瘠地 建立公墓,集中埋葬,禁止在公墓以外區域埋葬。

  城市現有的基地、墳崗,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 一律由當地殯葬管理部門接管和改造。

  第十五條 華僑較多的市、縣可建立華僑公寓,埋 葬華僑、港澳臺同胞的骨灰、遺體或骸骨。

  運入本省境內安葬的遺體、骸骨的管理按有關規定 執行。

  第十六條 興建公墓須按國家民政部頒佈的《公墓 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履行報批手續。經有權審批的民 政部門批准後,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領 取營業執照後方可正式營業;未經批准而設立的經營性 資金,不準營業。經營性公墓須有殯葬事業單位參與興 建和經營管理。

  第十七條 興建公墓所需用地,按非農業用地的申 請、審批程式辦理用地手續。

  第十八條 嚴格控制墓穴佔地面積,每具遺體佔地 不得超過4平方米,骨灰佔地不超過1平方米。

  第十九條 公墓應進行綠化、美化、建成園林式的 墓園。

  第二十條 禁止用耕地作墓地。禁止任何組織和個 人非法出租、轉讓、買賣墓穴。禁止恢復或新建家族墓 地,禁止建造活人墳。違者,由當地市、縣民政部門會 同國土管理部門責令限期遷墳,並恢復原來地貌。

  第二十二條 在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範圍內的墳墓, 用地單位應登報或張貼通告,通知墳主在限期內辦理遷 墳事宜,當地殯葬管理部門應予以協助。過期無人辦理 遷墳事宜的,按無主墳處理。

  第二十三條 信奉伊斯蘭教的少數民族人員逝世後 ,可實行土葬,但在有公墓的地區應安葬於公墓;願意 實行火葬的,予以鼓勵。

  第四章 制止封建迷信喪葬習俗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採取有效措施,引導 群眾摒棄封建迷信喪葬習俗,實行文明節儉辦喪事。

  第二十五條 禁止封建迷信的喪葬活動。任何人不 得在喪葬中從事封建迷信的職業活動。對利用迷信活動 造謠惑眾、***財物者、應依法懲處。

  第二十六條 生產和銷售喪葬用品,應經當地縣或 市級民政部門審查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 註冊,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經營。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七條 在火葬區內把遺體土葬的,由殯葬主 管部門責成喪主限期火化,由國土部門責成其退還非法 佔用的土地,並處以2000元至3000元的***。

  第二十八條 在火葬區或土葬改革區私自出賣、轉 讓墓穴的,由殯葬主管部門和國土部門給買賣雙方各處 以1000元至2000元的***,並沒收其非法所得。

  第二十九條 在建立公墓的土葬改革區內,喪主把 遺體埋葬在公幕以外的,由殯葬主管部門會同國土部門 處以每宗1000元至2000元的***,限期將遺體遷入公墓 安葬,並恢復原來地貌。

  第三十條 無營業執照生產、銷售棺木和喪葬用品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其生產工具、材料、產品 和全部銷售收入,並處以1000元至2000元的***。

  第三十一條 在火葬區為應當火葬的遺體出具土葬 證明者,由所在單位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 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火葬區的醫院擅自允許喪主把屍體運 走土葬的,由其主管部門追究其行政責任。

  第三十三條 罰沒收入按《廣東省罰沒財物管理條 例》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對執罰單位作出的處罰不服的 ,可根據《行政複議條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 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各市可根據本辦法的規定製訂實施細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1986 年2月13日省人民政府頒發的《廣東省殯葬管理實施辦法 》同時廢止。

  關於殯葬文化

  殯葬文化,是在社會發展過程中形成並沉澱下來的,集中了人們對死亡的認識、生存的價值、人性親情等有關於人類本源性問題思考得出的結論。或許這個答案永遠都不圓滿,所以我們一直在不斷的思考探索,從未停歇的思考和探索也就是我們傳承傳統殯葬文化的過程。

  中國殯葬文化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舊石器時代晚期。山頂洞人的遺骸周圍,撒有含赤鐵礦的紅色粉末,並有鑽孔的獸齒、石珠、骨墜等裝飾品隨葬。這幾乎是最早最原始 的土葬。隨著歷史的發展,出現了階級,殯葬文化也處處體現的階級的“三六九等”,在墓地、葬具和隨葬品等方面都有所體現。從北京猿人將洞穴上層當作生者的 居室,下層為死者的墓地。到秦始皇陵的規模及豪華程度,儼然一幅宮城都邑圖,將“事死如事生”的喪葬禮俗發揮到了極致。直到明、清兩代的殯葬禮儀已經形成 一套隆重而繁瑣的殯葬禮儀。

  整個土葬時期,實行土葬主要是為了防止死者被野獸吃掉,同時也是為了使死者的得到永恆的安息和葬地。中國人之所熱衷土葬,一方面是人們對土地十分依賴和留 戀,此外人們還認為土地埋葬先人的形式是為死者提供了另外一個活動的空間。新中國成立以後至今,我國開始逐漸推行“火葬”。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物質文化的生活不斷豐富,人們逐步從滿足基本生活要求提升到滿足精神需求的層面。殯葬行業也從滿足人們基本的處置遺體的需求,逐步上升到滿足人們精神需求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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