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08日

  《》經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於2006年9月28日批准,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環境,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行政街,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區和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

  行政街、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區以外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具體範圍由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劃定並公佈。

  第三條 本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區、縣級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對市容環境衛生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規劃、市政園林、衛生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能協助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本規定。

  第五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發現損害市容環境衛生行為的,應當責令行為人改正,對其進行教育;依法應當給予處罰的,及時向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通報有關情況。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收到通報後應當及時查處,並將處理情況及時告知相關的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

  第六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市容環境衛生事業建設需要的經費。

  本市逐步實現市容環境衛生作業的社會化服務,不斷提高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水平。

  第七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廣州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制定城市容貌標準和環境衛生質量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本市制定的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質量標準嚴於國家標準的,適用本市標準。

  第八條 提倡和鼓勵社群居民委員會組織居民制定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公約,動員居民積極參加市容環境衛生維護工作,建立整潔、優美、文明的社群。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衛生環境的權利,同時負有維護市容環境衛生、愛護環境衛生設施的義務。

  第十條 各級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市容環境衛生舉報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市容環境衛生違法行為,均可以向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舉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依法對被舉報的行為進行處理,對署名舉報的,應當予以答覆。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舉報人進行獎勵。

  第十一條 對市容環境衛生工作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 市、區、縣級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和文化、教育、衛生、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的宣傳教育,增強市民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意識。

  機場、車站、碼頭、旅遊景點、景區等公共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採取各種形式進行市容環境衛生的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等宣傳媒體和公共場所的廣告應當安排市容環境衛生方面的公益性宣傳內容。

  第二章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

  第十三條 本市實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做好責任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

  第十四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範圍,由區、縣級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標準劃定。責任區的責任人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的責任區,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

  ***二***機關、團體、部隊、學校、醫院、工廠等單位的責任區,各自負責;

  ***三***臨街店鋪的責任區,由經營者負責;

  ***四***集貿市場、展覽展銷場所、商場、飯店等場所的責任區,由開辦者或者經營單位負責;

  ***五***文化、體育、娛樂、遊覽、公園、公共綠地和機場、火車站、公共汽車始末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的責任區,由經營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六***城市軌道交通設施、隧道、高架道路、公路、鐵路的責任區,由經營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七***珠江廣州河段、河湧沿岸單位使用的岸線水域的責任區,由使用單位負責;

  ***八***施工工地的責任區由施工單位負責,待建地的責任區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應當納入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範圍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由經營者負責;沒有經營者的,由所有權人負責。

  第十五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履行其責任區的市容環境衛生責任:

  ***一***市容整潔,無亂擺設、亂搭建、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亂吊掛、亂堆放;

  ***二***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汙水,無汙跡,無渣土,無蚊蠅孳生地;

  ***三***按照規定設定環境衛生設施,並保持其整潔、完好。

  第十六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對其責任區的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可以自行履行,也可以委託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履行。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對責任區內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要求行為人清理,並可以向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舉報。有關部門在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處理。

  第十七條 市或者區、縣級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範圍和責任要求書面告知責任人。

  第十八條 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內街內巷的市容環境衛生,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負責;沒有特定經營管理單位的道路、橋樑、地下通道、公共廣場、公共水域等城市公共區域以及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及其他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的市容環境衛生,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市容環境衛生的有關質量標準組織清掃保潔。

  第十九條 市、區、縣級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監督檢查制度,對責任區的市容環境衛生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條 本市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規劃、設計、建造等應當符合國家、地方的城市容貌標準。

  第二十一條 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應當保持整潔、完好、美觀,並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主要道路和重點地區內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外立面應當定期清洗、粉刷或者整飾。

  主要道路和重點地區臨街建築物、構築物的陽臺外、窗外不得吊掛、晾晒和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

  主要道路和重點地區的範圍和該範圍內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外立面的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公佈。

  第二十二條 新建、改建建築物的陽臺和窗戶的護欄、防盜網、空調裝置托架、遮陽***雨***篷、公用電視接收系統等設施應當按照城市容貌標準設定,已建成但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應逐步改造。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道路兩側和其他公共場所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因建設或者舉辦節慶、文化、體育活動等特殊需要,經批准在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保持周圍市容環境衛生整潔,並在建設或者活動結束後及時拆除、清理臨時設定的設施和產生的廢棄物。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道路、橋樑、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公共場所設攤經營、兜售物品或者堆放、晾晒廢舊物品,影響市容環境衛生。

  道路兩側和廣場周圍建築物、構築物內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和外牆設攤經營。

  第二十五條 市政公用設施、市容環境衛生設施等公共設施,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保持完好、整潔。

  產權單位或者管理維護單位對倒塌或者損壞的樹木及電線杆、交通護欄、路牌、站牌***亭***、果皮箱、消防栓、井蓋等設施,應當及時清理、修復。

  第二十六條 禁止在公共場所的護欄、電線杆、綠籬等設施和樹木上吊掛、晾晒物品。

  第二十七條 戶外廣告以及非廣告的霓虹燈、標語、招牌、電子顯示牌、燈箱等戶外設施,應當按規定設定,符合城市容貌標準。

  戶外設施的設定單位,應當負責日常維護保養,對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或者汙濁、腐蝕、陳舊、破損的戶外設施,應當及時修復、清洗或者拆除。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樹木、建築物、構築物、道路或者其他設施上張貼、設定橫額、標語等宣傳品或者刻畫、塗寫。零星招貼物應當張貼於固定的公共招貼欄中。

  因重大活動或者政治性、公益性活動等需要臨時張貼、設定橫額、標語等宣傳品的,設定單位應當向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內批覆,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設定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範圍、地點、數量、規格、內容和期限設定,並保持整潔美觀、字跡清晰,無破損、殘缺,期滿後及時拆除,恢復原狀。

  第二十九條 在市區行駛的交通工具應當保持外型完好、整潔。

  車輛運輸的液體、散裝物品,應當密封、包紮、覆蓋,不得撒漏。

  第三十條 夜景照明和路燈照明設施的設定單位、管理單位應當保持照明設施的完好、整潔,汙損的應當及時修復、清洗或者更換。

  第四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本市道路的清掃保潔,生活垃圾、糞便的收集、運輸和處理,主要公共場所的環境衛生,應當符合國家、省和本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

  第三十二條 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對道路和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應當在規定的時間進行,減少對道路交通和市民休息的影響,減少對環境的二次汙染。垃圾應當日產日清,運輸垃圾不得撒漏。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垃圾掃入下水道或者堆積在人行道、馬路、花壇、綠化帶。

  第三十三條 公共場所禁止下列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吐口香糖,亂扔果皮、紙屑、菸蒂、飲料瓶罐等廢棄物;

  ***三***亂倒垃圾、汙水、糞便,亂扔動物屍體等廢棄物;

  ***四***在露天場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五***佔用道路、廣場從事經營性車輛清洗活動;

  ***六***影響環境衛生的其它行為。

  第三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經批准佔用道路堆放建築材料的,應當按照批准範圍堆放整齊,佔用期滿應當立即清場;

  ***二***施工工地應當按照規定設定臨時廁所、垃圾收集容器等環境衛生設施;

  ***三***現場的材料、機具應當堆放整齊,停工場地應當及時整理並作必要的覆蓋,竣工後,應當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

  ***四***回填或排放渣土應當及時清運,並符合餘泥渣土排放管理規定;

  ***五***施工產生的汙水應當按有關規定排放;

  ***六***施工工地應當設定機動車清洗槽,車身、車輪經清洗乾淨後,方可駛離工地;

  ***七***產生的廢棄物應當及時清理。

  第三十五條 開挖道路應當設定護欄和警示標誌。施工產生的渣土,應當在工程完工的當天清理。

  清疏溝渠、下水道的淤泥,應當用容器裝載,當天運至指定地點並沖洗乾淨現場。不得將淤泥傾倒在路面或者河湧。

  城市公共綠地的養護單位應當保持綠地整潔、美觀,及時清除綠地內的垃圾雜物。

  栽培和修剪臨街樹木、綠籬、花壇、草地等產生的泥土、枝葉,作業者應當在當日清理乾淨。

  第三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河流、河湧、湖泊、水庫、池塘拋棄、傾倒廢棄物。

  船舶應當配置垃圾收集容器。船舶停靠在珠江廣州河段的,其廢棄物由沿岸碼頭的管理單位負責收集。船舶運載或者裝卸散體、流***液***體物料及廢棄物,應當採取措施防止漏撒。

  第三十七條 集貿市場的開辦者應當設定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場內和周圍環境整潔,垃圾日產日清。

  集貿市場內的經營者應當自備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攤位和經營場地周圍的整潔。

  第三十八條 從事車輛清洗、維修經營活動,應當保持場所整潔,採取措施防止汙水、油汙流溢和廢棄物向外散落。

  第三十九條 收購廢舊物品的經營者應當保持收購場所整潔,採取措施防止廢舊物品向外散落。廢舊物品儲存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收購的廢舊物品採取圍擋、遮蓋等措施,不得影響周圍環境。

  第四十條 居民飼養寵物不得影響公共場所環境衛生,對寵物的糞便應當即時自行清理。

  第四十一條 本市逐步實行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具體辦法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予以公佈。

  第四十二條 從事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的企業應當按規定向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許可證。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後的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予以批准的,頒發批准檔案;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四十三條 生活垃圾應當在經批准設立的垃圾處理場***廠***處置。處置生活垃圾,應當遵守環境衛生質量標準和有關規範。

  第四十四條 居民應當自覺維護居住區的整潔,不得在屋頂和公共場所堆積垃圾、雜物。

  居民和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和收集生活垃圾。傾倒和收集生活垃圾的時間、地點、方式由市、區、縣級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結合實際情況確定,並予以公佈。

  第四十五條 提倡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塑料袋、發泡飯盒、筷子、拖鞋、牙刷等用品。

  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逐步限制使用前款規定的一次性用品,對已使用的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回收利用。

  第四十六條 食品加工、飲食經營者和單位食堂產生的餐廚垃圾應當單獨收集,不得排入下水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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