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運車輛安全管理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09月17日

  為維護廣大乘客的合法權益,保障客運車輛安全的政黨秩序,制定了相關管理規定,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客運車輛安全管理條例

  一、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這業整頓15天,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1000元的***;

  ***一***出租小汽車不使用計器或者不正確使用計價器的;

  ***二***出租小汽車私拆、亂調計價器的***並處沒收原計價器,責令重新安裝新型計價器***;

  ***三***駕乘人員超標準多收費或者出具假、廢發票的;

  ***四***駕乘人員毆打乘客的。

  二、出租汽車駕乘人員收費後不出具發票的,責令其停止整頓10天,並處以應出具發票面額10倍的***。

  三、小公共汽車駕乘人員收費後不出具發票的,責令其停業整頓10天,並處以200元的***。

  四、駕乘人員無故拒絕乘客上車、強行拉客,或者無正當理由中斷服務的,責令其停止整頓10天,並處以200元的***。

  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100元的***:

  ***一***出租汽車不按照規定張貼明碼價格標籤的;

  ***二***小公共汽車不按照規定張貼梯形價格表的;

  ***三***營運標誌不齊全、不清晰、無舉報電話號碼的;

  ***四***客運車輛不按照規定上、下乘客或者亂停亂放的;

  ***五***駕乘人員營運時不按照規定攜帶營運證照的。

  六、客運車輛外觀不整潔影響市容的,處以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

  七、被責令停業整頓,在停業整頓期間繼續經營的,或者違反規定依照本通告受到兩次處罰的,吊銷其營運證照。

  八、對無營運證照非法經營客運業務者,處以扣押車輛6個月,並處***10000元。

  九、本通告第六條規定的處罰由南京市市容管理委員會執行,扣押車輛的處罰行為由市公安部門和市客運管理部門共同作出,其餘的均由南京市客運交通管理處執行。

  十、違反本通告第七條規定,或者無營運證照非法營運的,除南京市客運交通管理處給予處罰外,並由有關部門依法吊銷其工商、駕駛等證照。

  十一、對不服從客運稽查人員管理,妨礙執行公務的,移交公安部門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對舉報客運車輛違章多收費的,一經查實,按照多收金額的兩倍給予舉報者獎勵。

  十三、本通告規定的處罰,同時適用於在我市轄區內執行的長途客運車輛。

  十四、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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