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居住證管理暫行辦法
為加強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保障流動人口合法權益,完善鄭州市居住證制度,提高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效率,制定。下文是,歡迎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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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保障流動人口合法權益,完善鄭州市居住證制度,提高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效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河南省暫住人口管理條例》、《鄭州市市區暫住人口登記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鄭州市居住證是流動人口在本市居住,依照規定享受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有效證件。鄭州市居住證採用IC卡形式,適應政府社會管理的資訊化發展方向和科學統籌公共服務的需要,方便持卡人從事社會經濟活動。
第三條 實行流動人口暫住登記和居住證申領制度。外國人、無國籍人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在鄭居住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公安機關是流動人口暫住登記和居住證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流動人口暫住登記和居住證的統一製作、發放。
第五條 流動人口暫住登記資訊的採集、儲存、交換、共享和居住證的申領、發放等相關管理服務活動,依託鄭州市流動人口資訊平臺進行。居住證技術應用應當符合國家、省、市有關主管部門或行業頒佈的技術標準。第六條 人社、計生、教育、衛生、房管、民政等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相關部門,應當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流動人口暫住登記和居住證管理工作,實行居住證“一證通”,向流動人口資訊平臺提供有關業務資訊資料,推動居住證在本部門服務管理中的應用,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章 功能應用
第七條 鄭州市居住證具有資訊儲存、身份識別、電子憑證、資訊查詢、電子支付、現金存取等基本功能。
第八條 居住證卡載資訊包括視讀資訊和機讀資訊。視讀資訊包括持卡人姓名、性別、民族、個人照片、戶籍所在地、現居住地、有效期限等基礎資訊和二維碼;機讀資訊包括持卡人基礎資訊***公民身份證號碼、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現居住地住址、服務處所、居住證編號、簽發機關、簽發日期等***和持卡人在居住證各應用領域中的相關業務資訊。
第九條 居住證主要應用於教育、民政、計生、房管、公安等政府公共管理服務和社會事業領域。
第三章 申領與發放
第十條 擬在鄭州市居住3日以上30日以內的流動人口,應當在到達居住地3日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居***村***民委員會申報暫住登記。擬在鄭州市居住30日以上、年滿16週歲以上的流動人口,應當在到達居住地7日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居***村***民委員會申報暫住登記,申領居住證;未滿16週歲的可以自願申領;符合救助條件的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可以不申領居住證。
第十一條 申報暫住登記,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單位招用流動人員並提供住宿的,由用人單位申報辦理;
***二***個體工商戶招用流動人員並提供住宿的,由僱主申報辦理;
***三***租賃房屋居住的流動人員,由房屋出租人辦理;***四***其他流動人員,由本人申報辦理。
第十二條 申領居住證應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一***申領人居民身份證或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二***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張;
***三***居住地址、就業等證明材料。居住地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所有權證、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工單位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證明等。
第十三條 持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滿一年之日前三十日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簽註手續。
第十四條 居住證持有人現居住地址、服務處所等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7日內,到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 首次申領居住證的,免收證件工本費。丟失補領、損壞換領居住證的,持卡人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
第十六條 居住證遺失、損毀的,應先到銀行辦理掛失手續,憑銀行掛失證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補辦。無法及時辦理正式掛失手續的,可以通過銀行客服電話等渠道辦理口頭掛失手續。
第十七條 居住證掛失生效之前所發生的個人損失以及因持證人未按規定辦理掛失手續而造成的個人損失,由持證人自行承擔。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盜用他人居住證牟取非法利益,或惡意攻擊、破壞居住證應用。造成後果的,公安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九條 持證人換領或補領居住證期間,居住證相關應用部門應當保障其辦理相關事務的權利。具體辦法由相關應用部門另行制定。持證人使用IC卡居住證開通金融服務功能,遵循自願的原則。在使用中涉及的相關金融服務費,按照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的相關政策辦法執行。
第四章 使用與管理
第二十條 居住證實行一證多用,居住證服務管理部門要逐步完善、拓寬居住證的應用功能。
第二十一條 流動人口憑居住證可以在鄭州市享有如下權益和公共服務:
***一***按照規定享受職業技能培訓和公共就業服務;
***二***育齡夫妻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計劃生育基本專案的免費服務;
***三***傳染病防治和婦女兒童保健服務;
***四***參加居住地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評定或者考試、職業***執業***資格考試、職業***執業***資格登記;
***五***在居住地辦理機動車註冊手續,並可按照規定參加駕駛培訓、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六***其子女可以享受與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相關的入學政策;
***七***滿足規定時限可以購買限購商品房、居住一年以上且符合保障條件的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八***符合條件的,可在鄭辦理出入境相關業務;***九***經市政府確定可享有的其他權益和公共服務。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和其它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職能部門執行公務,查驗居住證時,被查驗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扣押居住證。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或者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服務時,可以查驗居住證,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偽造、變造、騙領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居住證。
第二十四條 市政府負責制定和完善資訊交換機制,建立鄭州市流動人口平臺管理應用系統,實現各職能部門之間的資訊交換和共享。公安、人社、計生、教育、衛生、房管、民政等相關職能部門在履行職責時應當負責流動人口資訊的採集、管理、維護、更新和使用,保證資訊的全面、準確、及時。
第二十五條 在出租房屋居住的流動人口終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報告。在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提供的住宿地終止居住的,用人單位和僱主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報告。持證人離開居住地的,應當及時到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登出手續。應當登出而未登出的居住證,由公安機關核查登出。
第二十六條 物業服務單位應當配合有關部門採集服務區域內房屋出租和流動人口居住情況資訊,並將資訊自採集之日起30日內報送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第二十七條 持證人發現本人的資訊不真實、不準確的,可以提供證明材料向公安機關申請變更、更正。
第二十八條 公安機關和相關職能部門應當真實、完整、準確地採集、核實居住證申領人員的資訊。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居住證資訊採集、管理、使用過程中所獲悉的資訊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擅自洩漏,不得進行買賣,不得用於法定職責或者使用授權以外的用途。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和不按規定申報登記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三十一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居住證服務和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基礎資訊是指流動人口的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證號碼、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婚姻狀況、服務處所、居住事由、***等。
鄭州居住證辦理流程
鄭州哪些人應該辦理居住證?
在鄭州市登記暫住資訊並居住滿半年,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流動人口,可以申領居住證。
如何辦理鄭州居住證?
1、居住在出租房屋的流動人口:
租住房屋符合房管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條件的,須持有申領人居民身份證、申領人照片、房管部門辦理的租賃登記備案手續和租賃合同進行申請辦理。租住房屋不符合房管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條件的,須持有申領人居民身份證、申領人照片和租賃合同進行申請辦理。
2、居住在就業單位內部宿舍的流動人口:
須持有申領人居民身份證、申領人照片和就業單位提供的居住證明進行申請辦理。
3、居住在學校宿舍的流動人口:
須持有申領人居民身份證、申領人照片、學校的學籍和就讀證明進行申請辦理。
鄭州居住證有什麼用?
1、可在居住地辦理機動車註冊手續,申領駕照。也就是說以後非鄭州戶口的鄭州常住人口不必在花高價去辦理駕照。
2、子女享受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相關入學政策。這一政策無疑是一個利好的訊息。
3、符合規定可買限購商品房、申請公租房。公租房可是一個香餑餑,買限購商品房、申請公租房對於外來人口來說是一項很大的實惠。
4、育齡夫妻可享受計生基本專案免費服務,又是一項利民政策。
5、鄭州居住證新增金融功能,新居住證的卡背面有銀行標誌、磁條、卡號等,具有現金存取、轉賬結算、消費理財等所有金融服務功能。以後交水電費、燃氣費、社保等都可以使用居住證。
6、鄭州居住證有紙質變IC卡,警方用警務通掃描一下二維碼當場便可查詢到持卡人的所有身份資訊和住所資訊。
7、自2016年4月1日起,居住證持有人可憑本人居民身份證、居住證向居住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普通護照。***詳情***
根據《》,鄭州將針對外來人員,統一辦理IC卡居住證,取消原來的紙質居住證。
鄭州戶籍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