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1日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一個常常被人遺忘的角落。是如何制定的呢?下文是,歡迎閱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促進農村社會穩定、經濟發展、落實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重要社會政策,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不以盈利為目的,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為宗旨,以全體適齡農村公民為物件。

  第三條 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堅持以農民自我保障為主,自助與互濟相結合、社會保險和個人儲備及家庭養老相結合。

  第二章 保障物件及投保年齡

  第四條 本市農村戶口的公民為保險物件,包括務農務工經商及鄉鎮招聘幹部、民辦教師、醫生及其他各業勞動者。

  第五條 投保年齡以參加勞動獲得收入的年齡為起點,一般為20週歲,滿60歲停止交納。條件允許,也可從1歲起投保。

  第六條 外出務工經商者、服兵役者、戶口新遷入者,應參加或繼續參加本市保險。

  第七條 本地農村各業人員,不分務農務工經商,實行同一制度,統一管理。

  第三章 保險費交納

  第八條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保費***,以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含國家讓利***。個人交納的保費和集體的補助,分別記在個人名下。

  農村獨生子女戶和兩女結紮戶的保費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月交費標準為4、6、8、10、12、14、16、18、20元九個檔次,一次性投保標準起點為1000元,最高不限。鄉***鎮***村、鄉鎮企業,個人可選擇交費的標準檔次。

  第十條 投保物件可以補交保費,個人和集體也可以預交保費。

  第十一條 集體補助以鄉鎮、村或企業為單位,各類人員平等享受。

  鄉鎮企業的補助按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稅前列支。在職工交納的基礎上,予以補助,集體補助不能超過50%,不投保者不給予補助。

  獨生子女戶和兩女結紮戶的集體補助可高於其他物件。

  第十二條 個人或集體可以根據收入的提高或下降,經申請,由社會養老保險管理部門按規定批准,變動交納檔次。

  當遇到各種災害或其他原因,個人或集體無力交納養老保險金,經申請,由社會養老保險管理部門批准,在規定的期限內,可暫時停交保費。恢復交費後,對於停交期的保費,有條件也可以按補交標準自願補交。

  服刑者停交保險,刑滿回原籍者,原保險關係可以恢復,繼續投保。

  第十三條 交納辦法:按月交納者,必須在每月五日前交清;按季交納者,在每季第一個月五日前交清;按半年交納者,分別在一月份和七月份底前交清;按年交納者,必須在第一個月底前交清。轉帳或現金按規定進入銀行專用帳戶。

  個人保費和集體補助在規定期限不能繳齊者,按月加收滯納金。仍不繳付,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章 養老金給付

  第十四條 投保人在60週歲前身亡,個人交納全部本息,退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五條 投保人年滿60週歲後領取養老金。根據交費標準及年數確定領取標準。變動交納檔次和中斷交費者,應將不同檔次、不同時期所積累的總金額合併,重新計算領取標準。

  第十六條 投保人領取養老金,保證期為十年,領取養老金不夠十年身亡者,其保證期內的養老金可以繼承。投保人無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由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按規定支付喪葬費。

  投保人保證期後健在者,繼續領養老金直至身亡。

  第十七條 投保物件從本市遷往外地,若遷入地已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需將其保險關係***含資金***轉入遷入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機構;若遷入地尚未建立養老保險制度,可將其個人交納全部本息退發給本人。

  第十八條 投保人招工,提幹、考上大中專院校者,可將其保險關係***含資金***轉入其規定的社會保險體制,或將個人交納全部本息退還給本人。

  第十九條 給付權益不得轉讓、抵押、還欠貸。不得虛報、冒領養老金,違者一經查出,除追回資金外,予以嚴肅處理。

  第五章保險管理、承辦、監督機構

  第二十條 市民政局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的主管部門,負責行政管理、巨集觀指導、協調關係,制定發展規劃。

  第二十一條 市設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辦公室***隸屬市民政局***為保險業務的承辦機構。負責養老保險資金的收付、建檔等業務,並指導鄉鎮開展工作。

  各區設管理處負責日常業務指導。

  各鄉鎮設養老保險管理所,負責收發保險金、記帳建檔、及其他日常工作。

  管區或村設代會辦員,由村會計,出納兼任,負責收取保費,發放養老金。

  第二十二條 市政府設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委員會,實施對養老保險基金管理、運用的指導和監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委員會由政府主管領導任主任,由民政、體改、財政、計統、農委、銀行、審計、計生辦等部門的負責同志組成。

  第六章 基金管理與運用

  第二十三條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市統一管理。市設養老保險基金總帳,統一收儲保費,統一運營基金,統一支付養老金;鄉鎮建立分帳,管區或村和企業建立明細帳。按人立戶記帳建檔,村、鄉、市三級管理。承辦機構對投保人發給保險交費

  憑證,到領取年齡後,換髮支付憑證。

  第二十四條 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辦法主要是購買國家財政債券和參加銀行保值儲蓄。

  第二十五條 市、區、鄉***鎮***養老保險辦公室、管理處、管理所需管理費用,在開辦初期由市、區、鄉***鎮***財政一次性撥給開辦費,以後人員經費由財政開支,業務經費從管理費中開支。管理費從養老保險費中按一定比例提取。

  第二十六條 市養老保險辦公室必須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及時將基金收支積存及運用等情況,報告主管部門,接受檢查和指導。

  第二十七條 養老保險基金,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挪用、侵佔。

  第二十八條 投保人領取的養老金免繳個人收入調節稅。

  養老保險基金及其彙集、運轉、資金收付帳冊、票據,都不計徵稅和附加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頒佈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海口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物件權益

  1***投保人在交費期間身亡者,個人交納全部本息,退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2***投保人領取養老金,保證期為十年。領取養老金不足十年身亡者,保證期內的養老金餘額可以繼承。無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者,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支付喪葬費用。領取者超過十年長壽 者,支付養老金直至身亡為止。

  3***保險物件從本縣***市***遷往外地。若遷入地尚未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可將其個人交納全部本息退給本人。

  4***投保人招工、提幹、考學等農轉非,可將保險關係***含資金***轉入新的保險軌道,或將個人交納全部本息退還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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