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直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辦法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2日

  廣東省省直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是怎麼一回事呢?下文是小編收集的廣東省省直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暫行辦法,歡迎借鑑!

  廣東省省直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暫行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省直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收入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是:省直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執行行政單位財務和會計制度的省直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省直垂直管理系統行政單位***以下統稱省直行政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省直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是指省直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的轉移或核銷所產生的收入,包括國有資產的出售收入、轉讓收入、置換差價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補償賠償收入等。

  本辦法所稱省直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收入,是指省直行政單位在保證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經批准同意,出租、出借國有資產所取得的收入。

  上述收入包括產權在行政單位,由事業單位管理的房屋等固定資產的處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

  省直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以下統稱為國有資產收入。

  第四條 省直行政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按照規定程式履行報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處置。

  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應以“公平、公開、公正”為原則。省直行政單位擬將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或無償出借的,無論是本單位實施,還是委託後勤服務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實施,都應按照規定程式履行報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出租、出借。

  省直行政單位主管部門負責下屬單位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和處置稽核報批工作。

  第二章 徵收管理

  第五條 國有資產收入屬於省政府非稅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省財政廳負責收繳和監管。

  第六條 省直行政單位處置和出租、出借國有資產應繳納的稅款和所發生的相關費用***資產評估費、技術鑑定費、交易手續費、清理費用等***在收入中抵扣,抵扣後的餘額上繳省財政。

  第七條 省直行政單位應按照本規定負責對本單位國有資產收入收繳工作實施具體管理,並監督檢查下屬單位國有資產收入繳納情況。

  第八條 省直行政單位已取得的國有資產收入,在收入抵扣後3個工作日內,採取如下方式上繳:

  ***一***實行省非稅收入收繳改革的省直行政單位,其國有資產收入應通過省非稅收入徵管系統收繳。

  ***二***採取直接繳款方式的,繳款義務人按照有關規定納稅和抵費後,憑執收單位有關繳款通知書,使用省財政廳規定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將餘額繳入省財政,並報主管部門和省財政廳備案。

  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省直行政單位上繳國有資產收入時,使用以下收入科目:

  出租出借收入,使用“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出租收入***103070601***”科目;

  處置收入,使用“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103070602***”科目。

  第十條 省直行政單位應當記錄和反映國有資產收入,並按照有關規定向省財政廳報送年度統計報告。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條 國有資產收入有關收支統一納入部門預算,支出由省財政廳統籌安排,可優先安排用於收入上繳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的維護、管理性支出及統籌安排用於省直行政單位固定資產更新改造和新增資產配置。原則上不得用於人員經費支出。

  第十二條 申請使用國有資產收入資金的省直行政單位,應根據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提出用款計劃,經省財政廳稽核批准後,按下達的專案使用,年終將使用情況報主管部門及省財政廳。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省財政廳負責對省直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收入繳納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省審計廳負責對省直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收入管理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四條 省直行政單位要如實反映和繳納國有資產收入,不得隱瞞;不得截留、擠佔、坐支和挪用國有資產收入;不得違反規定使用國有資產收入。

  第十五條 省直行政單位要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加強對下屬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國有資產收入形成、收繳、使用、監督管理等方面的規章制度,防止隱瞞、截留、擠佔、坐支和挪用國有資產收入。

  第十六條 省財政廳、省直行政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應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省直行政單位公有住房出租、出售收入,按照國家和省現行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有關規定執行,不執行本辦法。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釋出的有關省直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的規定,凡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中央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暫行辦法》釋出施行

  中央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暫行辦法釋出施行

  從財政部獲悉,為了規範和加強中央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收入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財政部近日釋出了《中央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暫行辦法》,並從釋出之日起正式實施。

  《辦法》全文共十八條。《辦法》明確了國有資金的收繳辦法,強調國有資產處置收入上繳中央國庫,納入預算管理並按有關規定統籌安排使用;出租出借收入上繳中央財政專戶,支出從中央財政專戶中撥付。

  《辦法》還明確了稅費的扣除方式,並規範了收入的使用方向。國有資產收入及相關支出,應統一納入部門預算統籌安排。國有資產收入原來用於發放津貼補貼的部分,上繳中央財政後,由財政部統籌安排,作為規範後中央行政單位統一發放津貼補貼的資金來源。除此之外,國有資產收入不得再用於人員經費支出。

  此外,《辦法》還進一步明確了中央行政單位的責任。中央行政單位要如實反映和繳納國有資產收入,不得隱瞞,不得截留、擠佔、坐支和挪用國有資產收入;不得違反規定使用國有資產收入。要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加強對下屬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國有資產收入形成、收繳、使用、監督管理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財政部表示,《辦法》的釋出施行,加強了中央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及其收入管理,有利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和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進一步落實了“收支兩條線”管理要求,規範了各環節的管理,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利於杜絕“小金庫”、擅自發放津貼補貼等違法違紀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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