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頭市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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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工作人員在國***境***內出差工作與生活的需要,規範差旅費管理,完善公務活動接待制度,參照《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財政部財行[2006]313號***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直機關和事業單位,包括省直駐省會以外地區的所屬機關和事業單位。
第三條 差旅費開支範圍包括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四條 城市間交通費和住宿費在規定標準內憑據報銷,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實行定額包乾。
第五條 各單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審批管理制度,嚴格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肅財經紀律,加強廉政建設,不得向下級單位或其他單位轉嫁差旅費。
第二章 城市間交通費
第六條 出差人員要按照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憑據報銷城市間交通費。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員分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標準見下表
交通工具
級 別 火 車 輪 船
***不包括旅遊船*** 飛 機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車***
副省長及相當職務人員 軟 席
***軟 座、 一等軟座、軟臥*** 一等艙 頭等艙 憑據報銷
省直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正副廳***局***長,以及相當職務人員;事業單位中相當於機關正副廳***局***長的被聘到三級和四級職員崗位的管理人員,被聘到四級以上專業技術崗位的正高階專業技術人員 軟 席
***軟 座、 一等軟座、 軟臥*** 二等艙 普通艙
***經濟艙*** 憑據報銷
其餘人員 硬 席
***硬座、硬臥***
二等軟座 三等艙 普通艙
***經濟艙*** 憑據報銷
***二***出差人員乘坐飛機要從嚴控制,出差路途較遠或出差任務緊急的,需經本單位領導批准方可乘坐飛機。
***三***副省級以及相當職務的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車軟席或輪船一等艙、飛機頭等艙。
第七條 乘坐火車,從當日晚8時至次日晨7時乘車6小時以上的,或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的,可購同席臥鋪票。符合規定而未購買臥鋪票的,按實際乘坐的硬座票價的80%***乘坐全列軟席列車的,按照軟座車票的40%***給予補助。可以乘坐軟臥而改乘硬臥的,不再給予補助。
第八條 因出差發生的訂***退***票手續費和乘坐飛機發生的往返機場專線客車費、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航空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限每人每次一份***,憑據報銷。
第三章 住宿費
第九條 出差人員的住宿費在住宿費開支標準上限內憑據報銷。省直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出差住宿費開支標準上限按財政部根據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和物價水平確定的各級別人員的住宿費開支標準上限執行。
財政部委託各地通過政府採購確定出差接待定點飯店後,某一地區***地、市、州***所有的定點飯店中籤訂的最高協議價格就是當地的住宿費開支標準上限。
第十條 省直機關和財政性資金基本保證經費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出差實行定點住宿。住宿標準:副省級及相當職務人員住套間;廳***局***級及相當職務人員住標準間;事業單位中相當於機關正副廳***局***長的被聘到三級和四級職員崗位的管理人員,以及被聘到四級以上專業技術崗位的正高階專業技術人員住標準間;其餘人員兩人住一個標準間。
財政部委託各地通過政府採購確定的“黨政機關出差會議定點飯店”即為省直機關和財政性資金基本保證經費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出差定點飯店。
出差人員原則上要到定點飯店住宿,住宿費按照定點飯店的收費標準憑據報銷。因特殊情況未到定點飯店住宿的,在出差地住宿費開支標準上限以內憑據報銷。
出差到沒有定點飯店的地方,住宿費在出差地所隸屬設區市***地、州***住宿費開支標準上限以內憑據報銷。
第十一條 省直財政性資金定項或定額補助事業單位及財政性資金零補助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出差暫不實行定點住宿,其住宿費在出差地住宿費開支標準上限以內憑據報銷。
第十二條 出差人員無住宿費發票,一律不予報銷住宿費。
第四章 伙食補助費
第十三條 出差人員的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實行定額包乾,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天50元。
第十四條 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伙食的,不實行包乾辦法。出差人員應主動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並索取有效憑證,回所在單位如實申報,在規定的標準內憑接待方開具的有效憑證核領伙食補助費;沒有接待單位有效憑證的,不能發放和領取伙食補助費。接待單位收取的伙食費用於抵頂招待費開支。
第五章 公雜費
第十五條 出差人員的公雜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實行定額包乾,每人每天30元,用於補助市內交通、通訊等支出。
第十六條 出差人員由所在單位、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如實申報,公雜費減半發放。
第六章 參加會議等的差旅費
第十七條 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在途期間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回所在單位按照前述規定報銷;會議期間的個人公雜費由所在單位按每人每天10元定額包乾。會議主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並負擔費用的,會議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費由會議主辦單位按會議費規定統一開支,派出單位一律不再開支;會議主辦單位不統一安排食宿或雖統一安排食宿但不負擔費用的,會議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回所在單位按照前述規定報銷;會議主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只負擔部分費用的,參會人員憑主辦單位開具的相關證明,在第九條、第十三條規定的差旅費標準內報銷與會議主辦單位負擔住宿費、伙食費差額部分。
第十八條 到基層單位實***見***習、工作鍛鍊、支援工作以及各種工作隊等人員,在途期間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照前述規定執行;在基層單位工作期間,每人每天發放伙食補助費15元,公雜費每人每天5元包乾,不報銷住宿費。
到外地上級單位或外地平級單位掛職鍛鍊的人員,由原單位比照到基層單位工作鍛鍊的補助標準發給補助。
援藏援疆幹部援助工作期間探親休假***每年一次***往返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照前述規定執行;援助工作期間的生活補貼等需省財政開支的有關費用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不執行本條規定;援助工作期間因公發生的差旅費由受援單位按有關開支規定執行。
省直部門一般不得從下屬單位借調人員協助工作。確因工作需要必須借調的外地人員,由借入單位按每人每天6元發給補助費;本地人員,不發給補助費。
第十九條 工作人員因公受派遣外出參加學習、進修、培訓,在途期間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回所在單位按照前述規定報銷;在外地學習、進修、培訓期間的個人公雜費由所在單位按每人每天5元定額包乾發給。主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並從相關專項經費中統一開支費用的,學習、進修、培訓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派出單位一律不再開支;不統一安排食宿或雖統一安排食宿但不負擔費用的,學習、進修、培訓期間的住宿費按前述規定回原單位報銷,伙食補助費每人每天補助20元或10元,各單位根據具體情況選擇確定時間段及分時間段的具體補助標準;主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只補助部分費用的,工作人員憑主辦單位開具的相關證明,在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住宿標準和住宿費標準及本條規定的每天20元或10元伙食補助標準內報銷與主辦單位負擔的住宿費、伙食費差額部分。
參加超過半個月的以會代訓活動的有關差旅費開支,執行本條規定;半個月以內的執行第十七條規定。
非由組織派遣、自主進行學歷教育性質的學習、進修、培訓,不執行本條關於學習、進修、培訓期間的差旅費報銷包乾辦法。
第七章 調動、搬遷的差旅費
第二十條 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前述出差的有關規定執行。
工作人員調動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飛機。
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所發生的行李、傢俱等託運費,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內憑據報銷,超過部分自理。
以上發生的各項費用,由調入單位報銷。
第二十一條 與工作人員同住的家屬***父母、配偶、未滿16週歲的子女和必須贍養的其他家屬***,如果隨同調動,其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以及行李、傢俱託運費等,由調入單位按被調動人員的標準報銷。已滿16週歲的子女隨同被調動人員調動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按一般工作人員標準報銷。
被調動人員的同住家屬,應與被調動人員同行。暫時不能同行的,經調入單位同意,可暫留原地。其以後遷移時的旅費,以及被調動人員的非同住家屬,經批准遷到被調動人員的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旅費,均由被調動人員的調入單位報銷。
第二十二條 職工搬遷家屬的路費。按有關規定,並經組織批准,將原未隨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業人員***及其同住親屬遷至工作單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員所在單位按第二十一條規定報銷旅費。
第二十三條 由部隊轉業到地方工作的幹部,其差旅費按照解放軍總後勤部的有關規定,由所在部隊按合理路線、規定標準計算髮給,到達調入單位後結算,多退少補,作為增加或減少單位的差旅費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工作人員出差或調動工作期間,事先經單位領導批准就近回家省親辦事的,其繞道交通費,扣除出差直線單程交通費,多開支的部分由個人自理。繞道和在家期間不予報銷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二十五條 工作人員出差期間,因進行遊覽或非工作需要的參觀而開支的費用,均由個人自理。出差人員不準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請客、送禮、遊覽。各接待單位要根據各類出差人員住宿費限額標準和伙食補助費包乾標準適當安排,不得以任何名義免收或少收食宿費。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違反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加強差旅費管理的具體規定。實行垂直管理體制的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部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報省財政廳備案。事業單位可以在本辦法規定的經費開支標準以內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本單位的差旅費管理具體辦法和經費標準,報其財務主管部門備案後執行。
第二十七條 省直各黨派、各人民團體直屬機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實行。河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河北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規定〉的通知》[***1996***冀財文字第98號]和河北省財政廳《關於下派幹部生活補貼問題的通知》***冀財預[2001]79號***中的生活補貼標準同時廢止。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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