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方管理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5日
  根據《處方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處方是指由註冊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以下簡稱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藥師***稽核、調配、核對,並作為患者用藥憑證的醫療文書。下文是最新的處方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處方管理辦法最新版

  一總則

  1.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於與處方開具、調劑、保管相關的醫療機構及其人員。

  2.處方界定:包括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開具的處方,也包括醫療機構病區用藥醫囑單。

  二處方管理的一般規定

  處方標準:處方標準由衛生部統一規定,處方格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制定,處方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的標準和格式印製。

  三處方的開具

  1.處方有效期:處方開具當日有效。特殊情況下需延長有效期的,由開具處方的醫師註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天。

  2.處方一般用量: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對於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應當註明理由。

  3.利用計算機開具、傳遞處方和調劑處方的要求:醫師利用計算機開具、傳遞普通處方時,應當同時打印出紙質處方,其格式與手寫處方一致;列印的紙質處方經簽名或者加蓋簽章後有效。藥師核發藥品時,應當核對列印的紙質處方,無誤後發給藥品,並將列印的紙質處方與計算機傳遞處方同時收存備查。

  四處方的調劑

  1.調劑處方藥品操作規程:

  藥師應當按照操作規程調劑處方藥品:認真稽核處方,準確調配藥品,正確書寫藥袋或貼上標籤,註明患者姓名和藥品名稱、用法、用量,包裝;向患者交付藥品時,按照藥品說明書或者處方用法,進行用藥交待與指導,包括每種藥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項等。

  2.調劑處方“四查十對”、簽名及不得調劑的規定:

  A.四查十對:藥師調劑處方時必須做到“四查十對”:查處方,對科別、姓名、年齡;查藥品,對藥名、劑型、規格、數量;查配伍禁忌,對藥品性狀、用法用量;查用藥合理性,對臨床診斷。

  B.簽名:藥師在完成處方調劑後,應當在處方上簽名或者加蓋專用簽章。

  C.不得調配的:藥師對於不規範處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處方,不得調劑。

  3.不得限制門診就診人員持處方外購藥品的規定:

  除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品和兒科處方外,醫療機構不得限制門診就診人員持處方到藥品零售企業購藥。

  五監督管理

  1.不得從事處方調劑工作的規定:未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處方調劑工作。

  2.處方儲存期限及銷燬程式:

  處方由調劑處方藥品的醫療機構妥善儲存。普通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儲存期限為1年,醫療用毒***品、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儲存期限為2年,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儲存期限為3年。

  方儲存期滿後,經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登記備案,方可銷燬。

  六法律責任

  1.使用未取得任職資格的人員從事處方調劑工作的處罰:

  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2.藥師未按規定調劑處方的處罰:

  藥師未按照規定調劑處方藥品,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並由所在醫療機構或者其上級單位給予紀律處分。

  處方藥與非處方藥的區別

  處方藥***Rx***指有處方權的醫生所開具出來的處方,並由此從醫院藥房購買的藥物。這種藥通常都具有一定的毒性及其他潛在的影響,用藥方法和時間都有特殊要求,必須在醫生指導下使用。

  處方藥是為了保證用藥安全,由國家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或審定的,需憑醫師或其它有處方權的醫療專業人員開寫處方出售,並在醫師、藥師或其它醫療專業人員監督或指導下方可使用的藥品。

  處方藥大多屬於以下幾種情況:

  1、上市的新藥,對其活性或副作用還要進一步觀察。

  2、可產生依賴性的某些藥物,例如***類鎮痛藥及某些催眠***藥物等。

  3、藥物本身毒性較大,例如抗癌藥物等。

  4、用於治療某些疾病所需的特殊藥品,如心腦血管疾病的藥物,須經醫師確診後開出處方並在醫師指導下使用。此外,處方藥只准在專業性醫藥報刊進行廣告宣傳,不準在大眾傳播媒介進行廣告宣傳。

  非處方藥***OTC***指患者自己根據藥品說明書,自選、自購、自用的藥物,該類藥毒副作用較少、較輕,而且也容易察覺,不會引起耐藥性、成癮性,與其他藥物相互作用也小,在臨床上使用多年,療效肯定。非處方藥主要用於病情較輕、穩定、診斷明確的疾病,非處方藥屬於可以在藥店隨意購買的藥品。

  非處方藥是指為方便公眾用藥,在保證用藥安全的前提下,經國家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或審定後,不需要醫師或其它醫療專業人員開寫處方即可購買的藥品,一般公眾憑自我判斷,按照藥品標籤及使用說明就可自行使用。

  在實行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的國家,公開發售的非處方藥絕大多數是從原有的處方藥轉變而來的。從嚴格意義上講,某種藥物被批准為非處方藥,只是獲得了非處方藥的身份,經法規許可放寬其出售和使用的自由度,並不是說這種藥品只能作為非處方藥使用,也不代表這種藥物在任何情況下都無需醫師處方便可自由使用。事實上,許多藥物既有處方藥身份,又有非處方藥身份。

  例如,氫化可的鬆作為非處方藥時只用於治療面板過敏的外用軟膏劑,而用於急性炎症、風溼性心肌炎、類風溼關節炎以及支氣管哮喘等其它疾病的氫化可的鬆製劑***如片劑和注射劑***則必須憑醫師處方才能出售和使用,而且使用過程需要醫藥專業人員進行監護。

  隨著社會發展,人民文化水平的提高而誕生,所以要遵循見病吃藥、對症吃藥、明白吃藥、依法***用法、用量***吃藥。西方發達國家對藥物實行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已經20多年,且制度已經非常完善。僅美國非處方藥就高達3.5萬餘種,出現疾病用非處方藥治療的人數比找醫生治療者多4倍,而且高達92%的病人對非處方藥療效滿意。大病到醫院找醫生,小病到藥店購藥治療,體現出極大的優越性。尚未實行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制度,加之大眾對這方面知識瞭解不夠,抗生素、***等許多絕對屬於處方藥使用的藥物,在藥店可隨意買到,這在眾多需要國際接軌方面是極大的缺陷。

  對藥品實行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不但能保證用藥安全、有效,而且還有利於節約衛生資源,提高大眾自我保健意識,對推進現階段公費醫療制度改革都大有益處,可謂利國、利民,希望儘早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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