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水市城市戶外廣告設定規劃管理規定
《》已經麗水市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麗水市城市戶外廣告設定規劃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城市戶外廣告的設定規劃管理,促進戶外廣告業健康有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浙江省廣告管理若干規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以及麗水市城市總體規劃和《麗水市區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麗水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戶外廣告的設定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根據城市不同區域的功能、地理環境、文化氛圍和商業特點,將城區戶外廣告的設定區域劃分為:
***一***禁止設定區域:市行政中心區、靈山寺風景區、三巖寺風景區、南明山風景區、白雲山森林公園、塔下名勝公園、醬園弄譚宅、中共浙江省委機關舊址、南明門、古城牆等國家機關、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單位及建築控制地帶。
***二***控制設定區域:各類廣場、文教園區、江濱公園、永珍山公園、處州公園、中心公園、麗陽門公園、古城島公園、枇杷嶼旅遊公園、植物園、省道國道***等區域及建設控制地帶。
***三***一般設定區域:除禁止、控制區域以外的區域。
今後,隨著城市經濟社會文化的發展,由相關職能部門制定戶外廣告設定區域劃分調整方案,經麗水市城市戶外廣告設定規劃管理聯席會議審議後執行。
第四條 主要戶外廣告設定區域規劃
***一***城區出***地域:戶外廣告設定要與城市***景觀元素有機結合,綜合考慮城市戶外廣告的社會效應,注重戶外廣告景觀設計佈局的藝術化、風格化。
***二***甌江兩岸區域:戶外廣告設定要注重整體效果,與自然景觀、人文景觀和諧相處、相得益彰。鼓勵使用霓虹燈、電氣招牌廣告。使廣告與城市燈光夜景等達到和諧統一,展示城市的***、康樂、繁榮。
***三***文教園區:戶外廣告設定要圍繞增強人文氣息加以佈局和設計,使城市戶外廣告景觀與文化有機融合在一起。以具有文化品位的公益廣告為主,展現文教區清靜、高雅、整潔、文明之風采。
***四***重點商業區塊:戶外廣告設定要充分考慮現代商業文化氛圍的營造。戶外廣告以步行者為主要宣傳物件,要求標準統一,形式新穎,品質精良,內容健康。鼓勵使用霓虹燈、內顯燈箱、櫥窗等廣告形式,以發揮戶外廣告塑造與豐富城市景觀的獨特作用。
***五***水閣、天寧工業園區、富嶺規劃工業用地和繞城公路:該區域宜設定適量的企業形象和品牌廣告,形式上以雙面高炮廣告為主,以塑造我市馳著名商標企業形象和優勢產業、品牌形象。
第五條 禁止利用以下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標牌設定規劃戶外廣告:
***一***交通指路牌;
***二***交通標誌標牌;
***三***交通訊號設施;
***四***交通執勤崗位設施;
***五***車行道隔欄;
***六***人行道隔欄;
***七***道路綠化隔離帶護欄;
***八***人行天橋護欄;
***九***道路、橋樑、隧道收費口防撞牆;
***十***其他交通安全設施或交通標誌標牌。
第六條 有以下情形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標牌使用的,禁止設定規劃戶外廣告:
***一***交通安全設施和交通標誌標牌10米範圍之內的;
***二***遮擋交通訊號、交通標誌標牌的;
***三***距離除公交車候車亭外的公交站牌、路名牌、消防栓、出租汽車招牌等公用設施5米範圍之內的;
***四***在工程管線、高壓電力架空線安全執行用地範圍之內的;
***五***距離城市道路,公路的停車線10米範圍以內的;
***六***其他影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標牌使用的情形。
第七條 有以下情形妨礙生產或居民生活,以及損害市容、市貌或建築形象的禁止設定規劃戶外廣告:
***一***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設定的;
***二***在寬度不足4米的人行道上設定的;
***三***在建築物外牆、頂部設定實物廣告的;
***四***設定廣告遮擋視窗的***重點商業區塊且二、三樓為商業用房的除外***;
***五***在建築物上附設戶外廣告的設定有損建築物形體輪廓線和建築立面形象的;
***六***在透空圍牆上設定的;
***七***在坡屋頂建築物或具有藝術特色的建築物頂部設定的;
***八***在十八層或50米以上的建築物或構築物屋頂上設定的;
***九***在建築主體三層以上的層與層之間的窗間牆上設定的;
***十***在騎樓的立柱上設定的;
***十一***在店門及店門外的立柱上張貼的;
***十二***利用空氣動力傘、滑翔機進行廣告宣傳的;
***十三***其他妨礙生產或居民生活,及損害市容、市貌或建築形象的情形。
第八條 禁止利用行道樹或綠地設定規劃戶外廣告:
***一***依附於行道樹設定或戶外廣告設定可能影響行道樹生長的;
***二***戶外廣告設定嚴重遮擋綠化景觀的;
***三***其他利用行道樹或毀損綠地的情形。
第九條 其他禁止設定規劃的情形:
***一***在城區各商場***店***、賓館***旅社***、酒店、寫字樓、住宅、道路、橋樑、綠化帶、建築工地等處懸掛巨幅布幔的;
***二***利用通訊、電力設施設定的***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活動除外***;
***三***設定、釋出鐵皮油漆廣告的;
***四***利用跨江大橋設定的;
***五***在未規劃設計廣告位的建築物上設定大型戶外廣告的;
***六***在城市大型公共建築、標誌性建築上設定的;
***七***在公共廣告欄以外的建***構***築物、樹木、電杆、燈杆等處張貼廣告或散發印刷品廣告的。
第十條 大型戶外廣告的界定標準為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上。
第十一條 實物造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僅限於商業步行街、廣場,或面積較大的綠地。
第十二條 在已制定街景規劃的路段設定戶外廣告的,必須符合街景規劃要求。
第十三條 對批量設定的戶外廣告,在釋出戶外廣告的相同時間內和同等質量上,其公益廣告的面積比例不得少於10%.
第十四條 大型展銷展示活動、文體活動的戶外廣告設定,必須編制詳細的設計方案;活動結束後,按誰組織主辦、誰負責拆除的原則,在24小時內自行拆除。
第十五條 原經過許可設定的戶外廣告在期限內不得空置,必須及時釋出經審批同意的同等質量公益廣告或予以拆除;期滿後必須重新經過審批。
第十六條 建立麗水市城市戶外廣告設定規劃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各職能部門的具體職責分工按照市政府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的檔案規定執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好聯席會議的牽頭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市工商、建設規劃、公安、城管執法、交通、環保、水利、林業等行政執法部門,要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省政府規章的有關規定,依法履行對戶外廣告設定的規劃管理和監督檢查。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相關行政執法部門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予以監管和查處。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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