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最新版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3日

  為了規範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保護上市公司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證券市場資源的優化配置,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了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保護上市公司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證券市場資源的優化配置,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誠實守信,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自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接受政府、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三條 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的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充分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權益及變動情況,依法嚴格履行報告、公告和其他法定義務。在相關資訊披露前,負有保密義務。

  資訊披露義務人報告、公告的資訊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四條 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涉及國家產業政策、行業准入、國有股份轉讓等事項,需要取得國家相關部門批准的,應當在取得批准後進行。

  外國投資者進行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的,應當取得國家相關部門的批准,適用中國法律,服從中國的司法、仲裁管轄。

  第五條 收購人可以通過取得股份的方式成為一個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可以通過投資關係、協議、其他安排的途徑成為一個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也可以同時採取上述方式和途徑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權。

  收購人包括投資者及與其一致行動的他人。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購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

  ***一***收購人負有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且處於持續狀態;

  ***二***收購人最近3 年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為;

  ***三***收購人最近3 年有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為;

  ***四***收購人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被收購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被收購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被收購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有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上述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轉讓被收購公司控制權之前,應當主動消除損害;未能消除損害的,應當就其出讓相關股份所得收入用於消除全部損害做出安排,對不足以消除損害的部分應當提供充分有效的履約擔保或安排,並依照公司章程取得被收購公司股東大會的批准。

  第八條 被收購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應當公平對待收購本公司的所有收購人。被收購公司董事會針對收購所做出的決策及採取的措施,應當有利於維護公司及其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職權對收購設定不適當的障礙,不得利用公司資源向收購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不得損害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收購人進行上市公司的收購,應當聘請在中國註冊的具有從事財務顧問業務資格的專業機構擔任財務顧問。收購人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聘請財務顧問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

  財務顧問應當勤勉盡責,遵守行業規範和職業道德,保持獨立性,保證其所製作、出具檔案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財務顧問認為收購人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購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合法權益的,應當拒絕為收購人提供財務顧問服務。

  財務顧問不得教唆、協助或者夥同委託人編制或披露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報告、公告檔案,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購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證監會設立由專業人員和有關專家組成的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可以根據中國證監會職能部門的請求,就是否構成上市公司的收購、是否有不得收購上市公司的情形以及其他相關事宜提供諮詢意見。中國證監會依法做出決定。

  第十一條 證券交易所依法制定業務規則,為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組織交易和提供服務,對相關證券交易活動進行實時監控,監督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的資訊披露義務人切實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依法制定業務規則,為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所涉及的證券登記、存管、結算等事宜提供服務。

  第二章 權益披露

  第十二條 投資者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的權益,包括登記在其名下的股份和雖未登記在其名下但該投資者可以實際支配表決權的股份。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應當合併計算。

  第十三條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 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後,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佔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2 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十四條 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擬達到或者超過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 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後,其擁有權益的股份佔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達到或者超過5%的,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履行報告、公告義務。

  前兩款規定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作出報告、公告前,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相關股份轉讓及過戶登記手續按照本辦法第四章及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行政劃轉或者變更、執行法院裁定、繼承、贈與等方式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達到前條規定比例的,應當按照前條規定履行報告、公告義務,並參照前條規定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但未達到20%的,應當編制包括下列內容的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一***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的姓名、住所;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為法人的,其名稱、註冊地及法定代表人;

  ***二***持股目的,是否有意在未來12 個月內繼續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擁有的權益;

  ***三***上市公司的名稱、股票的種類、數量、比例;

  ***四***在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或者擁有權益的股份增減變化達到5%的時間及方式;

  ***五***權益變動事實發生之日前6 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買賣該公司股票的簡要情況;

  ***六***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內容。

  前述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但未達到20%的,還應當披露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內容。

  第十七條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20%但未超過30%的,應當編制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除須披露前條規定的資訊外,還應當披露以下內容:

  ***一***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股權控制關係結構圖;

  ***二***取得相關股份的價格、所需資金額、資金來源,或者其他支付安排;

  ***三***投資者、一致行動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所從事的業務與上市公司的業務是否存在同業競爭或者潛在的同業競爭,是否存在持續關聯交易;存在同業競爭或者持續關聯交易的,是否已做出相應的安排,確保投資者、一致行動人及其關聯方與上市公司之間避免同業競爭以及保持上市公司的獨立性;

  ***四***未來12 個月內對上市公司資產、業務、人員、組織結構、公司章程等進行調整的後續計劃;

  ***五***前24 個月內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與上市公司之間的重大交易;

  ***六***不存在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情形;

  ***七***能夠按照本辦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提供相關檔案。

  前述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還應當聘請財務顧問對上述權益變動報告書所披露的內容出具核查意見,但國有股行政劃轉或者變更、股份轉讓在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進行、因繼承取得股份的除外。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承諾至少3 年放棄行使相關股份表決權的,可免於聘請財務顧問和提供前款第***七***項規定的檔案。

  第十八條 已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披露之日起6 個月內,因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需要再次報告、公告權益變動報告書的,可以僅就與前次報告書不同的部分作出報告、公告;自前次披露之日起超過6 個月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應當按照本章的規定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履行報告、公告義務。

  第十九條 因上市公司減少股本導致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出現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免於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上市公司應當自完成減少股本的變更登記之日起2 個工作日內,就因此導致的公司股東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情況作出公告;因公司減少股本可能導致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成為公司第一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該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應當自公司董事會公告有關減少公司股本決議之日起3 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履行報告、公告義務。

  第二十條 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的資訊披露義務人依法披露前,相關資訊已在媒體上傳播或者公司股票交易出現異常的,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向當事人進行查詢,當事人應當及時予以書面答覆,上市公司應當及時作出公告。

  第二十一條 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的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在至少一家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上依法披露資訊;在其他媒體上進行披露的,披露內容應當一致,披露時間不得早於指定媒體的披露時間。

  第二十二條 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的資訊披露義務人採取一致行動的,可以以書面形式約定由其中一人作為指定代表負責統一編制資訊披露檔案,並同意授權指定代表在資訊披露檔案上簽字、蓋章。

  各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對資訊披露檔案中涉及其自身的資訊承擔責任;對資訊披露檔案中涉及的與多個資訊披露義務人相關的資訊,各資訊披露義務人對相關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章 要約收購

  第二十三條 投資者自願選擇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約***以下簡稱全面要約***,也可以向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約***以下簡稱部分要約***。

  第二十四條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收購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採取要約方式進行,發出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

  第二十五條 收購人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以要約方式收購一個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預定收購的股份比例均不得低於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

  第二十六條 以要約方式進行上市公司收購的,收購人應當公平對待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持有同一種類股份的股東應當得到同等對待。

  第二十七條 收購人為終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發出全面要約的,或者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請但未取得豁免而發出全面要約的,應當以現金支付收購價款;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證券***以下簡稱證券***支付收購價款的,應當同時提供現金方式供被收購公司股東選擇。

  第二十八條 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購人應當編制要約收購報告書,聘請財務顧問,通知被收購公司,同時對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本次收購依法應當取得相關部門批准的,收購人應當在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中作出特別提示,並在取得批准後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

  第二十九條 前條規定的要約收購報告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收購人的姓名、住所;收購人為法人的,其名稱、註冊地及法定代表人,與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之間的股權控制關係結構圖;

  ***二***收購人關於收購的決定及收購目的,是否擬在未來12個月內繼續增持;

  ***三***上市公司的名稱、收購股份的種類;

  ***四***預定收購股份的數量和比例;

  ***五***收購價格;

  ***六***收購所需資金額、資金來源及資金保證,或者其他支付安排;

  ***七***收購要約約定的條件;

  ***八***收購期限;

  ***九***公告收購報告書時持有被收購公司的股份數量、比例;

  ***十***本次收購對上市公司的影響分析,包括收購人及其關聯方所從事的業務與上市公司的業務是否存在同業競爭或者潛在的同業競爭,是否存在持續關聯交易;存在同業競爭或者持續關聯交易的,收購人是否已作出相應的安排,確保收購人及其關聯方與上市公司之間避免同業競爭以及保持上市公司的獨立性;

  ***十一***未來12 個月內對上市公司資產、業務、人員、組織結構、公司章程等進行調整的後續計劃;

  ***十二***前24 個月內收購人及其關聯方與上市公司之間的重大交易;

  ***十三***前6 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買賣被收購公司股票的情況;

  ***十四***中國證監會要求披露的其他內容。

  收購人發出全面要約的,應當在要約收購報告書中充分披露終止上市的風險、終止上市後收購行為完成的時間及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剩餘股東出售其股票的其他後續安排;收購人發出以終止公司上市地位為目的的全面要約,無須披露前款第***十***項規定的內容。

  第三十條 收購人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七條擬收購上市公司股份超過30%,須改以要約方式進行收購的,收購人應當在達成收購協議或者做出類似安排後的3 日內對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並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履行公告義務,同時免於編制、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依法應當取得批准的,應當在公告中特別提示本次要約須取得相關批准方可進行。

  未取得批准的,收購人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 個工作日內,公告取消收購計劃,並通知被收購公司。

  第三十一條 收購人自作出要約收購提示性公告起60 日內,未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的,收購人應當在期滿後次一個工作日通知被收購公司,並予公告;此後每30 日應當公告一次,直至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

  收購人作出要約收購提示性公告後,在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之前,擬自行取消收購計劃的,應當公告原因;自公告之日起12個月內,該收購人不得再次對同一上市公司進行收購。

  第三十二條 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當對收購人的主體資格、資信情況及收購意圖進行調查,對要約條件進行分析,對股東是否接受要約提出建議,並聘請獨立財務顧問提出專業意見。在收購人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後20 日內,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當公告被收購公司董事會報告書與獨立財務顧問的專業意見。

  收購人對收購要約條件做出重大變更的,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當在3 個工作日內公告董事會及獨立財務顧問就要約條件的變更情況所出具的補充意見。

  第三十三條 收購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後至要約收購完成前,被收購公司除繼續從事正常的經營活動或者執行股東大會已經作出的決議外,未經股東大會批准,被收購公司董事會不得通過處置公司資產、對外投資、調整公司主要業務、擔保、貸款等方式,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造成重大影響。

  第三十四條 在要約收購期間,被收購公司董事不得辭職。

  第三十五條 收購人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要約收購的,對同一種類股票的要約價格,不得低於要約收購提示性公告日前6 個月內收購人取得該種股票所支付的最高價格。

  要約價格低於提示性公告日前30 個交易日該種股票的每日加權平均價格的算術平均值的,收購人聘請的財務顧問應當就該種股票前6 個月的交易情況進行分析,說明是否存在股價被操縱、收購人是否有未披露的一致行動人、收購人前6 個月取得公司股份是否存在其他支付安排、要約價格的合理性等。

  第三十六條 收購人可以採用現金、證券、現金與證券相結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購上市公司的價款。收購人以證券支付收購價款的,應當提供該證券的發行人最近3 年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證券估值報告,並配合被收購公司聘請的獨立財務顧問的盡職調查工作。收購人以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債券支付收購價款的,該債券的可上市交易時間應當不少於一個月。收購人以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證券支付收購價款的,必須同時提供現金方式供被收購公司的股東選擇,並詳細披露相關證券的保管、送達被收購公司股東的方式和程式安排。

  收購人聘請的財務顧問應當對收購人支付收購價款的能力和資金來源進行充分的盡職調查,詳細披露核查的過程和依據,說明收購人是否具備要約收購的能力。收購人應當在作出要約收購提示性公告的同時,提供以下至少一項安排保證其具備履約能力:

  ***一***以現金支付收購價款的,將不少於收購價款總額的20%作為履約保證金存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指定的銀行;收購人以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證券支付收購價款的,將用於支付的全部證券交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保管,但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的除外;

  ***二***銀行對要約收購所需價款出具保函;

  ***三***財務顧問出具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書面承諾,明確如要約期滿收購人不支付收購價款,財務顧問進行支付。

  第三十七條 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於30 日,並不得超過60 日;但是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

  在收購要約約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

  第三十八條 採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作出公告後至收購期限屆滿前,不得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入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第三十九條 收購要約提出的各項收購條件,適用於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

  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的,必須及時公告,載明具體變更事項,並通知被收購公司。

  第四十條 收購要約期限屆滿前15 日內,收購人不得變更收購要約;但是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

  出現競爭要約時,發出初始要約的收購人變更收購要約距初始要約收購期限屆滿不足15 日的,應當延長收購期限,延長後的要約期應當不少於15 日,不得超過最後一個競爭要約的期滿日,並按規定追加履約保證。

  發出競爭要約的收購人最遲不得晚於初始要約收購期限屆滿前15 日發出要約收購的提示性公告,並應當根據本辦法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履行公告義務。

  第四十一條 要約收購報告書所披露的基本事實發生重大變化的,收購人應當在該重大變化發生之日起2 個工作日內作出公告,並通知被收購公司。

  第四十二條 同意接受收購要約的股東***以下簡稱預受股東***,應當委託證券公司辦理預受要約的相關手續。收購人應當委託證券公司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辦理預受要約股票的臨時保管。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臨時保管的預受要約的股票,在要約收購期間不得轉讓。

  前款所稱預受,是指被收購公司股東同意接受要約的初步意思表示,在要約收購期限內不可撤回之前不構成承諾。在要約收購期限屆滿3 個交易日前,預受股東可以委託證券公司辦理撤回預受要約的手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根據預受要約股東的撤回申請解除對預受要約股票的臨時保管。在要約收購期限屆滿前3 個交易日內,預受股東不得撤回其對要約的接受。在要約收購期限內,收購人應當每日在證券交易所網站上公告已預受收購要約的股份數量。

  出現競爭要約時,接受初始要約的預受股東撤回全部或者部分預受的股份,並將撤回的股份售予競爭要約人的,應當委託證券公司辦理撤回預受初始要約的手續和預受競爭要約的相關手續。

  第四十三條 收購期限屆滿,發出部分要約的收購人應當按照收購要約約定的條件購買被收購公司股東預受的股份,預受要約股份的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時,收購人應當按照同等比例收購預受要約的股份;以終止被收購公司上市地位為目的的,收購人應當按照收購要約約定的條件購買被收購公司股東預受的全部股份;未取得中國證監會豁免而發出全面要約的收購人應當購買被收購公司股東預受的全部股份。

  收購期限屆滿後3 個交易日內,接受委託的證券公司應當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辦理股份轉讓結算、過戶登記手續,解除對超過預定收購比例的股票的臨時保管;收購人應當公告本次要約收購的結果。

  第四十四條 收購期限屆滿,被收購公司股權分佈不符合上市條件,該上市公司的股票由證券交易所依法終止上市交易。在收購行為完成前,其餘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在收購報告書規定的合理期限內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

  第四十五條 收購期限屆滿後15 日內,收購人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交關於收購情況的書面報告,並予以公告。

  第四十六條 除要約方式外,投資者不得在證券交易所外公開求購上市公司的股份。

  第四章 協議收購

  第四十七條 收購人通過協議方式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但未超過30%的,按照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辦理。

  收購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的股東發出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符合本辦法第六章規定情形的,收購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免除發出要約。

  收購人擬通過協議方式收購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超過30%的,超過30%的部分,應當改以要約方式進行;但符合本辦法第六章規定情形的,收購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免除發出要約。收購人在取得中國證監會豁免後,履行其收購協議;未取得中國證監會豁免且擬繼續履行其收購協議的,或者不申請豁免的,在履行其收購協議前,應當發出全面要約。

  第四十八條 以協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超過30%,收購人擬依據本辦法第六章的規定申請豁免的,應當在與上市公司股東達成收購協議之日起3 日內編制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提交豁免申請,委託財務顧問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被收購公司,並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摘要。

  收購人自取得中國證監會的豁免之日起3 日內公告其收購報告書、財務顧問專業意見和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收購人未取得豁免的,應當自收到中國證監會的決定之日起3 日內予以公告,並按照本辦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九條 依據前條規定所作的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須披露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至第***六***項和第***九***項至第***十四***項規定的內容及收購協議的生效條件和付款安排。

  已披露收購報告書的收購人在披露之日起6 個月內,因權益變動需要再次報告、公告的,可以僅就與前次報告書不同的部分作出報告、公告;超過6 個月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履行報告、公告義務。

  第五十條 收購人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時,應當提交以下備查檔案:

  ***一***中國公民的身份證明,或者在中國境內登記註冊的法人、其他組織的證明檔案;

  ***二***基於收購人的實力和從業經驗對上市公司後續發展計劃可行性的說明,收購人擬修改公司章程、改選公司董事會、改變或者調整公司主營業務的,還應當補充其具備規範運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說明;

  ***三***收購人及其關聯方與被收購公司存在同業競爭、關聯交易的,應提供避免同業競爭等利益衝突、保持被收購公司經營獨立性的說明;

  ***四***收購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2 年未變更的說明;

  ***五***收購人及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核心企業和核心業務、關聯企業及主營業務的說明;收購人或其實際控制人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還應當提供其持股5%以上的上市公司以及銀行、信託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其他金融機構的情況說明;

  ***六***財務顧問關於收購人最近3 年的誠信記錄、收購資金來源合法性、收購人具備履行相關承諾的能力以及相關資訊披露內容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的核查意見;收購人成立未滿3 年的,財務顧問還應當提供其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最近3 年誠信記錄的核查意見。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進行上市公司收購的,除應當提交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檔案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檔案:

  ***一***財務顧問出具的收購人符合對上市公司進行戰略投資的條件、具有收購上市公司的能力的核查意見;

  ***二***收購人接受中國司法、仲裁管轄的宣告。

  第五十一條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員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託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擬對本公司進行收購或者通過本辦法第五章規定的方式取得本公司控制權***以下簡稱管理層收購***的,該上市公司應當具備健全且執行良好的組織機構以及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會成員中獨立董事的比例應當達到或者超過 1/2。公司應當聘請具有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提供公司資產評估報告,本次收購應當經董事會非關聯董事作出決議,且取得2/3 以上的獨立董事同意後,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經出席股東大會的非關聯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獨立董事發表意見前,應當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就本次收購出具專業意見,獨立董事及獨立財務顧問的意見應當一併予以公告。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情形,或者最近3 年有證券市場不良誠信記錄的,不得收購本公司。

  第五十二條 以協議方式進行上市公司收購的,自簽訂收購協議起至相關股份完成過戶的期間為上市公司收購過渡期***以下簡稱過渡期***。在過渡期內,收購人不得通過控股股東提議改選上市公司董事會,確有充分理由改選董事會的,來自收購人的董事不得超過董事會成員的1/3;被收購公司不得為收購人及其關聯方提供擔保;被收購公司不得公開發行股份募集資金,不得進行重大購買、出售資產及重大投資行為或者與收購人及其關聯方進行其他關聯交易,但收購人為挽救陷入危機或者面臨嚴重財務困難的上市公司的情形除外。

  第五十三條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向收購人協議轉讓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應當對收購人的主體資格、誠信情況及收購意圖進行調查,並在其權益變動報告書中披露有關調查情況。

  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未清償其對公司的負債,未解除公司為其負債提供的擔保,或者存在損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的,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當對前述情形及時予以披露,並採取有效措施維護公司利益。

  第五十四條 協議收購的相關當事人應當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辦理擬轉讓股份的臨時保管手續,並可以將用於支付的現金存放於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指定的銀行。

  第五十五條 收購報告書公告後,相關當事人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規則,在證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轉讓予以確認後,憑全部轉讓款項存放於雙方認可的銀行賬戶的證明,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解除擬協議轉讓股票的臨時保管,並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收購人未按規定履行報告、公告義務,或者未按規定提出申請的,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不予辦理股份轉讓和過戶登記手續。

  收購人在收購報告書公告後30 日內仍未完成相關股份過戶手續的,應當立即作出公告,說明理由;在未完成相關股份過戶期間,應當每隔30 日公告相關股份過戶辦理進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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