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農業土地開發土地出讓金收入和使用管理辦法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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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省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收入和使用管理辦法第一條根據《國務院關於將部分土地出讓金用於農業土地開發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4]8號***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收入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04]49號***和《關於印發〈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04]174號***的規定,從2004年1月1日起,將部分土地出讓金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為規範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的收入和使用管理,加強對各地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和考核等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是指省、市、縣***區***、自治縣從土地出讓金中按規定比例劃出的專賬管理的資金。

  第三條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於將部分土地出讓金用於農業土地開發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府[2004]59號***規定,我省從各市、縣***市、區***土地出讓金平均純收益中劃出20%用於農業土地開發,其中:70%作為本級農業土地開發資金,30%集中到省統一使用。

  從土地出讓金劃出的農業土地開發資金計算公式為:從土地出讓金劃出的農業土地開發資金=土地出讓面積×土地出讓平均純收益徵收標準***對應所在地徵收等別***×各地規定的土地出讓金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比例***20%***。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土地出讓平均純收益徵收標準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出讓土地取得的土地出讓純收益的平均值。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已根據全國城鎮土地等別、城鎮土地級別、基準地價水平、建設用地供求狀況、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等情況進行了制定、聯合釋出,並根據土地市場價格變動情況適時調整。土地出讓平均純收益徵收標準附後。

  第五條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辦理的土地出讓合同,按季統計土地出讓面積送同級財政部門,同時抄報省級財政部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同級財政部門根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供的土地出讓面積、城鎮土地等別、土地出讓平均純收益徵收標準和省政府規定的土地出讓金20%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比例,計算應從土地出讓金中劃繳的農業土地開發資金。

  第六條根據財政部規定,調整現行政府預算收支科目,將“基金預算收入科目”第85類“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下的850101項“土地出讓金”取消;增設850103項“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反映從“土地出讓金財政結算專戶”中劃入的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資金;增設850104項“其他土地出讓金”,反映從“土地出讓金財政結算專戶”中扣除劃入農業土地開發資金專賬後的土地出讓金。在“基金預算支出科目”第85類“土地有償使用支出”下增設8503款“農業土地開發支出”,反映從土地出讓金中劃出的農業土地開發資金安排的農業土地開發支出。

  第七條 按本辦法第五條計算應從土地出讓金中劃出的農業土地開發資金,按照專賬管理的原則和土地出讓金繳交情況,由財政部門在次月5日前辦理土地出讓金清算。清算時,按預算級次分別開具繳款書,辦理繳庫手續,將屬於本市、縣***區***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收入20%部分中的70%繳入同級國庫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收入專賬;30%部分按就地繳庫方式繳入省國庫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收入專賬,上劃時請使用“一般繳款書”***收款單位全稱:廣東省財政廳;預算級次:省級;收款銀行:國家金庫廣東省分庫;帳號:2550001-23***,預算科目填列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科目第85類第850103項“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

  第八條 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納入財政預算,實行專賬核算管理。各級財政部門應嚴格按照國家對部分土地出讓金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規定,保證土地出讓金專戶資金優先足額劃入用於農業土地開發資金專賬,按照規定的使用範圍進行專款專用,不得截留、坐支和挪用,並實行社會公示制度。

  第九條 本辦法所稱的農業土地開發主要包括:土地整理和復墾、宜農未利用地的開發、基本農田建設以及改善農業生產條件的土地開發。

  土地整理和復墾是指: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規劃,有組織地對農村地區田、水、路、林及村莊進行綜合整治;對在生產建設過程中挖損、塌陷、壓佔及汙染破壞的土地和洪災滑坡崩塌、泥石流、風沙等自然災害損毀的土地進行復墾。

  宜農未利用地的開發是指: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水土流失和土地沙漠化的前提下,對灘塗、鹽鹼地、荒草地、裸土地等未利用的宜農土地進行開發利用。

  基本農田建設是指:採取相應措施對基本農田進行改造、改良和保護,促進基本農田綜合生產能力提高和持續利用。具體包括: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的建設;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建設;對中低產田的改造;蔬菜生產基地建設;國務院和各級人民政府規定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其他耕地的建設等。

  改善農業生產條件的土地開發是指:為改善農業生產條件而獨立進行的農田道路、電力通訊、水源、給排水等生產設施的建設。

  第十條 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組織農業土地開發專項資金的專案預算編制、初審、申報。各級財政部門負責農業土地開發專項資金的專案預算的稽核批准、下達、資金的撥付和資金的使用監督管理工作;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專案實施的監督檢查及竣工驗收等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省財政廳和國土資源廳會同省監察廳、審計廳等有關部門,對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的提取比例、預算管理、支出範圍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對於違反規定的,除通報外,對提取比例不足的,負責督促其限時足額劃入,督促未果的,依法強行劃入專賬;對於違反專賬管理的,負責督促其在7個工作日內予以糾正;對於違反支出範圍的,除負責督促其在7個工作日內糾正外,應將超出本辦法規定支出範圍的資金收回專賬;對挪用專賬資金的,由省財政廳負責追繳,並報省監察廳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各級財政部門和國土資源部門要開展對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對檢查出的問題要及時採取措施予以糾正。

  第十二條各級財政部門、國土資源部門要對土地出讓金徵收和使用情況每年二次進行統計填報。“土地出讓金徵收和使用情況表”於上半年***6月***終了後20日***即每年7月20日***和年度終了後20日***即次年1月20日***前以地級市為單位***分縣、區***上報省財政廳和省國土資源廳。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實行。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解釋。

  土地出讓金計算方法

  一. 有實際成交價的,且不低於所在級別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按成交價不低於40%的標準計算出讓金,若成交價低於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則依照標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

  二. 發生轉讓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時,按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

  三. 通過以上方式計算的土地出讓金數額,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有異議的,由受讓人委託有資質的土地估價機構進行評估,按評估價的40%計算土地出讓金。

  四. 劃撥土地使用權成本價格佔土地價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於60%,在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計算出讓金時,必須將成本價格換算成市場土地價格,再按不低於40%的標準計算土地出讓金。

  該條目中所提到的40%沒有法律依據,純屬引用別人錯誤理論,請更正。從2002年開始,土地招拍掛條例就明確了,出讓金就是全部地價,沒有40%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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