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散裝水泥管理辦法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2日

  發展散裝水泥作為一項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重要經濟技術措施,對促進水泥產業經濟增長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下文是,歡迎閱讀!

  全文

  第一條 為了發展散裝水泥,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提高經濟社會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水泥生產、經營、運輸、使用及有關行政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水泥的生產、使用實行“限制袋裝,鼓勵散裝”的原則,提高水泥散裝率,發展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

  第四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散裝水泥管理工作的領導,將散裝水泥發展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對發展散裝水泥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和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散裝水泥行政管理的主管機關***以下簡稱散裝水泥行政主管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展散裝水泥的行政管理工作,編制本級政府散裝水泥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本辦法實施。

  其他行政管理機關按照各自的職責,支援和配合散裝水泥行政主管機關做好發展散裝水泥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新建水泥生產企業***含水泥粉磨站,下同***的散裝水泥生產能力應當達到本企業水泥生產能力的70%。

  改建、擴建水泥生產企業的散裝水泥生產能力應當達到本企業水泥生產能力的50%。

  已經建成的水泥生產企業的散裝水泥生產能力,在本辦法實施後三年內,旋窯應當達到本企業水泥生產能力的50%,立窯應當達到本企業水泥生產能力的20%。

  第七條 水泥生產企業應當加強散裝水泥的質量、計量管理,確保出廠的散裝水泥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八條 散裝水泥生產、經營、運輸、使用、裝置製造和管理的單位,應當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報送統計報表。

  第九條 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和有散裝水泥供應的水泥製品生產企業,應當全部使用散裝水泥。

  第十條 本市主城區及在預拌混凝土攪拌站供應半徑內的其他區縣***自治縣、市***城區,建築面積1000平方米或者混凝土用量500立方米以上的建設工程,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禁止在前述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

  有散裝水泥供應的區縣***自治縣、市***,在城區範圍內與前款相同規模的建設工程,應當使用散裝水泥。

  設有預拌砂漿攪拌站的區縣***自治縣、市***,在其城區範圍內必須使用預拌砂漿。禁止現場攪拌砂漿。

  第十一條 裝卸、運輸、儲存和使用散裝水泥的設施、裝置應當符合環境保護要求和安全執行條件。

  進入城區的散裝水泥運輸車、混凝土運輸車及泵車應保持車身清潔,防止汙染城市環境。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因施工需要進入城區的散裝水泥運輸車、混凝土運輸車及泵車申辦通行手續,應當及時辦理。混凝土運輸車荷載執行發生交通事故時,應當及時報警;公安部門應當及時取證、放行,待其解除安裝後處理。

  第十三條 生產袋裝水泥的企業和使用袋裝水泥的水泥製品企業,應當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第十四條 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按工程建設概算水泥使用量預繳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工程建設單位預繳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後,按散裝水泥實際用量實行多退少補。

  第十五條 袋裝水泥生產企業和水泥製品企業繳納的專項資金在管理費用中列支;建設單位繳納的專項資金計入工程成本。

  第十六條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發展、推廣和鼓勵使用散裝水泥。

  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徵收物件、擴大徵收範圍、提高徵收標準或批准減免,也不得拖欠、截留、平調和挪用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第十七條 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設施、裝置建設或改造的專案需要使用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使用單位向散裝水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和專案可行性報告;

  ***二***散裝水泥行政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門組織專家組對專案可行性報告進行審查後,對符合使用條件的,列入當年專案安排計劃,並由財政部門根據專案安排計劃撥付資金。

  第十八條 散裝水泥、財政、審計等行政機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每年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徵收、解繳、管理和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散裝水泥行政主管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一***新建水泥生產企業***含水泥粉磨站***散裝水泥生產能力未達到70%的;

  ***二***有散裝水泥供應的區縣***自治縣、市***的水泥製品生產企業未全部使用散裝水泥的。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按規定全部使用預拌混凝土或散裝水泥的;

  ***二***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企業未全部使用散裝水泥的。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在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或攪拌砂漿的,由建設行政主管機關責令停工並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第二十二條 欠繳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由散裝水泥行政主管機關責令限期補繳;逾期不補繳的,處欠繳金額20%的***,並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繳金額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前款規定的***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批准企業新建的;

  ***二***擅自改變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政策或擠佔截留、挪用、私分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和***的;

  ***三***對違法行為不處理或怠於處理,不徵或少徵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

  ***四***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或者濫施行政處罰的;

  ***五***徵收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和***不按規定使用財政統一票據的。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散裝水泥行政主管機關,是指市或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商業委員會或其他負責散裝水泥行政管理的行政機關。

  散裝水泥,是指不用包裝,直接通過專用裝備出廠、運輸、儲存和使用的水泥。

  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是指由水泥、集料、水及根據需要摻入的外加劑和摻合料等按一定成分,經集中計量拌制後通過專用車輛運至建設工程施工地點的混凝土***砂漿***拌和物。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散裝水泥經濟效益

  發展散裝水泥不僅是對水泥傳統的流通方式的改革,有利於建築施工的高效化和現代化,而且也具有明顯的經濟效益。

  1.發展散裝水泥可以使水泥生產企業獲得經濟效益。我們知道,水泥的生產成本主要由原材料、燃料、裝置折舊、人工費等幾大部分組成,其中燃料與人工費大約佔水泥生產成本的20%左右。如果生產散裝水泥,可以節省大量的人工費,同時由於不需要包裝車間了,可以節約電、包裝紙及縫袋用的棉紗等,綜合起來計算,生產散裝水泥比袋裝水泥可降低成本20%左右。

  2.發展散裝水泥為使用者也帶來效益。根據我國水泥銷售市場的情況,散裝水泥銷售價格一般比袋裝水泥便宜,按照目前包裝紙價格,每噸散裝水泥與袋裝水泥出廠價相差25—30元,如果扣除“以散養散”費***後面解釋***5元后,使用者購買散裝水泥,每噸還可以便宜20~25元,這對於水泥用量大的使用者來說,是一項大的節約。可以大大降低工程專案的造價。

  3.發展散裝水泥可為國家節約木材,減少不必要的浪費和損失。

  據測算,每生產一萬噸散裝水泥可節省包裝紙60噸,摺合木材330立方米,生產60噸紙需要電7.2萬度,煤78噸,燒鹼22噸;另外,每運輸一萬噸散裝水泥,比運輸袋裝水泥可減少水泥損失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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