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士管理辦法

General 更新 2025年01月03日

  護士可以分為主任護師、副主任護師、主管護師和護師。下文是最新,歡迎閱讀!

  最新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護士管理,提高護理質量,保障醫療和護理安全,保護護士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護士係指按本辦法規定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並經過註冊的護理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國家發展護理事業,促進護理學科的發展,加強護士隊伍建設,重視和發揮護士在醫療、預防、保健和康復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條 護士的執業權利受法律保護。護士的勞動受全社會的尊重。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護士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考 試

  第六條 凡申請護士執業者必須通過衛生部統一執業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

  第七條 獲得高等醫學院校護理專業專科以上畢業文憑者,以及獲得經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確認免考資格的普通中等衛生***護士***學校護理專業畢業文憑者,可以免於護士執業考試。

  獲得其他普通中等衛生***護士***學校護理專業畢業文憑者,可以申請護士執業考試。

  第八條 護士執業考試每年舉行一次。

  第九條 護士執業考試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條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以及護士執業考試合格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

  第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由衛生部監製。

  護士的權利和義務

  一、護士執業,又按照國家規定獲取工資報酬、享受福利待遇、參加社會保險的權利。

  二、護士執業,有獲得與其所從事的護理工作相應的衛生防護、醫療保健的權利。

  三、護士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與本人業務能力和學術水平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權利;有參加專業培訓、從事學術研究和交流、參加行業協會和專業學術團體的權利。

  四、護士有獲得疾病診療、護理相關資訊的權利和其他與履行護理職責相關的權利,可以對醫療衛生單位和衛生主管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護士執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技術規範的規定。

  六、護士在執業活動中,發現患者病情危急,應當立即通知醫師;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應當先行實施必要的緊急救護。護士發現醫囑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診療技術規範規定的,應當及時向開具醫囑的醫師提出;必要時,應當向該醫師所在科室的負責人或者醫療衛生機構負責醫療服務管理的人員報告。

  七、護士應當尊重、關心、愛護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

  八、護士有義務參與公共衛生和疾病預防控制工作。發生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嚴重威脅公眾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護士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所在醫療衛生機構的安排,參加醫療救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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