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收費管理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1日

  為加強停車場收費的管理,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南京市》,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發揮價格槓桿調節作用,落實公交優先、公共利益優先,合理調控道路交通需求,引導綠色出行、低碳出行,優化出行方式,保護古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江蘇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南京市停車場建設和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玄武區、秦淮區、建鄴區、鼓樓區、棲霞區、雨花臺區範圍內停車收費行為。

  第三條 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停車收費政策;公安部門負責停車區域劃分,道路***含主幹道、次幹道和支路***臨時停車泊位的審批和公佈;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停車場日常管理工作,會同公安部門設定道路臨時停車泊位;住建、規劃、工商、財政、稅務、旅遊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停車收費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公共停車場和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收費實行城市中心區域高於非中心區域、道路高於非道路、幹道高於支路、住宅區外高於住宅區內、白天高於夜間、長時間高於短時間、大型車高於小型車的差別價格政策。

  第五條 停車收費按照不同類別分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一***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停車收費實行政府定價;

  ***二***公共停車場、對外經營的內部專用停車場和住宅物業管理區域的停車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三***獨立專業機械立體停車場***住宅區域除外***等其他停車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二章 停車收費管理

  第六條 停車收費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實行差別定價;區域劃分由市公安部門會同城市管理、價格主管部門,根據交通擁堵狀況等因素進行動態調整。

  第七條 停車收費實行計時收費或計次收費方式。白天和夜間的時段劃分:白天時段為8:00至20:00,夜間時段為20:00至次日8:00。

  ***一***計時收費

  收費計時單位白天時段為15分鐘,夜間時段為1小時,不足一個收費計時單位的按一個收費計時單位收費。核心區域停車收費按實際停車時間收費,上不封頂,其他區域按以下規定執行。

  ***1***白天時段連續停放超過6小時,不超過12小時***含12小時***的,一律按6小時停車時間收費;

  ***2***夜間時段連續停放超過6小時,不超過12小時***含12小時***的,一律按6小時停車時間收費;

  ***3***停車時間橫跨多個時段,按照每個時段的收費標準累計收費。

  ***二***計次收費

  ***1***停車時間在一個時段內,按照該時段標準收費;

  ***2***停車時間橫跨兩個時段,其中有一個時段停放時間在2小時以內***含2小時***的,按進入停車場時段的收費標準一次收費;

  ***3***停車時間橫跨多個時段,按照每個時段的收費標準累計收費。

  第八條 道路停車實行計時收費,具體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支路臨時停車泊位對周邊居民可按照月***季、年***收費,具體標準由所在區價格主管部門參照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停車收費標準制定。

  第九條 公共停車場、對外經營的內部專用停車場和住宅物業管理區域的停車收費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一***5A級旅遊景區的公共停車場,在元旦、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國慶、春節節假日期間,可以在政府指導價的基礎上上浮,浮動幅度不超過50%;

  ***二***根據交通擁堵狀況和停車泊位使用情況,部分公共停車場由所在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公安、城市管理部門認定後,經市價格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在政府指導價的基礎上上浮,浮動幅度不超過50%;

  ***三***對外經營的內部專用停車場,經所在區價格主管、公安、城市管理部門同意,可以在同區域公共停車場政府指導價的基礎上上浮,浮動幅度不超過20%;

  ***四***經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同意後,住宅物業管理區域佔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車需要收費的,可以在政府指導價的基礎上上浮,浮動幅度不超過15%,具體上浮幅度應報所在區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主城外圍的城市交通樞紐、城市軌道交通換乘中心停車場實行優惠收費政策,具體政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重大活動期間,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公安、城市管理部門根據交通狀況臨時調整部分割槽域的停車收費標準;特種停車場收費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住宅物業管理區域佔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車需要收費的,業主大會成立前,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業主大會成立後,應當根據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決定確定能否停放、是否收取停車費。

  第十三條 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建設單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贈的車位、車庫出租,其租金由建設單位在規定的政府指導價範圍內與使用人合同約定。

  第十四條 符合規劃要求有條件的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可根據合同約定設立臨時停車位,供臨時停車業主和訪客使用。臨時停車實行計次收費,進入物業管理區域臨時停車未超過一小時的免交停車費。

  第十五條 下列情況免收停車費:

  ***一***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軍車***含武警車輛***執行公務的;

  ***二***車輛進入停車場15分鐘以內***含15分鐘,獨立專業機械立體停車場除外***;

  ***三***車輛進入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為業主、物業使用人提供配送、維修、安裝、搬家等服務的;

  ***四***殘疾人機動車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停車2小時以內***含2小時***。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查封、扣押車輛,不得向當事人收取停車費。

  第十七條 由政府制定價格的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和停車場,應到所在區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等級申報手續;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停車場,應到所在區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標準備案手續。

  第十八條 實施停車收費的機關、事業單位及非企業組織,應向所在區的價格主管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

  第三章 停車收費監督

  第十九條 停車場應在***處和繳費地點顯著位置設定明碼標價牌。明碼標價牌應標明:收費單位名稱、停車地點、泊位總數、收費時段、收費標準、明碼標價牌編號、行業主管單位和經營單位的服務監督電話以及價格舉報電話。明碼標價格式由市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監督檢查機構進行監製。

  第二十條 停車收費應按規定使用稅務發票或財政票據。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浦口區、六合區、江寧區、溧水區、高淳區、化學工業園區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停車收費標準按本規定執行,其他停車收費可以參照本規定,制定本轄區。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4年6月15日起施行。《關於印發<南京市***試行***>的通知》***寧價規〔2012〕1號***檔案廢止。以前停車收費規定與本規定相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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