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來人員安全管理制度範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4日

  為加強外來人員安全管理,消除不安全隱患,需要制定並實施相應的管理制度。小編今天為你整理了,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篇一

  1. 目的

  為加強外來人員進入公司生產區的管理,確保安全。

  2. 範圍

  適用於進入公司生產區的所有外來人員。

  3. 責任者

  安全部、保衛科、工程部、各施工單位。

  4. 程式

  4.1 各類外包合同中,必須訂有明確具體的安全內容和要求。

  4.2 外包單位人員進入生產區作業前,須由負責外包部門及外包單位負責人對其進行以安全方面的規章制度、管理規定等為主要內容的安全教育,並按規定進行登記。

  4.3 我公司與外包單位屬於甲方、乙方關係,按有關規定,乙方在施工中發生事故,責任自負。

  4.4 外來人員進入生產區必須遵守本公司各項有關規定。

  4.5 外包單位工作時間按我公司作息制度執行,如果要提早或推遲下班,經安全保衛部門同意。

  4.6 外來人員中的電焊工、電工、管子工等特殊工種必須持證操作,其他專業工種也要有合格的業務水平,有一定的安全基礎知識,普工、雜工等一律不得從事技術性的工作。

  4.7 外包單位在場區施工,運輸行車路線必須按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執行,時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0公里。

  4.8 從事起重、吊裝、搬運作業時,外包單位要設有安全監護人和明顯的安全標誌,嚴禁利用公司管道、電杆、機電裝置和建築物等作為吊裝錨點。

  4.9 外包單位所用的木工圓鋸等噪音裝置,不能超過九十分貝,以免影響正常的生產和工作。

  4.10 外包單位沒有安全防護裝置機電裝置,不得在生產區使用。

  4.11 外包單位使用本公司電源時,必須事先向公司負責外包部門提出申請,再由外包部門按照規定辦理,不得自行其事。

  4.12 外包單位的露天機電裝置,使用後必須及時切斷電源,並有封管措施。

  4.13 嚴禁非焊工動火、焊接工具不得轉借無合格證人員使用。

  4.14 氣焊工的乙炔瓶、氧氣瓶、明火點三者之間的距離,電焊作業的二次線、接地線搭掛,都必須符合安全操作規程規定。

  4.15 外包單位焊工動火和其它明火使用時,須按本公司制度規定辦理動火手續。

  4.16 外包單位人員須進入容器***包括坑、釜、井、貯槽***作業時,必須嚴格執行化工部四十一條禁令中進入容器裝置的八個必須,作好各項安全防範工作,報經安全部批准後,方可入內工作。

  4.17 外包單位人員進行高空、起重吊裝、動土打樁等危險性較大的作業時,須報安全部門審批,經批准後方可進行作業。

  4.18 施工現場的各種防護設施,如護欄、裝置預留口的蓋板、跳板、安全網繩、地溝、電葫蘆、樓梯、操作檯板等,未經本公司安全部門同意,不得移動或拆除。

  4.19 外包工程施工過程中,如遇與合同不同處或合同中難以包括的具體問題須經雙方妥善商定有關安全注意事項後,方可進行。

  4.20 外來人員在作業中,不準將化工原料桶隨意拿來當腳手架,以免中毒、爆炸。多工種上下層交叉作業要採取可靠的安全兼顧措施,以防發生事故。

  4.21 外包單位人員在施工過程中,要注意保證施工現場道路和通道暢通。每項施工作業完後,必須及時清理現場,否則不予辦理工程結算。

  4.22 外來人員要遵守本公司禁菸制度,違反者按本公司制度處理。

  4.23 外包人員在裝卸化工原料及氣瓶時,須作到輕放輕卸、文明裝卸,嚴格遵照“危險貨物運輸規則”。

  4.24 外來人員未經有關負責人同意,不得隨意進入與作業無關的生產區域,不準動用生產工具、原料、裝置、車輛、設施等。

  4.25 因外包單位人員在生產區引起事故而造成的我公司各項損失及其後果,全部責任應由外包單位負責。

  4.26 本公司對外包單位及施工人員負責監督管理。

  4.27 外來人員進入生產區發生事故進行急診或須用救護車輛時,我公司有關部門應大力支援。

  篇二

  1、 主題內容與目的

  為加強外來參觀、實習、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保證企業正常的生產秩序和施工安全,制定本制度。

  2、 適用範圍

  所有入廠區的外來人員

  3、 參觀學習人員的安全管理

  3.1 外單位來廠參觀學習,必須經過公司主管領導同意後,由公司辦公室進行接待,並對全體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經考核合格後方可入廠,並由專人陪同,做好登記。

  3.2參觀學習人員進廠前,對口接待部門應通知相關單位做好生產、安全等各項準備工作。

  3.3參觀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參觀過程中不準私自亂動現場所有裝置、管道、開關、閥門,不準吸菸,不準大聲喧譁、打鬧,不準與崗位人員長時間交談,擾亂正常的生產秩序。

  4、 實習人員的安全管理

  4.1外單位來廠實習,需經過公司主管領導同意後,報總經理批准。

  4.2實習人員必須接受三級安全教育。凡實習期限超過一個月的,負責安排的部門必須與實習單位簽訂安全協議書,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

  4.3負責安排的部門對參觀、實習整體工作和人員的安全負責。

  4.4實習人員三級安全教育考試合格後,可在所在崗位職工的帶領、指導下進行實習。

  4.5實習人員必須無條件服從所在單位的管理,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不私自亂動裝置、管道、開關、閥門等。

  4.6如遇突發事件,實習單位負責人要按要求組織實習人員緊急撤離,保證人員安全。

  5、外來施工人員的安全管理

  5.1資質審查。在確定外來施工單位時,由總工辦對該單位的安全資質進行嚴格審查。稽核內容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和施工資質證書;施工單位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特殊工種人員資格證書;安全管理機構及其人員配備情況***施工單位必須有專職安全員,設有二級機構的施工單位必須有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凡不具備條件的,不準與其簽訂合同。

  5.2簽訂協議。外來施工單位及其人員到企業施工和工作,在簽訂工程專案協議書的同時,安全與消防管理部門必須同時簽訂安全、防火責任書,明確各自的安全、消防責任。

  5.3職業體檢。外來施工單位的所有人員進行施工前,要進行職業體檢,禁止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的人員從事施工及高空作業。

  5.4安全教育。外來施工人員必須接受安全教育,未經安全教育的不準進行施工作業。

  5.5安全管理

  5.5.1制定安全措施。每一項施工專案,外來施工單位必須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經工程專案主管部門、專案所在單位、安全部門批准後,方可進行施工。施工所在單位也要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

  5.5.2嚴格持證上崗制度。外來施工單位的電工、焊工、架子工等特殊工種要做到持證上崗。所適用的各種工器具,要齊全完好,安全可靠。

  5.5.3落實安全措施。外來施工單位進入現場必須按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施工現場要設定圍欄、防護網、安全標誌等。

  5.5.4確定安全責任人。施工單位必須專人負責施工安全,安全責任人應及時與工程專案主管部門、專案所在單位、安全部門溝通,報告施工現場安全情況。

  5.5.5嚴格票證辦理。外來施工單位必須嚴格遵守企業的各項安全規章制度及相關行業施工安全要求,按規定辦理各種作業票證。未經許可不準亂動企業的任何裝置、管道、開關、閥門,不準擅自亂接水、電、風、汽等管線。

  5.5.6加強監管。工程專案主管部門必須指定專人具體協調與施工安全有關的事項。安全部門協助工程專案部門共同做好現場的安全管理工作,並對違章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6、外來廠家維修人員安全管理

  來廠進行裝置維修、除錯的人員,由裝置處負責安全教育,經考核合格後方可進廠,並由專人陪同。

  篇三

  一、目的 為加強外來人員到本公司作業的安全管理,消除不安全隱患,保障外來人員的人身安全及公司的安全生產,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結合本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二、範圍 適用於所有入廠區的外來參觀人員、外來驗廠或稽核人員、外來培訓或實習人員、外來臨時施工人員、經常性外協施工人員、外來維修人員的安全管理。

  三、職責

  1、人事行政部***安全辦***負責本制度的歸口管理和執行情況的監督與考評。負責稽核各類證件和資質。

  2、公司各有關部門/車間負責本制度的執行與落實。負責對口外來人員的安全培訓或告知,及廠內安全行為指導與監督。

  3、採購部負責對外來施工人員及維修人員的相關證件和資質進行前期確認,並與其簽訂安全協議或合同,同時應履行上之“2、”職責。

  4、門衛負責在准許外來人員入廠前,禮貌要求對方出示證件,經確認後,請其進行來訪或入廠登記,依照公司《外來人員管理規定》例行其它手續後,向外來人員發放“來賓安全告知書”,引導外來人員到接待地點或通知接待人員到門衛室接洽。

  四、內容

  1、 外來參觀人員及外來驗廠或稽核人員的安全管理

  1.1 相關接待工作,由對口部門負責。

  1.2 在外來人員到廠之前,對口接待部門應儘可能的以最大的提前期,通知相關單位做好生產、安全等各項準備工作。

  1.3 進廠後,對口部門應要求外來人員認真閱讀《來賓員安全告知書》,並要求其嚴格遵守有關規定。

  1.4 進入生產區,由接待部門指派專人負責陪同、監護,嚴禁外來參觀人員自行在生產區內活動。

  1.4.1 進入生產區前,應指導外來人員穿戴相關勞保用品、洗手,通過專門的***進入車間。

  1.4.2 過程中,應注意外來人員不可私自亂動現場所有生產裝置設施,包括工裝夾具、檢測用儀器具等,未經允許不得與崗位人員長時間交談,以免擾亂正常的生產秩序。

  1.4.3 未經同意,外來人員不準在生產區域或重要辦公區域照相、攝像。

  1.4.4 未經同意,外來人員不可將產品及任可零部件帶出生產車間。

  2、外來培訓或實習人員安全管理

  2.1 外來人員由人事行政部負責統一管理,人事行政部組織對外來人員進行入廠前***公司級***培訓,考核合格後,發放“臨時出入證”,憑證進出公司,各相關部門/車間負責配合、監督。接收部門/車間需組織車間級培訓並考核合格後才能將人員安排到班組,所在班組經組織崗位培訓並考核合格後才能將人員安排到崗位,並有專人負責安全監管***誰培訓,誰監管***。

  2.1.1 接受部門負責對外來人員進行本部門基本情況,安全生產特點、禁火要求、勞動保護與個體防護基本要求、崗位安全職責、勞動紀律等培訓。

  2.1.2 班組負責對崗位安全特性、在崗位期間的安全監護、應急對策和其它安全注意事項進行培訓。

  2.2 外來人員必須無條件服從所在單位的管理,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嚴禁私自使用任何裝置設施、更不得亂動裝置設施開關及其它任何部位,以免發生危險或傷害事故。

  2.3 外來人員必須遵守公司勞動紀律和相關要求,不得串崗、睡崗以及做與生產無關的事情。

  2.4 外來人員亦需嚴格遵守“1.4.3”及“1.1.4”的要求。

  3、外來施工人員的安全管理:

  3.1 臨時外來施工人員安全管理

  3.1.1 接待部門對臨時外來施工人員進行入廠前安全培訓, 經“安全告知”確認***簽字***後,到人事行政部備案並辦理“臨時施工出入證” 。

  3.1.2 如需動火及登高作業的,由接待部門協助外來施工人員辦理《危險作業申請許可證》。在許可證上需註明所帶的工具和裝置。接待部門及人事行政部應對危險作業外來施工人員的資質進行嚴格的確認。

  3.1.3 臨時外來施工人員憑“臨時施工出入證”和《危險作業申請許可證》由接待部門引入施工現場。

  3.1.4 需進入車間進行施工的專案,接待部門應事先發聯絡單與施工專案所在車間負責人取得聯絡,經車間負責人或車間指定的責任人在聯絡單上簽字確認後方可施工作業,施工專案所在車間應指定專人監護。人事行政部***安全辦***應派安全員進行巡查監督。

  注:車間以外的施工,由人事行政部委派專人監護。

  3.1.5 專案完成後,專案所在區域負責人進行驗收並通知接待部門複驗,確認施工專案完成並符合要求、施工過程影響的安全設施恢復正常後,三方簽字,由接待部門引導離開。

  3.1.6 外來人員亦需嚴格遵守“1.4.3”及“1.1.4”的要求。

  3.2 經常性外協施工人員的安全管理

  3.2.1 經常性外協施工人員由採購部負責統一管理,必須與協作單位***組織***簽訂“安全協議”,明確安全管理職責,來公司施工人員應有協作單位證明,要求相對固定,不得隨意更換。

  3.2.2 按公司相關規定,採購部對施工***作業***人員驗證後,組織進行安全培訓教育,籤認“安全告知”,經考試合格後,到人事行政部辦理“外協人員入廠證”,施工人員憑“外協人員入廠證”出入公司大門和生產區施工***作業***指定位置。

  注: 安全培訓教育主要內容:《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登高作業安全管理規定》、《來賓安全告知書》、企業安全生產的基本特點、作業注意事項、需要辦理的許可證、辦理程式和基本要求等。

  3.2.3 如涉及動火及登高作業的,採購部必須組織辦理有關施工安全作業證,經施工專案所在區域負責人或指定責任人簽字並明確現場安全監護人員後方可允許施工。每個專案完成後,施工專案所在區域負責人應組織初步驗收,並確認有關安全設施恢復正常後,通知專案管理部門組織驗收,合格後三方簽字。

  3.2.4 外來施工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公司有關制度,公司各級人員應加強對進入所轄區域的外來人員的管理,有權拒絕無證人員或不符合公司有關制度要求的人員進入所轄區域,有權制止外來人員從事與施工內容無關的行為。

  注:此條要求亦適用於“3.1”。

  3.2.5 施工專案所在部門負責外來施工有關安全作業的現場監護與管理,確保施工安全。人事行政部按有關危險作業的審批許可權,負責審批,且應派安全員進行巡查監督,發現違規應即時糾正。

  3.2.6 外來施工人員作業期間的個體防護和勞動保護,由採購部與外協單位簽訂“安全協議”時明確。

  3.2.7 外來人員亦需嚴格遵守“1.4.3”及“1.1.4”的要求。

  4、外來維修人員 來廠進行裝置維修、除錯的人員,由相對口部門負責安全告知,經對方籤認後,方可進行相關作業,並由專人陪同。具體管理按3.1的要求。

  五、相關檔案

  1、《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2、《登高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3、《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4、《來賓安全告知書》

  六、記錄

  1、外來人員登記記錄

  2、《來賓安全告知書》

  3、外來人員安全教育培訓記錄

  4、《危險作業申請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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