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發票管理規定
關於規範保險中介服務發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國稅發[2004]51號2004年5月13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各保監局、各保險公司:
為進一步規範保險中介市場經營行為,加強保險業和保險中介服務業稅收徵收管理及稅源監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決定在全國範圍內使用《保險中介服務統一發票》。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登記、領取稅務登記證件的納稅人,並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稽核批准,持有保險中介經營許可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保險中介服務的保險經紀機構、保險公估機構、保險代理機構及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以下簡稱"保險中介機構"***,均屬《保險中介服務統一發票》***以下簡稱《統一發票》***的使用物件。保險中介機構憑中國保監會頒發的保險中介經營許可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統一發票》。
二、保險公司只能向合法的保險中介機構支付手續費***佣金***、公估費、勞務費等業務收入。保險中介機構取得上述收入後應及時向保險公司開具《統一發票》,不得開具其他發票及自制收據憑證。保險公司以收到的《統一發票》作為支付費用的憑證。
三、保險中介機構在開具《統一發票》時,應根據提供的保險中介服務的具體內容同時向保險公司報送"業務結算表",並逐筆列明該"業務結算表"中的各個專案,包括:客戶名稱、險種、保單編號、代收或代繳的保費、收費時間和解付時間、手續費、佣金或公估費的計算方法及金額等內容。"業務結算表"由保險公司或保險中介機構根據實際情況自行設計。
四、各保險公司在向保險中介機構支付手續費***佣金***、公估費、勞務費等中介費用時,必須將各保險中介機構開具的《統一發票》及"業務結算表"一併作為向保險中介機構支付費用的原始入帳憑證,其他自制付款憑證或保險中介機構提供的其他發票,不得作為支付中介費用的憑證。
五、《統一發票》分電腦票和手工票兩種。電腦票規格為190mm×127mm,手工票規格190mm×130mm,採用漢、英兩種文字。《統一發票》基本聯次為四聯:第一聯為存根聯,印色為黑色;第二聯為發票聯,印色為棕色;第三聯為記帳聯,印色為紅色;第四聯為業務聯,印色為藍色。《統一發票》採用乾式複寫紙印製,存根聯、發票聯背塗為淺綠色,第三聯背塗為淺蘭色,第四聯為普通列印紙***發票樣式附後***。發票聯、記帳聯填開的字跡為淺綠色,業務聯填開的字跡為淺蘭色。發票監製章和發票號碼仍採用紅色熒光油墨套印。《統一發票》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集中印刷。
本規定之外,需要增加《統一發票》聯次,以及增加漢文和少數民族文字對照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確定,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六、保險中介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以及本通知的規定領購、填開、保管、繳銷發票,建立健全發票管理制度,按期報送發票領用存報告表。在未使用稅控收款機前,電腦票中"稅控碼"欄目暫不填寫。
七、《統一發票》於2004年7月1日啟用,舊版保險中介服務發票於2004年12月31日停止使用。
八、各地方稅務局、保監局應加強溝通和協調,共同做好《統一發票》的推廣實施工作。各地保監局應配合稅務部門做好轄區內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統一發票》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對嚴重違規的保險中介機構依法吊銷經營許可證。稅務部門對於違反《統一發票》使用規定的,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保險公司代理制營銷員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