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保法實施細則全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05日

  為了規範社會保險關係,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這是一部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是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下文是小編收集的關於北京社保法實施細則最新訊息,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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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社會保險關係,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諮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社會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援。

  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援社會保險事業。

  第六條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執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援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

  第七條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第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條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有權參與社會保險重大事項的研究,參加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對與職工社會保險權益有關的事項進行監督。

  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

  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四條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餘額可以繼承。

  第十五條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十九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第二十一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併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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