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綠色出租小汽車管理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15日

  《》已經深圳市政府三屆四十七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深圳市綠色出租小汽車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深圳市綠色出租小汽車經營、服務和管理,促進出租車行業的健康發展,保障乘客、經營企業和駕駛員的合法權益,根據深圳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深圳市綠色出租小汽車經營、服務和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深圳市綠色出租小汽車***以下簡稱綠色計程車***是指依照本規定取得經營權,營運區域在深圳經濟特區外,運載四名及以下乘客,按規定標準收取租費的出租小汽車。

  第四條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及寶安區、龍崗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區運政管理機關***依照本規定對綠色計程車的經營和服務活動實行監督檢查。

  市政府國有資產管理、工商物價、質量技術監督、公安和勞動等部門依其職責協助市主管部門對綠色計程車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綠色計程車發展應當符合深圳市城市發展總體規劃的要求,納入深圳市公共交通總體規劃,其總規模由市主管部門根據城市公共交通事業發展需要進行巨集觀調控。

  第六條 綠色計程車的經營企業由市主管部門採用招標方式確定。

  綠色計程車的經營權***以下簡稱經營權***實行有償使用制度。

  市主管部門應當將有償使用費上繳市財政部門設立的銀行專戶,專款專用。

  有償使用費用於公共交通事業。經費開支由市主管部門統一列項、安排,報市政府批准後使用。

  第七條 取得綠色計程車經營權的企業***以下簡稱經營企業***必須依法經營,文明營運,為乘客服務,自覺接受市主管部門、區運政管理機關和群眾的監督。

  第二章 經營權的授予和收回、管理和監督

  第八條 從事綠色計程車經營業務的單位或個人必須依照本規定取得市主管部門授予的經營權。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將綠色計程車經營權和綠色計程車設定擔保、轉讓或擅自處分。

  第九條 綠色計程車經營權依法實行招標制度。經營權的招標按照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由市主管部門依法組織實施。

  第十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編制招標檔案,釋出招標公告。

  招標檔案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投標人資格;

  ***二***經營權期限;

  ***三***市政府確定的有償使用費標準;

  ***四***綠色計程車投放數量;

  ***五***車輛主要技術標準;

  ***六***市政府確定的租費標準;

  ***七***服務設施的要求;

  ***八***評標標準和程式;

  ***九***其他要求。

  第十一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設立經營權評標委員會,對投標企業的下列情況進行評審和量化評比並確定中標企業:

  ***一***規模經營及專業管理;

  ***二***人才結構;

  ***三***設施條件;

  ***四***機構設定;

  ***五***規章制度;

  ***六***文明服務;

  ***七***行業貢獻;

  ***八***招標檔案規定的其他內容。

  中標企業確定後,市主管部門應當向中標企業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企業。

  中標企業應當於收到中標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主管部門全額繳納有償使用費。

  第十二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自中標企業繳清有償使用費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中標企業頒發經營權授予檔案。

  經營權授予檔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經營權的授予;

  ***二***經營權範圍;

  ***三***經營權期限和車輛數;

  ***四***經營模式;

  ***五***合同管理;

  ***六***服務質量承諾;

  ***七***履行對駕駛員的各項勞動用工義務;

  ***八***聘用駕駛員的程式及辦法;

  ***九***放棄經營權、停業整頓、違規駕駛員及車輛的處理;

  ***十***經營權的收回。

  經營權授予檔案具體格式和要求由市主管部門根據本規定製訂。

  第十三條 投標企業均未中標時,市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重新組織招標。

  第十四條 綠色計程車經營權期限為五年,自中標企業領受經營權授予檔案之日起九十日後起算。

  第十五條 經營期限屆滿前一年,經營企業可向市主管部門申請經營權延期。經營權期限只能延長一次,延長期限為五年。

  經營企業在經營期限屆滿前一年未按市主管部門規定截止限期提出經營權延期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經營權延期。

  第十六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經營企業的延期申請後,根據本規定第二十四條對經營企業在經營期限內歷年的量化評價結果作出綜合評價,並在經營期滿三十日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決定。

  經營企業對不予延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訴訟。

  經營企業獲得經營權延期,應當按最近一次招標的綠色計程車有償使用費標準於經營期滿十五日前全額繳納經營權延期的有償使用費。逾期不繳清有償使用費的,由市主管部門撤銷經營權延期。

  第十七條 經營期限屆滿未獲得延期的經營權、依照本規定由市主管部門收回的經營權和經營企業在經營期限內自願放棄的經營權,由市主管部門依法重新組織招標。

  第十八條 經營企業在經營期間內破產的,由市主管部門收回經營權、全部綠色計程車指標和相關營運證件,並在市主管部門監督下拆除營運設施,有償使用費不予退還。

  第十九條 經營企業在經營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主管部門收回其經營權,有償使用費不予退還:

  ***一***將經營權承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經營的;

  ***二***將經營權設定擔保或擅自處分的;

  ***三***擅自轉讓或變相轉讓經營權的;

  ***四***在經營期限內放棄經營權或擅自停止營運一年內累計達一個月的;

  ***五***一年內受到兩次責令限期整改處罰的;

  ***六***乘客對經營企業服務評價或駕駛員對本企業管理制度評價連續兩年在全市計程車行業內排名最後的;

  ***七***經營期限內經營企業年度審驗不合格的。

  第二十條 綠色計程車租費標準的制定和調整由市主管部門提出方案,經市物價部門批准公佈後實施。

  第三章 經營企業管理

  第二十一條 經營企業經營綠色計程車業務應當採用直接經營模式,承擔經營風險和經營管理責任。

  經營企業直接經營模式是指:

  ***一***經營企業投資購置車輛,承擔主要經營風險;

  ***二***經營企業與其聘用的駕駛員,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和市主管部門印製的員工服務合同示範文字。員工服務合同應當報市主管部門或區運政管理機關備案;

  ***三***經營企業依法為駕駛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並承擔車輛稅費。

  第二十二條 經營企業應當建立營運管理人員崗位培訓制度,提高營運管理人員的專業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條 經營企業應當對社會公佈企業招聘錄用員工程式,員工服務合同中的收費、收益分配方法和標準,企業的服務承諾,並制訂具體服務承諾標準。

  第二十四條 市主管部門、區運政管理機關應當每年對經營企業的經營機制、服務質量、車輛技術狀況和服務設施、違章及投訴狀況進行量化評價,評價結果作為經營權延期的主要依據。

  第二十五條 市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專門機構定期開展乘客對經營企業滿意度和駕駛員對所在經營企業管理制度的測評,具體辦法由市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章 車輛管理

  第二十六條 綠色計程車的車身基色為綠色,車身圖案由市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第二十七條 投入營運的綠色計程車應當達到下列條件:

  ***一***排氣量在一千五百毫升以上的三廂新小轎車;

  ***二***符合環保標準且技術性能達到營運要求;

  ***三***由市主管部門和經營企業聯合招標確定的統一車輛型號。

  第二十八條 經營企業應當自中標後的九十日內,持下列材料到公安車輛管理機關辦理車輛入戶手續:

  ***一***市主管部門的經營權授予檔案;

  ***二***企業營業執照;

  ***三***公安車輛管理機關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九條 經營企業投入營運的車輛必須具備市主管部門核發的合法有效的綠色計程車營運證件。

  第三十條 綠色計程車投入營運前必須安裝規定的有效計價表、頂燈、無線通訊設施、空車標誌燈及其他規定的營運設施;在規定位置噴刷經營企業名稱,張貼價目表、本車車牌號,市主管部門、區運政管理機關和經營企業的投訴電話、經營企業服務承諾的主要內容和市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讓乘客知道的內容。經市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發放營運證件。

  第三十一條 綠色計程車營運期間,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接受車輛效能和計價表檢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營運。

  第三十二條 綠色計程車投入使用後達到國家規定的營運車輛更新年限,經營企業必須更新車輛,不得將舊車繼續投入營運。

  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對前款規定的舊車不予核發年檢證。

  退出營運的車輛,由市主管部門收回營運證件,並監督拆除營運服務設施。

  第三十三條 綠色計程車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投入營運:

  ***一***車輛檢驗不合格的;

  ***二***發生機械故障不能正常營運的;

  ***三***計價表或無線通訊設施不能正常工作的;

  ***四***服務設施破損、汙垢,不宜乘坐的;

  ***五***車號牌字跡模糊、不易辨認的。

  第三十四條 綠色計程車不得駛入深圳經濟特區。

  第三十五條 外地計程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從事起點和終點在深圳市範圍內的載客業務;

  ***二***按市政府規定的道路交通限制區域、路線行駛;

  ***三***不得在市政府規定的場站外搭載回程乘客。

  第五章 駕駛員管理

  第三十六條 綠色計程車駕駛員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

  第三十七條 經營企業持市主管部門認可的駕駛員合格證書、勞動用工合同和員工服務合同到市主管部門申辦駕駛准許證。經市主管部門核實後,對符合條件的駕駛員核發駕駛准許證。

  駕駛准許證僅限綠色計程車駕駛員本人使用。

  第三十八條 經營企業聘用駕駛員應當遵守市政府居民就業比例的有關規定。

  本市居民符合本規定第三十六條所列條件並經考試合格的,經營企業應當予以聘用。

  第三十九條 駕駛員營運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文明禮貌,不在車內吸菸;

  ***二***穿著統一服裝;

  ***三***確保車容車貌整潔,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四***攜帶符合規定的營運證件;

  ***五***上、下客時按照規定停車;

  ***六***按照合理路線或乘客要求的路線行駛;

  ***七***按照規定操作計價表;

  ***八***按照標準收費並出具由市稅務部門和市主管部門統一確認的客運發票;

  ***九***發現乘客在車上的遺失物,應當設法歸還或及時上交所在企業;

  ***十***符合其他有關客運服務規範的要求。

  第四十條 綠色計程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拒載行為:

  ***一***所駕駛的車輛開啟空車標誌燈後,遇乘客招手,停車後不載客的;

  ***二***所駕駛的車輛開啟空車標誌燈後,在客運集散點或道路邊待租時拒絕載客的;

  ***三***載客營運途中無正當理由中斷服務的。

  第四十一條 經營企業應當在每日出車前、收車後按照規定的標準對車輛安全技術指標和服務設施進行檢查。

  第四十二條 市主管部門可以組織對駕駛員服務進行等級標準考核和評定,經營企業可以自願參加。

  第四十三條 駕駛准許證實行年度審驗制度。持有駕駛准許證的駕駛員,應當按規定辦理年審手續。

  駕駛准許證未經年審或年審不合格的自行失效。

  第四十四條 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主管部門收回其綠色計程車駕駛准許證:

  ***一***將綠色計程車駛入深圳經濟特區的;

  ***二***與經營企業簽訂補充合同或條款以改變或變相改變直接經營模式的;

  ***三***以不正當手段逃避運政管理人員檢查或阻礙運政管理人員正常執行公務的;

  ***四***將駕駛准許證轉借他人使用的;

  ***五***強行中途甩客的;

  ***六***以綠色計程車為工具參與擾亂社會秩序、妨礙計程車市場秩序活動的;

  ***七***毆打乘客或盜竊乘客財物的;

  ***八***一年內被記錄違章達三次的。

  經營企業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被收回的駕駛准許證交回市主管部門。

  依本規定被收回駕駛准許證的駕駛員自決定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從事綠色計程車駕駛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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