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新保密法新要求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0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實施條例》是由國務院簽署的國務院令,共6章45條,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條例對國家祕密載體管理作了7條詳細規定,包括收發國家祕密載體,應當履行清點、編號、登記、簽收手續;傳遞國家祕密載體,應當通過機要交通、機要通訊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進行。下文是小編收集的關於新保密法的亮點解讀,僅供參考!

  新保密法解讀:保密與資訊公開並重

  保守國家祕密需要將知悉祕密資訊的人員控制在最小範圍,而政府資訊公開則要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知情權。二者看似矛盾,實則辯證統一,猶如一個硬幣的兩面。公開是一般原則,保密是例外。

  新保密法從1995年開始調研論證,全國人大會3次進行審議,民眾提出修改意見建議2000多條,從修法時間之長、民眾參與之多、國際社會關注度之高,可見平衡二者關係之不易。

  這次修訂對保密與公開的關係作了充分考量。一是明確規定,保守國家祕密的工作實行積極防範、突出重點、依法管理的方針,既確保國家祕密安全,又便利資訊資源合理利用。二是明確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事項,應當依法公開。三是明確規定機關、單位定密不當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四是健全解密制度,規定了自行解密制度和解密審查制度等。

  新保密法的相關規定,就是要做到依法保密、依法公開、保放適度,充分體現了我國民主政治的進步,是新保密法的突出亮點。

  新保密法解讀:明確違規的法律責任

  新保密法從4個方面明確了洩密的法律責任認定,使查處洩密違法行為有據可依、有章可循。

  一是增加了嚴重違反保密規定,尚未造成洩密後果行為的法律責任。列舉了12種嚴重違規行為,有其中之一的,都要依法追究責任。這一規定,明確了只要違反規定即使沒有造成洩密後果也要追究,即從“結果犯”到“行為犯”,是一個顯著的轉變。

  二是增加了機關、單位的法律責任。規定機關、單位違反本法發生重大洩密案件的,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同時,還規定定密不當,造成嚴重後果的,機關、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防止濫用職權設密。

  三是增加了網際網路及其他公共資訊網路運營商、服務商的有關法律責任。

  四是增加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履行保密管理職責中的法律責任。此外,針對當前洩密案件查處難、責任人處理難等問題,規定加大了處分監督的力度。

  新保密法解讀:縮小國家祕密的範圍

  新保密法為糾正過去定密過多、範圍過寬、解密不及時的現象,建立健全了4項制度措施,儘可能地 縮小國家祕密的範圍,把該保的保住,把該放的放開。

  一是上收定密權。新保密法規定,確定國家祕密的密級,應當遵守定密許可權。根據新規定,縣級機關、單位不再擁有定密權,必須通過上級授權才擁有定密權。定密主體大大縮小,可以節省大量行政成本。

  二是建立定密責任人制度。新保密法規定,機關、單位負責人及其指定的人員為定密責任人,負責本機關、本單位的國家祕密確定、變更和解除工作。定密責任人首次寫入保密法,解決了定密權責不清等問題。

  三是設立保密期限制度。以往“只標密級,不標期限”,導致“一密定終身”。新保密法增加了保密期限的具體規定,國家祕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規定外,絕密級不超過30年,機密級不超過20年,祕密級不超過10年。

  四是健全了自行解密與解密審查相結合的解密制度。新保密法規定,保密期限已滿的國家祕密事項,自行解密;在保密期限內保密事項範圍調整不再作為國家祕密事項,或者公開後不會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繼續保密的,應當及時解密。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實施辦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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