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計價管理辦法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2日

  為了保證建築工程的順利實施,就需要在建築工程施工開始之前做好建築工程的造價計價工作和造價評估工作。下文是,歡迎閱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建設工程造價計價行為,維護建設工程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促進建築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活動以及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編制活動的管理\\\***以下統稱建設工程造價計價管理\\\***,適用本辦法。

  交通、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造價的計價管理,依照國家有關專業建設工程的管理規定執行,並可以參照適用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活動,是指編制建設工程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約定工程合同價,編制工程結算等測算、確定或者調整建設工程造價的活動,以及建設工程造價的評估、諮詢等中介服務活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是指運用科學、合理的調查統計和分析測算方法,從工程建設經濟技術活動和市場交易活動中獲取的可用於預測、評估、計算工程造價的引數、量值、方法等,具體包括由政府設立的有關機構編制的工程定額、指標等指導性計價依據、建築市場資訊價格依據、企業\\\***行業\\\***自行編制的經驗性計價依據以及其他能夠用於科學、合理地確定工程造價的計價依據。

  第五條 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活動和計價依據編制活動應當適用國家標準《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大中型建設工程必須執行國家標準《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造價計價管理工作的領導,督促有關機構做好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的指導、服務工作以及對計價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發展和改革、財政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造價計價管理工作。

  省和設區的市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建設工程造價計價管理的具體事務。

  工商、審計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和國家有關規定,做好與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 建設工程造價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監督,發揮行業指導、服務和協調作用。

  建設工程造價行業協會可以受有關機構的委託,承擔指導性計價依據編制等工作。

  第二章 計價依據編制

  第九條 指導性計價依據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編制並定期修訂,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發展和改革、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後頒佈。

  指導性計價依據的編制或者修訂應當適應建築市場的發展需要,反映本省建築業的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有利於促進工程建設領域科學技術成果的推廣和應用。

  指導性計價依據的編制或者修訂應當充分聽取工程建設方面的專家、學者和實際工作者的意見。

  指導性計價依據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日常解釋工作;必要時,提請頒佈部門予以解釋。

  第十條 為處理建設工程實施過程中遇到的特殊情況,需要對指導性計價依據予以補充的,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編制補充計價依據。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可以委託市級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或者有關工程建設單位編制補充計價依據。

  補充計價依據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統一頒佈,並報省人民政府建設、發展和改革、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省和設區的市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定期採集、測算和釋出市場價格資訊,向社會提供服務。

  第十二條 鼓勵開發和推廣應用建設工程造價計價計算機軟體和輔助管理系統。

  第十三條 鼓勵工程建設單位參照指導性計價依據,編制和應用能反映本企業先進技術和管理水平的企業內部定額。

  鼓勵有關行業協會向工程建設單位提供計價依據編制的服務。

  企業內部定額中的商業祕密受法律保護。

  第三章 計價管理

  第十四條 工程建設專案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招標人和投標人的計價行為應當符合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工程建設專案依法不適宜進行招標的,其合同價的確定應當有明確的計價依據。

  第十五條 國家標準《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級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招標標底和工程量清單應當依法由具有編制招標檔案能力的招標人或者其委託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機構、招標代理機構編制。

  投標報價由投標人或者其委託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機構編制。

  第十七條 在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於其他投標報價或者在設有標底時明顯低於標底的,可以要求該投標人就其投標報價符合不低於成本的規定作出說明,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投標人不能作出合理的說明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由評標委員會認定該投標人以低於成本報價競標,其投標應作廢標處理。

  第十八條 招標人與投標人應當依據招標投標法律、合同法律的有關規定,按中標價訂立合同。招標人與中標人不得在訂立合同後再行訂立不符合合同定價的其他協議,但根據合同約定調整合同價格的除外。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工程合同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合同約定採用可調價方式的,發包方與承包方應當依法約定合同價格調整的內容、方法和程式。

  調整合同價格應當由發包方或者發包方授權的監理方與承包方雙方當事人確認並蓋章。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發包方與承包方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工程的具體情況,在施工合同中約定預付工程款和支付工程進度款事項。

  發包方可以依法要求承包方提交履約保證金。承包方也可以依法要求發包方提供支付擔保。

  第二十一條 承包方應當在工程驗收合格後的約定期限內,向發包方提交工程結算檔案。

  工程結算應當以施工合同約定的價格為基礎,結合合同約定的價格調整內容進行編制。

  第二十二條 發包方應當在收到工程結算檔案後的約定期限內進行稽核,並予以答覆。發包方與承包方雙方對工程結算的提交或者答覆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具體期限按28個工作日確定,但雙方就具體期限達成協議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工程結算檔案經發包方認可並簽章,即作為工程結算款支付和財務決算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雙方對工程結算檔案有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或者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申請調解。

  當事人不願調解或者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國家建設專案工程計價依據的適用、計價活動的評審或者審計監督等有專門規定的,有關建設工程當事人應當遵照執行。

  第二十六條 從事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活動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機構、造價工程師應當依法獲得相應的資質或者資格認可,並應當遵守相關執業準則和規範。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情節嚴重的,可以處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

  第二十八條 建設工程當事人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利用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權範圍內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 建設工程當事人在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活動中違反招標投標、反不正當競爭、政府採購、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國有資產監管、審計監督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由建設、發展和改革、財政、工商、審計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權範圍內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 對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機構、造價執業人員違反有關資質、資格管理規定或者執業準則和規範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一條 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建設、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計價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三條 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履行對建設工程造價計價行為、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服務業的管理職責,或者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履行計價依據編制、服務職責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 建設工程當事人的計價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規定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工程造價計價師考試科目

  考試科目:工程造價管理基礎理論與相關法規、工程造價計價與控制、建設工程技術與計量***土建或安裝***、工程造價案例分析。

  考試時間:2009年度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定於10月24、25日舉行。

  報名時間及報名方法

  ***一***報名時間:五月份已開始陸續報名。

  ***二***報名方式和地點:一般採用網上和現場報名兩種方式,地點在各地人事考試中心

  免考規定

  在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1996]77號***下發之日***1996年8月26日***前,已受聘擔任高階專業技術職務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工程造價管理基礎理論與相關法規》、《建設工程技術與計量》兩個科目,只參加《工程造價計價與控制》、《工程造價案例分析》兩個科目的考試。

  1、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經濟類本科畢業,從事工程造價業務滿15年。

  2、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經濟類大專畢業,從事工程造價業務滿20年。

  3、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經濟類中專畢業,從事工程造價業務滿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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