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
為適應六安市城市建設發展需要,提高城市規劃工作的質量和水平,制定了《六安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六安市規劃技術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規範各種城市規劃與城市建設行為,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安徽省城市規劃管理暫行辦法》、《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辦法》、《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規範》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六安市城市總體規劃及六安市人民政府第4號令,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六安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各項建設工程。各縣及規劃區外的建制鎮可結合本地實際參照執行。
第三條 詳細規劃編制應符合本規定的要求。各類建設工程的建設和管理應按批准的詳細規劃和本規定執行,詳細規劃沒有作出規定或者尚無經批准的詳細規劃的,應按城市總體規劃、分割槽規劃和本規定執行。歷史文化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及其保護範圍的建設應按批准的專項規劃執行,可不受本規定的限制。
第四條 本規定涉及消防、人防、環保等多種專業,在規劃編制、管理中,除執行本規定外,還應當符合相關專業的規範和標準。
第二章 城市規劃編制管理
第五條 六安市城市規劃編制體系包括法定規劃和非法定規劃兩個系列。
第六條 六安市城市法定規劃編制分為城市總體規劃***包括近期建設規劃***、分割槽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四個層次。城市總體規劃或分割槽規劃層次應編制具有一定專業內容與深度要求的專項規劃。各層次規劃編制的內容要求應按照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安徽省的相關技術規範與標準執行。
第七條 城市總體規劃由市政府組織編制,市規劃部門負責具體的組織編制工作。
近期建設規劃由市規劃部門組織編制。編制應當依據已經依法批准的城市總體規劃,明確近期內實施總體規劃的重點和發展時序,不得違背城市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分割槽規劃由市規劃部門組織編制。各分割槽規劃的範圍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功能組團和佈局結構確定,其邊界線應參照河流、海域、山脈、道路等地形地貌的分界並結合行政區劃確定。
專項規劃由市規劃部門或會同政府其他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包括道路交通規劃、給水排水工程規劃、供電工程規劃、電信工程規劃、燃氣工程規劃、綠地系統規劃、防衛設施工程規劃、環境保護規劃、歷史風貌建築保護規劃、防洪規劃、消防規劃、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及人防規劃等。
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規劃部門組織或會同區人民政府、政府其他業務主管部門編制。
城市重點地段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市規劃部門組織編制,城市一般地段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區人民政府、政府其他業務主管部門或開發、建設單位組織編制。
第八條 法定規劃的編制調整應提供修改內容對照表,由規劃部門稽核修改內容,並按規定的程式重新審批。
第九條 城市非法定規劃由市規劃部門或會同政府其他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是對法定規劃的補充和支撐。非法定規劃由市規劃部門審批,可通過一定程式轉化為法定規劃的一部分內容。
第十條 城市非法定規劃主要針對需要研究的重點問題進行專項深化,具有實務規劃或專案實施策劃的特點。六安市城市非法定規劃編制分為發展戰略規劃、概念規劃、專案行動規劃以及城市設計等。
第十一條 規劃部門可根據實際需要編制專案地塊的建築日照分析、交通影響分析、市政容量分析、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分析、建築面積複核等。
第十二條 法定規劃的編制應由具有相應城市規劃編制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三章 建設用地分類及適建範圍
第十三條 六安市城市建設用地標準按批准的城市總體規劃執行。
第十四條 開發建設用地面積未達到下列最小值的,不應單獨建設:
***一***6層及6層以下住宅為3000平方米;
***二***7~18層住宅建築為4000平方米;
***三***19層以上住宅建築為5000平方米;
***四***建築高度小於或等於24米***不含市政配套公建***的公共建築為3000平方米;
***五***建築高度為大於24米的公共建築為4000平方米;
***六***工業、倉儲建築為2000平方米。
第十五條 建設用地未達到前條規定的最小面積,但有下列情況之一,且確定不妨礙城市規劃實施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予核准建設:
***一***鄰接土地已經完成建設或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類似情況,確實無法與周邊土地整合的建設專案;
***二***因城市規劃街區劃分、市政公用設施等限制,確實無法調整、合併的;
***三***社群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轉、變配電房、泵房、公廁等涉及社會公益性的建設專案。
***四***農村地區的村鎮建設,因特殊情況,確實難以達到前款規定面積的。 ***五***被具有法定資質的機構鑑定為危險房屋拆復建。
第十六條 毗鄰城市道路、河道兩側進行建設的專案,建設單位必須代徵、代拆上述道路、河道中心線一側內的用地和建築 ***其中應包括與道路、河道配套的綠化帶*** 。
第十七條 城市建設用地適建性規定:
***一***各類建設用地的劃分和使用性質應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則,按照經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和相容性確定;
***二***尚未批准詳細規劃的地區的建設用地應根據總體規劃、分割槽規劃***開發區總體規劃***和本規定表一《各類建設用地適建範圍表》***以下簡稱《表一》,進行適建性劃分和使用;
***三***凡需改變建設用地使用性質超出經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關於建設用地相容性範圍的,應當先按照法定程式調整控制性詳細規劃,並按規定程式和審批許可權報批獲准後方可執行;
***四***不應在底層為大型商業、農貿市場的建築上建設居住建築。
第二十五條 因公共交通需要,建築之間架設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廊道淨寬度不宜大於6米,廊道下淨空高度不應小於5.5米。穿越寬度小於16米且不通行公交車輛的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淨空高度不應小於 4.6 米 。
***二***廊道內不應設定商業設施。
凡符合前款規定的廊道,其建築面積可不計入建築容量控制指標範圍。
第二十六條 建設專案為舊區改建***城中村改造、危舊房改造***、經濟適用房等,在滿足建築退讓及間距規定的前提下,其建築容量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用地環境條件合理確定,但不得超過正常建築容量指標的10%。
第五章 建築間距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所稱低層住宅建築系指1-3層的住宅建築;多層住宅建築系指7-9層的住宅建築;中高層住宅建築系指7-9層的住宅建築;高層住宅建築系指10層以上的住宅建築;高層非住宅建築系指建築高度大於24米***含24米***的非住宅建築;多層非住宅建築系指建築高度大於10米小於24米的非住宅建築;低層非住宅建築系指建築高度小於10米***含10米***的非住宅建築。
第二十八條 受遮擋建築為違法建築時其日照間距不予考慮。
有日照需求的建築不宜東西向佈置。
住宅建築應以起居室或臥室的朝向作為主朝向,其他朝向為次要朝向,可不考慮其日照要求。主朝向的採光窗所在的牆面為日照計算牆面。
第二十九條 住宅建築應滿足相關規定的日照標準,應採用日照分析法計算受遮擋的住宅建築與遮擋建築之間的建築間距,並由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稽核確定。受遮擋的住宅每戶必須有一個***每戶有四個或四個以上居室的應為兩個***居室滿足大寒日滿窗有效日照三小時。
第三十條 住宅建築之間的最小間距應符合表五的規定:
注:1、“遮擋”是指平行或垂直佈置時,該住宅建築為遮擋建築,“被遮擋”是指平行或垂直佈置時,該住宅建築為被遮擋建築。
2、“平行佈置”包括南北向和東西向平行佈置;“垂直佈置”包括南北向和東西向垂直佈置。
3、“兩側”是指相對兩側山牆均有窗戶、陽臺或開門;“單側或無”是指相對山牆一側無或兩側都無窗戶、陽臺或開門。
4、“—”表示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等控制。如山牆之間有公共道路的、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同時,山牆間距不得小於6米。
第三十一條 非住宅建築間距按下列要求確定:
***一***高層非住宅建築:南北向平行佈置間距不應小於南側建築高度的0.3倍;東西向平行佈置間距不應小於較高建築的0.25倍;
***二***多層非住宅建築南北向平行佈置時間距不應小於南側建築高度的0.6倍;多層非住宅建築東西向平行佈置時間距不應小於較高建築高度的0.6倍;
***三***低層非住宅建築與高、多、低層非住宅建築平行佈置時間距按消防規定控制;
***四***其它形式佈置的非住宅建築間距,非住宅建築的山牆間距按消防間距規定控制。
***五***非住宅建築之間的最小間距應符合表六的規定。
表六 非住宅建築之間的最小間距***米***
控制間距建築類別高層多層低層
平行佈置垂直佈置山牆平行佈置垂直佈置山牆平行佈置垂直佈置山牆
兩側單側或無兩側單側或無兩側單側或無
高層181513—13139—999—
多層13139—1296—666—
低層999—666—666—
注:1、裙房高度小於10米***含10米***時,按低層間距控制;高度超過10米、小於24米***含24米***時,按多層間距控制;高度超過24米時,按高層間距控制。
2、獨立佈置的單層傳達室、配電房等附屬建***構***築物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與非住宅建築的最小間距可酌情減少。
第三十二條 非住宅建築與住宅之間的建築間距按下列要求確定:
***一***非住宅建築位於南北向***偏南北***佈置住宅南側或位於東西向***偏東西***佈置住宅東西側的,其間距按日照分析法計算所得的住宅間距執行;且不應小於8米;
***二***非住宅建築位於南北向***偏南北***佈置的住宅東、西側的:
1、建設多層非住宅建築時,應滿足消防間距除和日照分析法所得的住宅規定日照要求外,且不應小於6米;
2、建設高層非住宅建築時,除應滿足日照分析法所得的住宅規定日照要求外,且不應小於13米;
***三***非住宅建築位於住宅北側的,按非住宅建築間距執行,且其最小間距應符合表七規定。
注:獨立佈置的單層傳達室、配電房等附屬建***構***築物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與南側住宅建築的最小間距可酌情減少。
第三十三條 醫院病房樓、休***療***養院住宿樓、幼兒園、託兒所和大中、小學校教學樓、老年公寓與相鄰建築間距應保證被遮擋的上述建築冬至日有效日照不應小於3小時***南北向平行佈置的多層建築不宜小於南側多層建築高度的1.5倍***。
第三十四條 公寓類建築***辦公式公寓、酒店式公寓等***之間的間距,在同高度同型佈置方式的居住建築間距的要求上減少15%,同時需滿足各專業規範要求。
第三十五條 工業、倉儲、市政設施建築之間的間距,按其工藝及消防要求控制。
第三十六條 非住宅建築與住宅建築垂直貼建的,必須滿足住宅建築規定日照要求,其建築按整體建築綜合考慮,且與住宅建築貼建的牆面離住宅窗戶8米範圍內不應開窗。
第三十七條 受遮擋含居住功能的非住宅之間的建築間距按住宅的建築間距執行,受遮擋部分在計算與遮擋建築間距時可扣除非住宅部分層高度,但扣除後的間距不得小於住宅最小間距要求。
第三十八條 上述建築間距係數適用於無地形高差佈置的建築,對有地形高差的建築間距,應將其地形高差計入建築高度。
第三十九條 高、多、低層、退臺等組合建築間距分別按各類別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建築間距除符合本章的規定外,應同時符合消防、視覺衛生、環保、防災、工程管線和建築保護等方面的要求。
第六章 建築退讓
第四十一條 建築物退讓建設用地邊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鐵路及電力線保護範圍等邊側的距離,除必須符合日照間距、文物保護、風景旅遊、市政管線、消防、環保、交通和防災等相關規定、規範外,應同時符合本規定。
相鄰東西邊界處,不宜佈置東西向建築。
由高、多、低層等組合建築及退臺建築的退讓,分別按各類別有關規定執行,但退讓城市道路紅線時按最高類別執行。
第四十二條 多***低***層建築退讓用地南北邊界的距離按下列要求確定:
***一***滿足相鄰用地現狀建築***不包括違法建築***和已批准的規劃建築規定日照間距;
***二***南北向佈置的多***低***層建築退讓距離按下列要求確定:
退讓北界距離不應小於該建築與邊界北側多***低***層建築規定間距的二分之一,且不應小於6***3***米;
退讓南界距離不應小於該建築與邊界南側建築規定間距的二分之一,且不應小於6***3***米;
***三***東西向佈置的多***低***層建築退讓距離按下列要求確定:
退讓北界距離不宜小於建築高度的0.5倍;且不應小於6***3***米,居住建築不應小於8***3***米;
退讓南界距離不宜小於建築高度的0.5倍;且不應小於6***3***米,居住建築不應小於8***3***米。
第四十三條 多***低***層建築退讓用地東、西邊界的距離按下列要求確定:
***一***南北向佈置的多***低***層建築退讓距離不應小於該建築與其東、西側建築規定間距的二分之一,且不應小於5***3***米;
***二***東西向佈置的多***低***層非居住建築距其東、西邊界距離不應小於自身建築高度的0.6倍且不應小於12***6***米;相鄰單位為現狀永久性非居住、教育、衛生建築時,最小值可為6***3***米;
***三***東西向佈置的多***低***層居住建築距其東、西邊界距離不應小於自身建築高度的0.8倍,且不應小於12***8***米。
第四十四條 高層建築及鍋爐房、變電所、加油站、廠房等特殊功能的建築***構築***物在退讓其用地邊界時除應退讓規定間距外,還必須承擔由其產生的規定間距。
加油站周邊無現狀建築物時,退讓用地邊界可按三級站油灌區不小於6米,二級站油灌區不小於9米執行。
第四十五條 南北向佈置的高層建築退讓邊界的距離按下列要求確定:
***一***邊界外側有現狀***規劃***建築的退讓,按現狀***規劃***相關間距執行,且滿足第四十四條規定,且平均值如下:
退讓北界不應小於20米;
退讓南界不應小於10米,舊區改建不應小於8米;
退讓東、西界不應小於8米,舊區改建不應小於6.5米;
***二***邊界外側尚無現狀***規劃***建築的退讓,除滿足前款要求外,還應根據日照分析結果確定;
***三***日照分析的北影響線按下列規定控制:
1.北界外側現狀和規劃用地性質均為居住、教育、衛生的,根據現狀和規劃居住、教育、衛生建築位置確定;
2.北界外側尚無現狀建築且規劃用地性質為居住、教育、衛生的應按平均距邊界20米執行;
3.北界外側規劃用地性質為非居住、教育、衛生的宜按平均距邊界10米執行,對採光通風無要求的可不限;
4.與北界外側用地同步規劃的可按規劃方案執行。
第四十六條 東西向佈置的高層***非***居住建築退東西邊界平均距離不應小於自身建築高度的0.15倍,且不應小於15***10***米;邊界外側為非居住、教育、衛生建築或用地的可不小於10***7***米,但均應滿足日照時數和消防間距等規定要求。
第四十七條 建築與用地邊界退讓距離不規則時,高***多***層建築退讓邊界平均距離應達到規定值要求,但最窄處的最小值不得小於5***3***米。
用地邊界既非東西又非南北的,用地邊界走向小於45度的參照南北向退讓標準執行,大於等於45度的參照東西向退讓標準執行。
在不影響邊界外側用地單位使用功能和退讓距離滿足最小值前提下,建築退讓距離可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第四十八條 地下建築的退讓距離按下列要求確定:
***一***超出建築外框***地上部分***的地下建築物,後退綠線、藍線的距離不應少於3米;後退城市道路、相鄰建設用地和已建用地邊界的距離,不應少於地下建築物埋置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築物底板底部的高度***的0.7倍,且最小值不少於3米。
***二***按上述要求退讓確有困難的,應採取技術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經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技術鑑定部門鑑定,由原設計單位簽字認定,並向周邊用地單位或個人公示後,報規劃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適當縮小後退距離,但不得影響城市道路結構與城市管線及相鄰建、構築物等的安全,且圍護樁和自用管線不得超過基地界限。
***三***當界外建***構***築物、地下工程有特殊要求時,應視建築結構設計及場地地質情況,加大新建地下建築後退地界的距離。
***四***當相鄰地塊兩個或兩個以上建設專案協商謀求地下建築聯體建造時,可不按上表控制連線處離界距離,但應滿足其它相關規範要求。
***五***相鄰新建高層商業辦公建築地下室按規劃應設定連線通道的,通道寬度不小於 4 米 ,淨高度不小於 2.8 米。
***六***其它地下構築物、管井、管溝等退讓城市快速路、主幹道綠化景觀帶的淨距不得小於1米;退讓次幹路、城市支路以下道路紅線或用地紅線不得小於1米。
第四十九條 建築退讓道路的距離按下列要求確定:
***一***沿城市道路兩側新建、改建建築,後退道路規劃紅線的距離,應按道路性質、道路寬度、交叉口視線以及建築的高度等條件留出必要的後退間距,具體應不小於表五所列值:
注:h---建築高度。後退計算點為計算建築面積的建築最外牆面線。
建築物後退道路紅線距離的計算,以建築物底層最突出的外牆邊線為準。允許陽臺、雨棚、臺階和井道等突出部分在後退距離的1/3內安排。當建築外挑***凸***形成大體量時***外挑超出2米時***,應以外挑***凸***外沿計算間距。
***二***新建影劇院、遊樂場、體育館、展覽館、賓館、大型辦公樓、大型商業設施***單層建築面積5000平方米及以上、總營業建築面積8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等有大量人流、車流集散的建築,其臨城市道路的主要出***面後退道路規劃紅線的距離,不應小於30米;紅線外有綠線控制的,且後退綠線距離不應小於20米;並應妥善安排好出***位置和停車場地,不得影響城市交通。
***三***主次幹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築後退道路切角線的距離應按主要道路要求並宜增加5米執行;
***三***立體交叉路口周圍建築物後退道路紅線的距離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視具體情況確定。
***四***高、多、低層組合建築退讓道路紅線的距離,必須按建築各自類別的建築退讓標準執行,且必須同時滿足要求;
***五***舊區改建,在滿足消防和交通要求前提下,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其後退道路紅線距離可適當減小,但不應小於下一級的退線要求;
***六***建築與城市道路非平行佈置的,退讓距離可採用平均值,但最小處不應小於下一級退線要求;
***七***嚴禁建築的雨蓬、基礎、臺階、坡道、地下室、圍牆、施工維護樁及其它附屬設施等逾越規劃道路紅線。
***八***在規定的後退道路規劃紅線的距離內,不得設定零星建築物;雨蓬、陽臺、招牌、燈飾等可外挑,但其離室外地面的淨空高度不得小於 3.5 米 。
***九***沿城市道路兩側建築的貨運裝卸平臺後退道路規劃紅線不小於15米。
***十***經規劃確定在道路兩側設定騎樓的應符合以下規定:
1、騎樓淨寬不得小於3.6米,淨高不得小於4米。
2、騎樓地面應與人行道地面相平齊,無人行道的應高出道路邊界處10~20釐米,且表面鋪裝平整,不得設定任何臺階或障礙物。
3、騎樓同時作為城市道路的人行道的,應充分預留市政管道的敷設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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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盤水市建設用地管理若干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