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權轉讓合同***3***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6日

  第八條 證書辦理。

  乙方繳納完全部或部分***分年度繳納的,繳納完第一年;分期繳納的,繳納完首期***海域使用金後10個工作日內,甲方應為乙方辦理海域使用權註冊登記,通知乙方領取海域使用權證書。

  第九條 專案竣工驗收。

  本合同出讓海域內構築物竣工後,乙方應委託具有海域使用測量資質的單位進行海域使用竣工測量,向甲方提交海域使用竣工測量成果和建設專案總平面圖。對實際佔用海域範圍超過本出讓海域面積的,乙方應補繳超出出讓海域面積的海域使用金。

  第十條 海域使用權發生轉讓、出租、抵押和作價入股等變更。

  海域使用權證所載內容發生變化的,乙方應及時向甲方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未經甲方同意,海域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和作價入股。海域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和作價入股期限,不得超過乙方已繳納海域使用金的剩餘期限。

  分年度、分期或者其他方式繳納海域使用金的,乙方必須在繳納完第五條規定的海域使用金應繳總額後方可轉讓海域使用權,並及時向甲方申請辦理海域使用權變更登記。乙方在轉讓剩餘年限或剩餘期限海域使用權時,與第三方協商並由第三方繳納剩餘海域使用金應繳總額並簽定書面合同的,書面合同經甲方確認同意後,剩餘海域使用金應繳總額可由第三方按照第六條規定的繳納辦法繳納。

  發生海域使用權繼承的,屬分年度、分期或者其他方式繳納海域使用金的,繼承權發生後剩餘海域使用金應繳總額由繼承人按照第六條規定的繳納辦法繳納。

  第十一條 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權。

  因公共利益、國家安全和國家建設需要使用本出讓海域的,甲方可以依法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權。在海域使用權期滿前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權的,應當給予乙方相當的補償。 第十二條 使用期滿。

  海域使用權期滿,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海域使用權終止。乙方應負責

  清理拆除海域使用範圍內的非永久性建築,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汙染和影響其他用海專案的用海設施和構築物。

  第十三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甲方有下列權利:

  1、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稽核乙方申請材料並依法辦理;

  2、依法對乙方用海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3、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依法對乙方的非法違法用海活動進行處罰;

  4、當法定事由發生時,依法登出海域使用權證書,收回乙方的海域使用權;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甲方有下列義務:

  1、乙方行為符合相關規定時,甲方在規定的期限內依法為乙方辦理海域使用相關手續;

  2、甲方應依法維護海域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

  3、甲方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有效執法證件;

  4、發生非法違法用海活動時,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 乙方權利和義務。

  乙方在使用海域期限內有下列權利:

  1、乙方依法使用海域並獲得收益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2、在符合規定的條件下,海域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和繼承等;

  3、對阻撓、妨害其依法使用海域的,乙方可以請求甲方排除妨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乙方在使用海域期限內有下列義務:

  1、乙方在受讓海域使用範圍內所進行的開發、利用經營活動,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海洋環境和海域使用的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2、乙方有依法保護和合理使用海域的義務,對不妨害其依法使用海域的非排他性用海活動不得阻擾;

  3、受讓範圍海域發生重大自然變化或海洋環境發生惡化,乙方應及時報告甲方;

  4、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在其使用海域過程中的監督和檢查;

  5、未經依法批准,乙方不得在受讓海域範圍內從事海洋基礎測繪和調查;

  6、當海域使用權證書所載內容發生變化時,乙方應及時向甲方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7、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和作價入股海域使用權;

  8、乙方負責本出讓海域所涉及養殖戶等利益相關者的政策處理,並承擔養殖物、建築物及生產設施拆除等政策處理的相關費用。

  9、依法繳納海域使用金;

  10、使用期滿後,乙方應當拆除海域使用範圍內的非永久性建築,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汙染或影響其他用海專案的用海設施和構築物。

  11、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履行其他審批手續的,乙方應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違約責任。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擅自轉讓、出租、抵押或者作價入股海域使用權的,其轉讓、出租、抵押或者作價入股合同無效,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擔。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改變海域規定用途的,甲方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罰,或者登出海域使用權,收回海域使用權證書。

  根據本合同規定應一次性繳納海域使用金的,乙方逾期未繳納,甲方有權要求其限期繳納。在寬限期內仍不繳納的,甲方有權登出海域使用權、解除本合同、收回海域使用權證書,並可要求乙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分期、分年度或其他方式繳納海域使用金的,乙方不按期、不按年度或不按本合同規定繳納海域使用金,甲方有權責令乙方限期繳納,並從逾期之日起每日加徵海域使用金總額3‰的滯納金。在限期內仍不繳納的,甲方有權登出海域使用權證書、解除本合同、收回海域使用權,並可要求乙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海域使用權證書所載內容發生變化,乙方未及時申請辦理海域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的,由此而導致的一切責任和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其他違約責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六條 爭議解決

  因海域使用權發生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申請甲方調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訴訟。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七條 其他。

  本合同未定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並簽訂補充協議。本合同之附件和補充協議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項,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執行。

  第十八條 本合同及附件和補充協議所定事項,國家和省、市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國家和省、市法律法規出現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加蓋單位印章***是個人的,加蓋個人手印***後生效。

  第二十條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方各執貳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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