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置安全管理規定
為了保證生產裝置正常安全執行,加強對裝置的安全管理,制定了裝置安全相關的管理規定,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施工裝置的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裝置事故,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制度所指施工裝置包含特種施工裝置和普通施工裝置兩大類。
一、特種施工裝置主要指施工起重裝置、施工中的客運和貨運纜機、鍋爐壓力容器及壓力管道、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特種裝置目錄中的其它施工裝置。
二、普通施工裝置主要指除特種施工裝置以外的施工、生產、加工、運輸、製造等裝置。
第三條各單位應明確裝置安全管理責任部門,配備滿足裝置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的管理人員。
第四條各單位的裝置管理責任部門,應制定相應的安全操作規程,並嚴格執行。
第二章 施工裝置的採購、租賃、執行安全管理
第五條裝置採購的安全要求:
一、嚴禁採購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的機械裝置及產品;
二、裝置採購前,應對裝置的生產廠商資質及生產能力進行審查,選出合格的裝置供應商,並在合格的裝置供應商中進行選擇採購;
三、裝置到貨驗收時,應檢查裝置的安全效能是否良好,安全裝置是否齊全、有效,查驗廠家出具的產品質量合格證,裝置安全技術規範,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書等資料是否齊全;對於特種施工裝置,除具備上述條件外,還必須有國家相關部門出具的檢測報告;
四、裝置管理責任部門應為每一臺裝置建立技術檔案;
五、裝置調動時,技術檔案應隨機轉移,使用單位應及時、認真、如實填寫,妥善儲存;
六、裝置技術檔案包括:裝置設計的技術規範,產品合格證,裝置安裝和使用維護說明,隨機工器具登記表,裝置執行、維修、維護保養記錄,調配記錄,特種裝置還必須有定期檢驗記錄。
第六條租賃裝置時,必須由裝置管理責任部門對裝置技術及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合格後,方能租賃。嚴禁租賃存在安全隱患、或國家強制報廢及明令淘汰的施工裝置。
第七條對於國家強制要求需定期進行檢驗的特種裝置,應要求租賃方提供有效的有關機構的檢測報告和有效證明。
第八條施工裝置的執行:
一、裝置操作人員不得違章操作;
二、對於危及人身安全的部位,應按規定設定明顯標誌和防護裝置;
三、施工裝置停放、檢修、安裝應有固定的位置,場地應確保安全。對裝置進行安拆和檢修保養時,必須按規定懸掛明顯警示標識;對電器裝置進行檢修時,檢修場所必須有防雨措施;
四、大型施工裝置應定人定機,實行機長負責制;
五、裝置操作人員必須經過技術培訓,熟悉本機的操作、保養和技術規範,按規定持證上崗;
六、裝置不得帶病運轉或超負荷作業,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施工裝置,必須立即停機整改,待故障排除後,方能重新工作;
七、裝置必須由現場排程或裝置管理人員同意才可出勤或運轉。裝置不得在存在事故隱患的場所作業和停放。
第九條裝置的拆裝:
一、特種裝置安裝前應向當地技術監管部門申報;
二、裝置的安裝與拆除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
三、安裝與拆除應如實記錄,對在拆裝過程中發現的缺陷和問題應詳細說明;
四、特種施工裝置安裝後,必須由有關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後方可投入執行。
第十條裝置的大修或改造:
一、裝置的大修和改造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能力***的單位進行;
二、裝置大修或改造完成後,必須由有關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後方可投入執行;
三、對於國家強制技術標準有要求的裝置,必須由國家有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檢測檢驗後,出具檢驗合格報告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裝置操作人員安全教育
第十一條各單位應建立裝置操作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制度,規範裝置操作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十二條裝置管理人員應按規定參加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十三條裝置操作人員應按規定進行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識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能上機操作。
第四章 裝置事故處理
第十四條根據事故損失大小,對裝置安全事故進行分類,劃分為一般裝置事故、重大裝置事故、特大裝置事故。
一、一般事故:直接經濟損失2-30萬元
二、重大事故:直接經濟損失30-100萬元的事故
三、特大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事故
四、特別重大事故: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的事故
第十五條裝置事故的報告:
一、裝置事故發生後,事故單位必須及時、如實上報;
二、一般裝置事故由裝置所在單位自行處理,有關事故的全部資料由事故單位儲存完整;
三、重大以上裝置事故必須在24小時內報告集團公司,並在30天內把事故直接損失價值及事故處理結果上報集團公司。
第十六條裝置事故的調查:
一、事故發生後,各單位必須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分析和調查;
二、一般裝置事故由事故單位自行組織調查;
三、重大裝置事故由事故單位自行組織調查,特種裝置的重大事故則視事故情況,必要時集團公司將派專業人員赴事故現場組織調查;
四、特大及以上裝置事故將由集團公司派出專業人員會同事故單位赴事故現場組織調查。
第十七條裝置事故處罰:
一、集團公司每年對發生重大以上裝置事故的單位進行統計,並對事故單位進行處罰,處罰金額為重大事故直接損失總額的1%~3%,處罰金各單位上繳集團公司作為集團公司安全基金使用;
二、對延報、謊報、隱瞞不報的事故單位,將視其情節輕重對事故單位的第一責任人和有關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各單位要採取積極的措施,加強裝置管理,鼓勵愛護裝置、珍重財產的行為,確保裝置安全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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