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行為可不可以立法
道德和法律作為上層建築的重要組成部分,都是維護社會秩序、規範人們思想和行動的重要手段。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希望大家喜歡!
道德豈能讓法律***
李龍:儘管這個規定還只是在徵求意見中,但引起爭議似乎已不可避免。不管如何,從其立法善意來說,我覺得是值得肯定的:其一,立法並不是出於某個人或某個部門的私利,而是為了倡導禮讓的道德風尚;其二,意見稿規定的“將拒絕不讓座者趕下車”其實也有個前提,那就是“經勸阻仍不改正的”。對於這樣的人,以法規賦予司機權力,將其“請”下車,我覺得可以理解。
譚敏:我不認同這個觀點。乘客一旦買了車票上車,就是和公交公司達成了某種契約,從法律上說,具有合同效力。因為不讓座把人趕下車去,剝奪人的乘車權,顯然有違合同法。而且,讓不讓座跟法律根本無關,現在不讓座只是少數情況,那些跟老弱病殘搶座的人自然會有人指責,唾沫星子和眼光飛刀就夠他們受得了,完全沒必要祭出法律大旗來。
練洪洋:僅從執行力層面,南寧這個規定也非常兒戲,漏洞幾乎信手拈來。在“老、弱、病、殘、孕”五類人中,只有“老”、“孕”能夠一眼看出來,“弱”、“病”甚至“殘”有時很難直觀判斷。上得車來,誰有“病”,誰更“弱”?況且,拒不讓座的人也可能有苦衷。去年8月,杭州就發生過這樣的事:一位年輕小夥子在公交車上沒給一抱孩子的婦女讓座,被她老公颳了5個耳光,導致鼻血直流。後來小夥子站起來,人們才發現,他的腿部有殘疾!此事後來引發社會熱議。即使年輕人,也有身體不適的時候,也很“弱”,誰有權將他趕下車?這樣的法規,很難真正執行,反而有損法律的公信力。
立法是進步還是懶政
李龍:對這個規定,大家指責的焦點在於法律***道德,但我覺得我們首先很有必要反思為什麼本來應該在道德層面解決的問題,現在卻非要用立法的途徑來解決?其實在這背後凸顯的正是我們面臨的道德滑坡危機。儘管公交車上明確寫著請給有需要者讓座,但現實中讓座的並不是很多;常回家看看父母,本來是最起碼的親情倫理所在,但有多少人能常回家?道德失範的行為越來越多,不但帶來了道德滑坡的拷問,也體現了公民素質急需提高。因而,有必要用法律來對這些道德行為立法,並進而讓失範的道德行為迴歸正常。
練洪洋:尊老愛幼、扶殘助弱,是一個社會的基本道德。當年輕人在公交車上給老年人、小孩子、孕婦、殘障人士讓個座這點小事都常常做不到時,這個社會的道德就堪憂了。但是,因為讓座之風不盛就出臺強制辦法,是懶政的一種表現。一個涉及公民文明素質、社會道德的問題,出臺一項簡單粗暴的“管理辦法”,並將所有責任推給公交司機和乘務員,這不是典型的懶政麼?不讓座的乘客要是不願下車,公交司機、乘務員有權將他趕下車嗎?城市經常擁堵,於是擬收擁堵費;希望孩子探望老人,於是規定不常回家看看違法;防止教師性侵學生,規定女生宿舍封閉管理,這都是懶政思維。
譚敏:近年來道德入法已成為值得注意的一個傾向,常回家看看、見義勇為這些本來都是道德領域的行為,但動輒就立法,難免有立法萬能主義之嫌。
法律和道德各有各的調節領域,法律是人們必須遵守的最低行為標準,道德規範是比法律標準更高的行為規範。如果採用法律手段規定道德標準,無形中降低了道德標準,反而不利於道德水平的提高。比如,把見義勇為行為規定為法律義務,無異於人為提高了民眾的行為標準,難以踐行。過分依賴法律,把一切社會問題都轉化為法律問題,極有可能因為無法踐行而適得其反。
只靠法律獨木難支
李龍:質疑者先別急於批判法律對道德領域的僭越,來看看其他國家和地區的一些做法。香港法律規定,如果你在公眾場所亂丟菸頭,可被定額***1500港元,並須於21天內繳交***;新加坡在道德領域的一條成功經驗便是道德立法:隨地吐一口痰***200新元,隨地扔一個菸頭***1000新元,公共廁所便後不沖水,***1000新元。
練洪洋:一位朋友曾向筆者笑談他在臺北搭乘公交時的一次尷尬,他一上車,看到還有幾個位子空著,就一屁股坐下來了。當時快到乘車高峰時間,車裡人不少,有些人站著,就是沒人坐到他旁邊。後來才知道,這些位子叫“關愛座”,也叫博愛座,給有需要的人預留著,哪怕再擠普通乘客也不敢坐上去。在臺灣乘坐地鐵的時候,年輕人身體不適,可以向地鐵站申請愛心標籤,即可坐愛心專座,無需讓座,也沒人譴責。國內也有一些城市的公交、地鐵標明是“老弱病殘孕”專座,但並不禁止普通乘客佔用,因此形成不了習慣。由此可見,“細節決定成敗”不僅是一句勵志的話,也適用於社會文明的提升。
譚敏:道德失範的事例頻繁出現,更多的是人的素質問題。而提高文明素質,主要在於個人對自我行為的內在約束,靠法律法規的外界強制力難以持久。而文明素質的提高也並非能一蹴而就,俗話說得好:三代培養一個貴族,需要在良好的教育和社會環境中慢慢滋養而成。因此,提高社會文明水平,重塑道德感,需要制度、教育、法律多管齊下,方能見效,只靠法律獨木難支。
李龍:文明從來不是從天上掉下來的,公民素質的提高有時須依賴法律約束的推動。因此,立法本身沒有什麼不妥。當然道德立法可行的背後與嚴格的執法有關,有令必行,違法必究,才使得道德立法可行。
道德行為的簡介
道德行為亦稱倫理行為,指在一定的道德意識支配下表現出來的有利或有害於他人和社會的行為,泛指具有道德評價意義的各種舉動和行為,包括道德行為和不道德行為。前者指符合一定的道德原則和規範,被人們肯定的道德行為;後者指違背一定的道德原則和規範,被人們否定的道德行為。此外還有一類行為,行為本身並非出於道德意識,也不涉及他人和社會的利害,既無道德意義,也不能從道德上進行善惡評價,這類行為稱之為非道德行為。如無知嬰幼兒的胡亂作為,精神病人的痴語。
道德行為是個體道德認識的外在表現,也是個體道德品質的外在表現,它還是個體實現道德動機的手段。道德行為的基本特徵在於,它是個體對他人和社會利益的自覺認識和自由選擇的表現。作為一種社會行為,它並不是孤立的純粹道德意義上的行為,它可以進行善惡評價。善惡的標準取決於它是否有利於他人和社會。因此,道德行為也可以說是能夠按照一定的道德原則和規範進行評價的社會行為。它可以是一時性的,也可以是經常性的。那種已經鞏固且自動化了的道德行為變成了道德行為習慣。組織行為練習是使道德行為轉化為道德行為習慣的重要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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