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行政許可_特徵與作用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2日

  行政許可指國家行政機關對不特定的一般人依法負有不作為義務的事項,那麼你對行政許可瞭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小編整理關於什麼是行政許可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什麼是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2016年2月3日取消13項國務院部門行政許可事項。

  行政許可,指國家行政機關對不特定的一般人依法負有不作為義務的事項,在特定條件下,對特定物件解除禁令,允許他作為的行政活動。行政許可法對行政許可的立法界定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由此可見,行政審批是按審批主體所作的界定,即由行政機關做出的審批行為,面比較寬。而行政許可的主體是行政機關,物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內容是准予申請人從事特定活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二條之規定,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行政許可的特徵

  1、行政許可是依法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方針對特定的事項向行政主體提出申請,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前提條件。無申請則無許可。

  2、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一般禁止的活動。行政許可以一般禁止為前提,以個別解禁為內容。即在國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對符合特定條件的行政相對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資格或權利,能夠實施某項特定的行為。

  3、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賦予行政相對方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針對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4、行政許可是一種外部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針對行政相對方的一種管理行為,是行政機關依法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一種外部行為。行政機關審批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內部管理行為不屬於行政許可。

  5、行政許可是一種要式行政行為。行政許可必須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應當是明示的書面許可,應當有正規的文書、印章等予以認可和證明。實踐中最常見的行政許可的形式就是許可證和執照。

  行政許可的作用

  1、行政許可是國家對社會經濟、政治、文化活動進行巨集觀調控的有力手段,有助於從直接命令式的行政手段過渡到間接許可的法律手段

  2、行政許可有利於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廣大消費者及公民的權益

  3、行政許可有利於保障社會公共利益,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

  4、行政許可有利於控制進出口貿易,保護和發展民族經濟

  5、行政許可有利於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環境保護,促進人與環境的和諧、健康、協調發展。

  行政許可的種類

  從行政許可的性質、功能和適用條件的角度來說,大體可以劃分為五類:普通許可、特許、認可、核准、登記。

  2016年2月3日國務院關於取消13項國務院部門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詳見國發〔2016〕10號

  附件:國務院決定取消的國務院部門行政許可事項目錄***共計13項***

  1、價格鑑證師註冊核准

  2、甲級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

  3、開採黃金礦產資質認定

  4、地質資料保護登記

  5、經營流通人民幣審批

  6、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審批

  7、商業銀行跨境調運人民幣現鈔稽核

  8、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範***GAP***認證

  9、被清算的外資金融機構提取生息資產審批

  10、其他期貨經營機構從事期貨投資諮詢業務資格審批

  11、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

  12、民航計量檢定員資格認可

  13、資產管理公司對外處置不良資產備案登記、匯兌核准

  普通許可

  普通許可是准許符合法定條件的相對人行使某種權利的行為。凡是直接關係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活動,基於高度社會信用的行業的市場準入和法定經營活動,直接關係到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產品、物品的生產及銷售活動,都適用於普遍許可。如遊行示威的許可,煙花爆竹的生產與銷售的許可等。

  普通許可有二個顯著特徵:一是對相對人行使法定權利附有一定的條件;二是一般沒有數量控制。

  特許

  特許是行政機關代表國家向被許可人授予某種權力或者對有限資源進行有效配置的管理方式。主要適用於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有限公共資源的配置、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壟斷性企業的市場準入。如計程車經營許可、排汙許可等。

  特許有二個主要特徵:一是相對人取得特許後,一般應依法支付一定的費用,所取得的特許可以轉讓、繼承;二是特許一般有數量限制,往往通過公開招標、拍賣等公開、公平的方式決定是否授予特許。

  認可

  認可是對相對人是否具有某種資格、資質的認定,通常採取向取得資格的人員頒發資格、資質證書的方式,如會計師、醫師的資質。

  認可有四個特徵:一是主要適用於為公眾提供服務、與公共利益直接有關,並且具有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特殊技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認定;二是一般要通過考試方式並根據考核結果決定是否認可;三是資格資質是對人的許可,與人的身份相聯絡,但不能繼承、轉讓;四是沒有數量限制。

  核准

  核准是行政機關按照技術標準、經濟技術規範,對申請人是否具備特定標準、規範的判斷和確定。主要適用於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裝置、設施的設計、建造、安裝和使用,以及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特定產品、物品的檢驗、檢疫,如電梯安裝的核準,食用油的檢驗。

  核准有三個顯著特徵:一是依據主要是專業性、技術性的;二是一般要根據實地驗收、檢測來決定;三是沒有數量限制。

  登記

  登記是行政機關對個人、企業是否具有特定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主體資格和特定身份的確定。如,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變更、終止;工商企業註冊登記、房地產所有權登記等。

  登記有三個顯著特徵:一是未經合法登記的法律關係和權利事項,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護;二是沒有數量限制;三是對申請登記材料一般只進行形式審查,即可當場做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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