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股份合作協議書範本3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1日

  股份合作企業 指以合作製為基礎,由企業職工共同出資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會資產投資組建,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共同勞動,民主管理,按勞分配與按股分紅相結合的一種集體經濟組織。以下是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歡迎參考閱讀!

  企業股份合作協議書範本一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為維護合夥企業、合夥人的合法權益,順利開展合夥事務,甲乙丙三方經平等協商,達成以下合夥協議:

  第一條 合夥企業基本情況

  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型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合夥期限[ ]年,自工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之日起開始計算。

  第三條 各合夥人出資額、出資方式、繳付期限如下:

  姓名:________出資額***單位:萬元 *** ________比例: ________出資方式: ________ 姓名:________出資額***單位:萬元 *** ________比例: ________出資方式: ________姓名:________出資額***單位:萬元 *** ________比例: ________出資方式: ________ 各合夥人的出資,於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交齊。

  合夥人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夥企業的出資,並於全體合夥人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條 合夥企業應當於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後計算該年度企業利潤,所獲利潤優先用於各合夥人回收出資成本,利潤分配方式如下:

  ***一***合夥人投資成本全部回收以前,各合夥人依照出資比例對合夥企業利潤進行分配;

  ***二***合夥人投資的成本全部回收以後,合夥企業的利潤由各合夥人平均分配,即各合夥人各自享有三分之一的利潤分配額。

  第五條 合夥企業的虧損及債務承擔方式如下:

  ***一***合夥人投資成本全部回收以前形成合夥企業債務及虧損,由各合夥人按出資比例分擔。

  ***二***合夥人投資成本全部回收以後形成合夥企業債務及虧損,由各合夥人平均分擔,即各自承擔三分之一的債務額度。

  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本協議規定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各合夥人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後,其餘各方應當按比例在10日內向相關合夥人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第六條 委託合夥人______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每季/半年/年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

  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有權查閱合夥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第七條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本協議對合夥企業的表決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一***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九條 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除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條 合夥人的出資、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合夥企業的財產。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合夥人在合夥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的財產。

  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合夥人之間轉讓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夥人。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時,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應當通知全體合夥人,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夥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應當為該合夥人辦理退夥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夥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

  第十一條 新合夥人入夥,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十二條 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一***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二***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三***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十三條 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十四條 合夥人違反本協議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十五條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一***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三***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人。其他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夥人退夥。

  第十六條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企業應當向合夥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

  ***一***繼承人不願意成為合夥人;

  ***二***合夥協議約定不能成為合夥人的其他情形。

  合夥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夥人。其他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夥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第十八條 合夥人退夥,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後進行結算。退夥人在合夥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夥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第十九條 退夥人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當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

  第二十條 合夥企業經營期間,如因修路、市政改造規劃調整、拆遷、徵地、軍隊國防建設等不可抗拒因素,致使合夥企業不能繼續經營的,合夥企業解散。

  因上述拆遷所獲得的相關經濟補償,計入當年度合夥企業收入。

  第二十一條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二條 合夥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人可以全體合夥人擔任;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也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夥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一***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事務;

  ***三***清繳所欠稅款;

  ***四***清理債權、債務;

  ***五***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六***代表合夥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清算期間,合夥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登出登記。合夥企業登出後,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十三條 合夥企業清算資產的分配:

  ***一***合夥企業清算時,合夥人尚未收回投資成本的,各合夥人按照出資份額分配合夥企業清算資產。

  ***二***合夥企業清算時,合夥人已經收回投資成本的,各合夥人平均分配合夥企業清算資產。

  第二十四條 合夥人對合夥協議約定必須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始得執行的事務擅自處理,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或者合夥企業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應當

  歸合夥企業的利益據為己有的,或者採取其他手段侵佔合夥企業財產的,應當將該利益和財產退還合夥企業;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合夥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未按期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六條 不具有事務執行權的合夥人擅自執行合夥事務,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約定,從事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或者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的,該收益歸合夥企業所有;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規定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此產生的費用和損失,由清算人承擔和賠償。

  第二十九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合夥企業所在地人民法院處理。

  第三十條 其他

  ***一***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為準。

  ***二*** 本協議書一式六份,甲乙丙各執一份,其餘三份用合夥企業登記備案之用。

  ***三***本協議書經全體合夥人簽字後生效。

  蓋章: 蓋章: 蓋章:

  簽字: 簽字: 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企業股份合作協議書範本二

  股份合作/專案投資合作協議書 甲方:________身份證號碼: ;

  住址: ;

  乙方:________身份證號碼: ;

  住址: ;

  丙方:________身份證號碼: ;

  住址: ;

  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就共同經營致境茶吧經營事宜達成如下合夥協議:

  第一條:合夥宗旨

  利用合夥人自身具備的優勢和茶吧消費市場上所需綜合服務的部分空白,經營臺灣藝朵致境茶吧專案,使合夥人通過合法的手段,創造勞動成果,分享經濟利益。

  第二條

  合夥名稱: ;

  主要經營地: ;

  合夥經營專案名字為:;

  經營場所位於: ;面積: 平方米:

  第三條:合夥經營專案和範圍經營專案為 ,範圍包括 等。

  第四條: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五條:出資方式以及所履職責

  第一部分:

  甲方____________***姓名***以提供店鋪租金方式出資,佔45%股份***以下稱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姓名***以支付茶吧所需硬體、銷售產品進貨資金以及後期店面日常運營所需流動資金的方式出資,佔45%股份***以下稱乙方***;

  丙方____________***姓名***以茶吧運營支援包括***人員招聘、營銷方案提供、收銀系統和會員系統支援等以及運營所需要的培訓支援***方式出資,佔10%股份***以下稱丙方***;

  第二部分:

  甲方負責財務管理,資金核算分配流程依據三方商議決定;

  乙方負責按財務管理流程實施日常收支,門店日常管理;

  丙方負責人員招聘、運營系統支援、營銷活動方案制訂和培訓;

  合夥人彼此之間有監督和核查權。

  第三部分:

  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

  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協議終止當天或按合夥人約定的時間予以返還。

  第六條:盈餘、工資分配、獎金分配以及債務承擔

  1、工資分配:按店面管理標準配置三方共同協商確定。

  2、獎金分配:隨著合夥經營的深入,利潤可觀後,年底將發放獎金,獎金數額根據收入現狀和個人貢獻經合夥人商議後決定。

  3、盈餘分配: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獎金、需繳納的稅費等的收入為淨利潤,即合夥創收盈餘,此為合夥分配的重點,將以合夥人出資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4、債務承擔:如在合夥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夥人的出資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七條: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第一部分:入夥

  1、新合夥人入夥,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不得擅自做主

  2、新合夥人須承認並簽署本合夥協議

  3、除入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部分:退夥

  1、自願退夥。

  在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經全體合夥人書面同意退夥、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法定事由。

  合夥人擅自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夥人的全部損失。

  2、當然退夥

  當然退夥是指發生了某種客觀情況而導致的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個人喪失償債能力、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夥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3、除名退夥。

  除名退夥也稱開除退夥,是指在合夥人出現法定事由的情形下,由其他合夥人決議將該合夥人除名。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履行出資義務、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經濟損失、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合夥人退夥後,其他合夥人與該退夥人按退夥時的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第三部分: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新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第八條:合夥負責人及合夥事務執行

  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乙方為合夥負責人,其許可權為: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對合夥專案進行全面日常管理;訂立經營價格、購進常用貨物;支付合夥債務。

  第九條: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一部分:合夥人的權利

  1、合夥事務的決定權、監督權和具體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個人都有表決權,重大事項應由佔股份比例50%以上的合夥人同意方可執行

  2、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

  3、合夥人分配合夥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協議的約定進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4、合夥人有退夥的權利。

  第二部分:合夥人的義務

  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分擔合夥的經營損失的債務;為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禁止行為

  1、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全體合夥人,造成的損失由該合夥人個人全額進行賠償

  2、禁止合夥人參與經營與本合夥專案相似或有競爭的業務

  3、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4、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一條:合夥營業的繼續

  1、在退夥的情況下,其餘合夥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夥人入夥經營

  2、在合夥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夥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接納該繼承人為新的合夥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合夥的終止和清算

  1、合夥因下列情形解散:

  合夥期限屆滿;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已不具備法定合夥人數;合夥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被依法撤銷;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2、合夥的清算:

  1***合夥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或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自合夥企業解散後15日內指定 合夥人或委託律師、會計師等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夥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夥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所欠稅款;合夥的債務;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4***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夥有虧損,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三款盈餘分配的辦法辦理。各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1***合夥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 日仍未繳足出資,按退夥處理

  2***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的合夥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3***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該合夥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4***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因違反《合夥企業法》而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5***合夥人違反本協議第九條規定,應按其他合夥人實際損失進行全額賠償,對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夥人集體決定除名。

  第十四條:協議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石家莊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五條:其他

  1***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為準

  2***新入夥合同可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3***本協議一式肆份,合夥人各執壹份,送工商管理機關存檔壹份

  4***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全體合夥人簽章處: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丙方***簽章***: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企業股份合作協議書範本三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丙方***以下簡稱丙方***:

  元謀縣開榮山羊養殖專業合作社為了合理有效利用平田鄉華竹村委會車量地特有的林地、草場資源,帶領農民致富,推動畜牧業的形成和發展,經全體社員代表充分可行性研究和相互協商,並在上級領導的大力支援下,經營範圍以山羊養殖為主的元謀縣開榮山羊養殖專業合作社於 2014年 11月 日在平田鄉平田村委會正式成立。經合作社考察,乙方、丙方具備入股的條件,同時乙方、丙方自願入股,三方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現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合作社成立的宗旨

  合作社以帶動當地村民致富為目的,堅持民主管理、自主經營、自我服務、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入社自願、退社自由的原則成立。

  第二條 股份構成

  合作社股份由合作社法人股份、平田三農綜合服務中心股份***紅色股份***和普通群眾注入股份***社會股份***三部分構成,原始股價為每股10000元,2015年1月1日前投入資金可算為原始股份,後續注入股份和追加股份按合作社實有資產重新核算股價。

  第三條 入股形式

  法人股份:法人以土地、養殖場基礎設施、羊只入股,共計27萬元***經估價確認***,按每股10000元計算,共持有股數27股,經股東會議同意可追加股份。

  紅色股份:平田三農綜合服務中心以專案資金5萬元為股本入股,按每股10000元計算,持有股數5股,經股東會議同意可追加股份。

  社會股份:普通群眾自願以資金入股,戶口所在地為平田村委會的村民可優先,出資額度不低於10000元,不高於10萬元,總出資額度不高於100萬元。為保證規模化經營,進行科學飼養,原則上不接受農戶以實物***羊只等***出資。

  第四條 三方權利和責任

  甲方的權利和責任

  1、甲方行使經營權,負責養殖規模擴建、經營銷售、管理、利潤分配等各項事宜,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議事,制定經營規劃,按照有關法律規定開展經營活動。

  2、甲方加強合作社自身管理,把握市場資訊,搞好市場營銷,發揮市場優勢,充分調動合作社創效增收的積極性。

  3、甲方的一切經營活動受監事會和其他成員監督,經營過程中的重大決定、入股、入社等由成員大會討論決定。

  4、甲方必須按照合作社章程建立銀行專戶,聘請財會人員並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和財務管理,每半年公佈一次財務收支和經營情況。

  乙方的權利和責任

  1、乙方要服從甲方的管理,遵守合作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2、乙方按照出資比例享受盈餘分配,承擔虧損風險,資金的收支受平田鄉村級會計委託代理中心監督。

  3、乙方法人擔任監事會監事長,同時選派人員進入監事會監事,對甲方養殖、經營、財務會計等情況進行監督。

  4、乙方可為本地農戶入股、入社、社員借款等進行擔保,對所擔保農戶負責,所擔保農戶造成的損失從乙方紅利或股份中扣除。

  5、參加成員大會,並有代表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參與決定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項。

  6、乙方退股須經合作社理事會同意。

  7、乙方股份不得轉讓。

  丙方的權利和責任

  1、丙方要服從甲方的管理,遵守合作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2、丙方可為本地社員借款等進行擔保,對所擔保農戶負責,所擔保農戶造成的損失從丙方紅利或股份中扣除。

  3、丙方參加成員大會,並有代表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參與決定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項。

  4、丙方股份轉讓須經股東會議同意。

  5、入股不足1年***12個月***不得退股,確實需要退股的不再享受退股當年的分紅。

  第五條 利潤分配方式

  採取固定分紅+浮動分紅的方式進行利潤分配。

  固定分紅:每年每股股金的4%。***以1股計算每年固定分紅為:10000元×0.04=400元。

  浮動分紅:2014年—2017年,按照同股同權同價的原則,平

  均分配當年利潤總額的70%,利潤總額剩餘的30%為公積金用於專案滾動發展。***假設合作社總股數32股,當年的利潤總額為10萬元,以1股為例計算浮動分紅為:100000元***總利潤***×70%***用於分紅部分***÷32***總股數***×1***股東持有股數***=2187.5元。***

  2018年以後,按照同股同權同價的原則,平均分配當年利潤總額的90%,利潤總額剩餘的10%為公積金用於專案滾動發展。***假設合作社總股數32股,當年的利潤總額為10萬元,以1股為例計算浮動分紅為:100000元***總利潤***×0.9***用於分紅部分***÷32***總股數***×1***股東持有股數***=2812.5元。***

  第六條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經甲、乙、丙三方協商一致,可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及附件均為本協議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條 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平田鄉村級會計委託代理中心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 ***簽章*** 法人:

  乙方: ***簽章*** 法人:

  丙方:***簽章***

  2014年11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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