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地方誌管理辦法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9日

  地方誌稿是指在地方誌編纂過程中收集到的文字資料、圖表、照片、音像資料、實物等以及形成的地方誌文稿。下文是,歡迎閱讀!

  全文

  第一條 為了繼承和發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傳統,全面、客觀、系統地編纂地方誌,科學、合理地開發利用地方誌,發揮地方誌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根據《地方誌工作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地方誌的編纂、管理、開發利用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方誌,包括地方誌書、地方綜合年鑑。

  地方誌書,是指全面系統地記述本行政區域自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的歷史與現狀的資料性文獻。

  地方綜合年鑑,是指系統記述本行政區域自然、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方面情況的年度資料性文獻。

  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地方誌工作的領導,將地方誌工作納入本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把地方誌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是主管本行政區域地方誌工作的常設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訂地方誌工作規劃和編纂方案;

  ***二***組織、指導、督促和檢查地方誌工作;

  ***三***組織編纂地方誌書和地方綜合年鑑;

  ***四***組織專家對已編纂成稿的地方誌進行審查驗收;

  ***五***蒐集、整理、儲存地方誌文獻和資料,組織整理舊志;

  ***六***組織開發利用地方誌資源;

  ***七***組織開展地方誌理論研究、學術交流及業務培訓;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以市、區縣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誌書、地方綜合年鑑,分別由本級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組織編纂,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編纂。

  第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制訂本行政區域地方誌工作規劃和編纂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備案。

  第八條 按照地方誌工作規劃和編纂方案承擔地方誌編纂任務的單位,應當支援和協助地方誌編纂工作,按照要求完成地方誌書、地方綜合年鑑資料的報送和所承擔的編寫工作,明確具體承擔地方誌編纂工作的機構和人員,保障經費和辦公條件,接受本級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的業務指導,按時完成編纂任務。

  第九條 地方誌專職編纂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文字編纂能力,專職編纂人員的配備應當與地方誌工作的要求相適應。地方誌工作機構可以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參加地方誌的編纂工作。

  第十條 從事地方誌編纂工作的人員應當接受地方誌業務培訓,在編纂工作中應當恪盡職守,保守祕密,存真求實,客觀公正。

  第十一條 地方誌的編纂應當觀點正確,資料翔實,體例完備,結構合理,全面、客觀地記述本行政區域自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的歷史與現狀。

  第十二條 地方誌書每20年左右編修一次,遇有重大事件發生,應當從實際情況出發適時組織編纂。

  地方綜合年鑑由本級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按年度連續組織編纂。

  第十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地方誌資料徵集制度。可以向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及個人徵集有關地方誌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為地方誌書和地方綜合年鑑的編纂提供真實、準確的資料。地方誌工作機構可以對有關資料進行查閱、摘抄、複製,但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以及不符合檔案開放條件的除外。

  地方誌資料所有人或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虛假資料,企事業單位及公民提供有關資料的可以獲得適當報酬。

  第十四條 在地方誌編纂過程中收集到的文字、圖照***包括電子文字***、音像、實物等資料及形成的地方誌文稿,由本級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指定專職人員集中統一管理,妥善儲存,不得損毀、遺失;地方誌編纂工作完成後,應當移交本級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或檔案館儲存、管理,個人不得據為己有或者出讓、出租、轉借。

  第十五條 以市、區縣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誌書、地方綜合年鑑為職務作品,其著作權由組織編纂的機構享有,參與編纂的人員依法享有署名權。

  第十六條 以市、區縣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誌,實行審查、驗收制度。編纂完成後,應依法審查驗收,審查驗收合格的,方可公開出版。報送審查驗收時,應當按照審查機構的要求提交相關資料。審查機構應及時認真地組織審查,按時對審查物件出具審查驗收報告。

  第十七條 已經通過審查驗收的地方誌書和經批准的地方綜合年鑑,未經原審查驗收或者批准的機構同意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八條 以市、區縣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誌,實行出版備案制度。地方誌出版後3個月內,應當報上級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備案並按照規定報送樣書和電子文字。

  第十九條 地方誌書、地方綜合年鑑公開出版後,市、區縣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應當在3個月內通過媒體以及本級政府入口網站或相關部門網站向社會公佈並及時向本級和上級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無償提供,方便社會使用。

  第二十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將地方誌工作納入本地區本部門目標責任考核範圍,對在地方誌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誌工作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追究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不按照規定的種類和期限報送有關資料的,或提供虛假資料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未將文獻資料及地方誌文稿依法歸檔,造成損毀、遺失,或者據為己有,或者出讓、出租、轉借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未執行審查驗收制度擅自出版的,或未經終審機構同意,對通過終審的書稿進行改動後擅自出版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報送樣書和電子文字的。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村、鄉鎮***街道***、部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組織編纂本單位的志書等地情資料書籍,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8年11月20日起施行。

  地方誌的概念

  地方誌是記載地方、地理、古代世界、歷史等,由古代如何演化成現代的因由。地方誌是志書及與其有關的方誌機構、方誌編纂、方誌工作、方誌事業、方誌文化等事項或活動的總稱,簡稱“方誌”。地方誌書是記述特定時空內1個方面或各個方面情況的資料性文獻。

  現存最早的全國地方誌,是公元813年唐代李吉甫編的《元和郡縣圖志》***後因圖佚,改名《元和郡縣誌》***,共40卷,後有部分散失。地方誌按它記述的空間不同可以分為行政區域志和非行政區域志2大類。

  地方誌書:地方誌簡稱“方誌”、“地方誌”。地方,即地域;志,就是“記述、記載”的意思。即按一定體例全面記載某一時期某一地域的自然、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情況的書籍文獻。社會主義新編地方誌包括方誌和年鑑。

  方誌記述的物件是“一地自然與社會”;時間範圍是“歷史和現狀”;性質是“資料性著述”。

  地方誌書是記述特定時空內1個方面或各個方面情況的資料性文獻。

  方誌,就是對一個地方的記載、記述。一個地方、地區的記載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自然地理、人文地理、經濟地理***經濟地理屬於人文地理,但亦可單列***。一部完善和成功的地方誌應是一個地區的綜合性資料書,它要求對該地區的全部已有事業、客觀條件、社會狀況等作如實記載。簡而言之,地方誌書者,地方之全史也。它雖有史學之性,但不是國史、正史,也不屬史學範疇,但要比史更全面、更系統;由於它記載面十分廣博,故推而論之,地方誌書有百科全書的性質,亦可稱地方的百科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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