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2日

  在眾多商標中,馳名商標由於代表了商品或服務的高品質以及彰顯出一定的文化內涵,成為馳名商標所有人、經營者以及消費者共同關注的焦點。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歡迎閱讀!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中的馳名商標是指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並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

  相關公眾包括與使用商標所標示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生產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以及經銷渠道中所涉及的銷售者和相關人員等。

  第三條 以下材料可以作為證明商標馳名的證據材料:

  ***一***證明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知曉程度的有關材料;

  ***二***證明該商標使用持續時間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使用、註冊的歷史和範圍的有關材料;

  ***三***證明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的有關材料,包括廣告宣傳和促銷活動的方式、地域範圍、宣傳媒體的種類以及廣告投放量等有關材料;

  ***四***證明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記錄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曾在中國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有關材料;

  ***五***證明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據材料,包括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產量、銷售量、銷售收入、利稅、銷售區域等有關材料。

  第四條 當事人認為他人經初步審定並公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可以依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向商標局提出異議,並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

  當事人認為他人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可以依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並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

  第五條 在商標管理工作中,當事人認為他人使用的商標屬於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請求保護其馳名商標的,可以向案件發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禁止使用的書面請求,並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同時,抄報其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商標管理工作中收到保護馳名商標的申請後,應當對案件是否屬於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下列情形進行審查:

  ***一***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擅自使用與當事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類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與當事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對認為屬於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當事人請求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全部案件材料報送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並向當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書;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當事人請求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全部案件材料報送商標局。當事人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為所發生的案件屬於上述情形的,也可以報送商標局。

  對認為不屬於上述情形的案件,應當依據商標法及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及時作出處理。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本轄區內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的有關馳名商標保護的案件材料進行審查。

  對認為屬於本規定第六條第一款情形的案件,應當自收到本轄區內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報送商標局。

  對認為不屬於本規定第六條第一款情形的案件,應當將有關材料退回原受案機關,由其依據商標法及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及時作出處理。

  第八條 商標局應當自收到有關案件材料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認定,並將認定結果通知案件發生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抄送當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除有關證明商標馳名的材料外,商標局應當將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發生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九條 未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自認定結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內,當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標就相同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認定請求。

  第十條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在認定馳名商標時,應當綜合考慮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各項因素,但不以該商標必須滿足該條規定的全部因素為前提。

  第十一條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保護馳名商標時,應當考慮該商標的顯著性和馳名程度。

  第十二條 當事人要求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對其商標予以保護時,可以提供該商標曾被我國有關主管機關作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的記錄。

  所受理的案件與已被作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的案件的保護範圍基本相同,且對方當事人對該商標馳名無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不能提供該商標不馳名的證據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據該保護記錄的結論,對案件作出裁定或者處理。

  所受理的案件與已被作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的案件的保護範圍不同,或者對方當事人對該商標馳名有異議,且提供該商標不馳名的證據材料的,應當由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對該馳名商標材料重新進行審查並作出認定。

  第十三條 當事人認為他人將其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登記,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的,可以向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撤銷該企業名稱登記,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應當依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馳名商標加強保護,對涉嫌假冒商標犯罪的案件,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移送。

  第十五條 保護馳名商標的處理決定,處理機關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抄報商標局。

  第十六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建立相應的監督機制,制定相應的監督制約措施,加強對馳名商標認定工作全過程的監督檢查。

  參與馳名商標認定工作的有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牟取不正當利益,違法辦理馳名商標認定有關事項,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96年8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佈的《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關於《》***修訂徵求意見稿***的說明

  新《商標法》再次確立馳名商標保護制度,釐清馳名商標概念,進一步明確馳名商標認定保護的原則。工商總局《》***工商總局5號令***是工商系統貫徹落實商標法的重要法律檔案,對指導各級工商部門在行政程式中認定保護馳名商標有著重要意義。為貫徹落實新商標法馳名商標保護制度的立法精神和要求,工商總局對總局5號令進行修訂。

  一、修訂目標

  總局5號令自2003年實施以來,在保證馳名商標工作制度化、規範化、程式化和樹立工商部門認定和保護馳名商標的權威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總局5號令尚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有認定程式過於原則,認定標準不夠具體,工作責任不夠明確等,實踐中集中公佈認定結果的方式也易使社會公眾錯誤認為認定馳名商標是一種行政審批或者榮譽評比。因此,總局明確提出,要在認真總結馳名商標案件審理經驗的基礎上,針對近幾年馳名商標案件認定工作實踐中需要解決的問題,圍繞“規範程式、細化標準、明確責任”的思路和目標,根據新商標法要求,對5號令進行修訂。

  二、主要修訂內容

  修訂稿共24條。第一條至第五條明確立法依據、馳名商標定義、認定主體和認定原則;第六條至第十條從申請馳名商標保護的當事人角度出發,對不同型別案件中認定保護請求的提出以及證據材料的要求作了明確規定;第十一條至第十六條則從規範馳名商標案件處理程式和認定標準兩個方面進行了規定;第十七、十八條規定了包括加強馳名商標的日常重點保護和馳名商標受保護記錄適用等內容。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三條明確了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案件處理過程中的責任與監督。第二十四條明確了修訂後的檔案施行日期。

  ***一***突出案件處理需要的法律性質

  修訂稿強調馳名商標遵循個案認定、被動保護的原則,從提出認定保護請求、案件受理***案件請示***、案件審理、作出認定***決定、裁定或批覆***到案件處理等各個環節均體現馳名商標的認定是基於案件處理的需要,依據案件處理的法定程式和要求,切實維護馳名商標持有人合法權益的法律精神。

  ***二***明確當事人提交證據材料的要求

  修訂稿將實際工作中形成的認定標準和證據要求進行了總結歸納,用規章形式加以固定和細化,更加方便當事人和各類馳名商標案件審查部門掌握和遵循。同時,修訂稿強調,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在認定馳名商標時,應當綜合考慮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一款和本規定第十條所列各項因素,但不以滿足全部因素為前提。

  ***三***進一步明確當事人和工商部門的工作職責

  修訂稿明確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並保證提交真實的證據材料;明確受理案件的市級以上工商部門具有對案件事實和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進行核實和審查、案件請示報送、案件處理與結果報送、協助核實有關情況等職責;省級工商部門有審查核實、請示報送、案件處理情況總結與報送、協助核實有關情況等職責;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審理過程中對馳名事實的認定和法律的適用負責。修訂稿還對參與馳名商標工作的各個部門及其人員的責任與監督作了具體規定。

  ***四***規範對馳名商標案件有關問題的處理

  一是在查處商標違法案件中,要求地方工商部門將馳名商標案件處理結果反饋商標局;二是規定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需要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實有關情況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協助;三是在查處商標違法案件中,通過案件弄虛作假或者提供虛假證據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馳名商標認定保護的,可以撤銷對涉案商標已作出的認定***異議案件和評審案件因已有法定的司法審查程式,不再就該問題作重複規定***;四是對未依法履行立案和審查職責,或者未按照有關規定提供真實材料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通報,並責令其整改。

  修訂徵求意見稿

  ***修訂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規範馳名商標認定工作,保護馳名商標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馳名商標是在中國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

  相關公眾包括與使用商標所標示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生產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以及經銷渠道中所涉及的銷售者和相關人員等。

  第三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據當事人申請,結合處理案件的需要,負責在商標註冊審查、商標爭議處理和查處商標違法案件過程中認定和保護馳名商標。

  第四條 馳名商標認定遵循個案認定、被動保護的原則。

  第五條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依照法定職責和程式開展馳名商標案件審理和認定工作。

  第六條 當事人在商標異議案件中,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馳名商標保護的請求並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證據材料。

  第七條 當事人在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的不服商標局不予註冊決定的複審案件和宣告註冊商標無效案件中,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馳名商標保護的請求並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證據材料。

  第八條 當事人在商標違法案件中,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可以向案件發生地的市***地、州***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馳名商標保護的書面請求,並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證據材料。

  第九條 當事人申請認定馳名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並對案件事實及所提交的證據材料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條 以下材料可以作為證明符合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證據材料:

  ***一***證明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知曉程度的材料;

  ***二***證明該商標使用持續時間的材料,如該商標使用、註冊的歷史和範圍的材料。該商標為未註冊商標的,應提供證明其使用持續時間不少於五年的材料。該商標為註冊商標的,

  ***三***證明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的材料,

  ***四***證明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記錄的材料;

  ***五***證明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據材料,如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在近三年的銷售收入、市場佔有率、利稅、銷售區域等材料。

  前款所稱近三年,在商標異議案件、不予註冊複審案件和宣告註冊商標無效案件中是指被提出異議的商標註冊申請日期或者被提出無效宣告的商標註冊申請日期之前的三年,在查處商標違法案件中是指在提出馳名商標保護請求日期之前的三年。

  第十一條 當事人依據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提出馳名商標保護請求的,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根據案件審理需要,按照案件審理程式及時作出處理。

  第十二條 當事人依據本規定第八條提出馳名商標保護請求的,市***地、州***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對案件事實和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是否符合商標法第十三條和本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進行核實和審查。經審查符合規定的,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案件請示、案件材料副本一併報送上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並向當事人出具案件受理通知書。經審查不符合規定的,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及時作出處理。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本轄區內市***地、州***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的馳名商標案件材料是否符合商標法第十三條和本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進行核實和審查。經審查符合規定的,應當自收到市***地、州***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案件請示、案件材料副本一併報送商標局。經審查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將有關材料退回原立案機關,由其依據有關規定及時作出處理。

  第十四條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在認定馳名商標時,應當綜合考慮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一款和本規定第十條所列各項因素,但不以滿足全部因素為前提。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需要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實有關情況的,相關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五條 對於商標異議案件、不予註冊複審案件和宣告註冊商標無效案件,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及時作出不予註冊決定、不予註冊複審決定和宣告註冊商標無效裁定。對於查處商標違法案件,商標局應當及時向有關的報送案件請示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認定批覆。

  第十六條 在查處商標違法案件中,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商標局作出認定批覆後的六十日內依法予以處理,並將處罰決定書抄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商標局作出認定批覆後九十日內將本轄區內馳名商標案件處理情況及相關處罰決定書副本報送商標局。

  第十七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商標註冊和管理工作中應當加強對馳名商標的保護,維護權利人和消費者合法權益。對涉嫌假冒商標犯罪的案件,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當事人要求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對其商標予以保護時,可以提供該商標曾被我國有關主管機關作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的記錄。

  所受理的案件與已被作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的案件的保護範圍基本相同,且對方當事人對該商標馳名無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提供的證據不足以推翻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據該保護記錄的結論,並結合在案證據,對案件作出給予馳名商標保護的處理。

  所受理的案件與已被作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的案件的保護範圍不同,或者對方當事人對該商標馳名有異議,且提供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應當由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結合在案證據重新進行審理。

  第十九條 在查處商標違法案件中,當事人通過案件弄虛作假或者提供虛假證據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馳名商標認定保護的,由商標局撤銷對涉案商標已作出的認定,並通知報送案件請示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未依法履行立案和審查職責,或者違反第十四條二款規定未提供真實材料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通報,並責令其整改。

  第二十條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依法稽核證據材料,對馳名事實的認定和法律的適用負責。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逾期未就馳名商標案件作出處理或者逾期未報送處理情況的,由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報,並責令其整改。

  第二十二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馳名商標認定工作監督檢查制度。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強馳名商標認定工作監督,並派員參加研究馳名商標有關會議。

  第二十三條 參與馳名商標案件處理工作的有關人員,應當秉公執法、認真履責。對於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牟取不正當利益違法辦理馳名商標認定有關事項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2003年4月1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佈的《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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