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套現的處罰規定是怎樣的
信用卡套現是指持卡人不是通過正常合法手續提取現金,通過其他手段將卡中信用額度內的資金以現金的方式套取,同時又不支付銀行提現費用的行為。信用卡套現是一種犯罪行為,有著明確的處罰規定。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信用卡套現的相關法律知識。
信用卡套現將被處罰規定的案例分析
近日,一則“冒用身份證辦卡套現案”在蘭州開庭受審,六名被告人冒用109人身份證辦理信用卡,刷卡套現高達1284餘萬元。公訴機關指控六名被告人涉嫌信用卡***罪,合同***罪,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非法經營罪四個罪名。
案件回顧
兩個看似與信用卡***不搭界的人,卻冒用109人的身份證件辦理信用卡,刷卡套現高達1284餘萬元。4月8日,魏某、李某、路某、高某、武某、王某分別涉嫌信用卡***罪,合同***罪,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非法經營罪一案在蘭州中院受審,該案未當庭宣判。
2012年8月至2013年8月,在白銀市靖遠縣路某經營的華民電訊經營部,路某違反國家規定,使用其經營部的“靖遠縣華民電訊經營部”POS機,在無任何實物交易的情況下,向魏某多次提供刷卡直接支付現金的服務,魏某冒用他人信用卡從路某處累計刷卡套現數額共計1004647元。
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高某在經營“靖遠便利商行”期間,違反國家規定,使用其商行的“個體歐爾鵬”POS機,在無任何實物交易的情況下,向魏某多次提供刷卡直接支付現金的服務,魏某冒用他人信用卡從高某處累計刷卡套現數額共計236850元。
2013年5月6日至14日,武某在經營“靖遠鴻旺菸酒商行”期間,違反國家規定,使用其商行的POS機,在無任何實物交易的情況下,向魏某多次提供刷卡套現服務,累計金額達262000元。
2013年7月27日,王某在經營“靖遠順利批發商行”時,違反國家規定,使用其商行的POS機,在無任何實物交易的情況下,向魏某多次提供刷卡直接支付現金的服務,魏某套現數額共計200051.58元。
法律分析—此案涉及幾個罪?
根據上述的犯罪事由,六名被告人涉嫌信用卡***罪,合同***罪,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非法經營罪四個罪名。
***一***信用卡***罪
根據我國刑法第196條的相關規定,進行信用卡***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合同***罪
依據刑法第224條的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根據刑法第280條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四***非法經營罪
依據我國刑法第225條規定,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具體怎麼判決,應當以法院依據刑法的規定,綜合犯罪情節來決定。
信用卡套現的危害
首先,信用卡套現增加了我國金融秩序中的不穩定因素。我國對於金融機構有嚴格的准入制度,對金融機構資金的流入流出都有一系列嚴格的規定予以監控。
那些不法分子聯合商戶通過虛擬POS機刷卡消費等不真實交易,變相從事信用卡取現業務等行為卻遊離在法律的框架之外,違反了國家關於金融業務特許經營的法律規定,背離了人民銀行對現金管理的有關規定,還可能為“***”等不法行為提供便利條件,這無疑給我國整體金融秩序埋下了不穩定因素。另外,銀行風險的增大,大量不良貸款的形成也將破壞社會的誠信環境,阻礙信用卡行業的健康發展。
其次,非法提現對髮卡銀行的傷害是巨大的。絕大多數的信用卡都是無擔保的借貸工具,只要持卡人進行消費,銀行就必須承擔一份還款風險。所以在通常情況下,銀行通過高額的透支利息或取現費用來防範透支風險。
可是,信用卡套現的行為恰恰規避了銀行所設定的高額取現費用,越過了銀行的防範門檻。特別是一些貸款中介幫助持卡人偽造身份材料,不斷提升信用卡額度,銀行的正常業務受到巨大的干擾,也帶來了巨大的風險隱患。
由於大量的套現資金,持卡人無異於獲得了一筆筆無息無擔保的個人貸款。而髮卡銀行又無法獲悉這些資金用途,難以進行有效地鑑別與跟蹤,信用卡的信用風險形態實際上已經演變為投資或投機的信用風險。一旦持卡人無法償還套現金額,銀行損失的不僅僅是貸款利息,還可能是一大筆的資產。
最後,對於持卡人個人而言,信用卡套現行為也給自己帶來極大的風險。表面上,持卡人通過套現獲得了現金,減少了利息支出,但實質上,持卡人終究是需要還款的,如果持卡人不能按時還款,就必須負擔比透支利息還要高的逾期還款利息,而且可能造成不良的信用記錄,以後再向銀行借貸資金就會非常困難,甚至還要承擔個人信用缺失的法律風險[3]。
信用卡套現的社會危害
首先,信用卡套現增加了我國金融秩序中的不穩定因素。我國對於金融機構有嚴格的准入制度,對金融機構資金的流入流出都有一系列嚴格的規定予以監控。那些不法分子聯合商戶通過虛擬POS機刷卡消費等不真實交易,變相從事信用卡取現業務等行為卻遊離在法律的框架之外,違反了國家關於金融業務特許經營的法律規定,背離了人民銀行對現金管理的有關規定,還可能為“***”等不法行為提供便利條件,這無疑給我國整體金融秩序埋下了不穩定因素。另外,銀行風險的增大,大量不良貸款的形成也將破壞社會的誠信環境,阻礙信用卡行業的健康發展。
其次,非法提現對髮卡銀行的傷害是巨大的。絕大多數的信用卡都是無擔保的借貸工具,只要持卡人進行消費,銀行就必須承擔一份還款風險。所以在通常情況下,銀行通過高額的透支利息或取現費用來防範透支風險。可是,信用卡套現的行為恰恰規避了銀行所設定的高額取現費用,越過了銀行的防範門檻。特別是一些貸款中介幫助持卡人偽造身份材料,不斷提升信用卡額度,銀行的正常業務受到巨大的干擾,也帶來了巨大的風險隱患。由於大量的套現資金,持卡人無異於獲得了一筆筆無息無擔保的個人貸款。而髮卡銀行又無法獲悉這些資金用途,難以進行有效地鑑別與跟蹤,信用卡的信用風險形態實際上已經演變為投資或投機的信用風險。一旦持卡人無法償還套現金額,銀行損失的不僅僅是貸款利息,還可能是一大筆的資產。
最後,對於持卡人個人而言,信用卡套現行為也給自己帶來極大的風險。表面上,持卡人通過套現獲得了現金,減少了利息支出,但實質上,持卡人終究是需要還款的,如果持卡人不能按時還款,就必須負擔比透支利息還要高的逾期還款利息,而且可能造成不良的信用記錄,以後再向銀行借貸資金就會非常困難,甚至還要承擔個人信用缺失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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