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師職稱論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30日

  審計師要對被審計單位的財務報表提出意見,並承擔相應的審計責任。下面是小編精心推薦的,希望你能有所感觸!

  篇一

  論審計師的法律責任

  一、審計法律責任的含義以及對法律責任的進一步理解

  1.審計法律責任的含義

  審計的法律責任是指審計人員因損害法律上的義務關係所產生的對於相關主體所應承擔的法定強制的不利後果,具體來說,就是指審計人員因違約、過失或欺詐對委託人或第三方造成損害,而應按有關法律法規承擔的法律後果。審計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並不是註冊會計師對所有行為都要承擔法律責任,只有當一種行為滿足一定的條件或符合一定的標準時會計師才對其承擔法律責任,這就是審計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一般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1***主體要件即違法主體或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主要指審計人員和機構如就獨立審計而言,法律責任的主體一般有兩類,即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2***過錯:即主體承擔法律責任的主觀故意或過失。值得注意的是在民法中一般較少區分故意與過失,有時民事責任不以有過錯為前提條件,比如無過錯責任、公平責任的承擔。***3***違法行為:即註冊會計師或事務所從事了違反法律法規的審計行為。***4***損害事實:即受到損失或傷害的事實,包括對註冊會計師或事務所以外的利害關係人的人身的、財產的、精神的***或三方兼有的***損失和傷害.其中主要是指財產損害。***5***因果關係:即註冊會計師的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這是確定對某一特定損害註冊會計師或事務所是否承擔法律責任的關鍵要件,也是區分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的關鍵。不是由註冊會計師引起的損害事實,就不應由註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

  2.對審計法律責任的進一步理解

  審計的法律責任並非審計人員的全部責任,而只是審計責任的一部分,但又是其主要部分。審計責任是註冊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對自己的評價和簽證所承擔的責任,一種責任,若沒有法律上的規定,則無所謂法律責任。由此而言,審計責任一般包括法律責任和非法律責任如道德責任或職業責任等。但法律責任又是審計責任中層次最高、最重要的一種,也是審計關係中各方利害關係人最為關注的。

  二、學界對審計師法律責任的看法

  學術界對審計師法律責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審計師法律責任的內容、產生原因和規避措施方面,另有少數研究者對審計師法律責任的輕重發展趨勢作了研究。在審計師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問題上,李旭等研究者認為審計師的法律責任是審計師因違約、過失和欺詐對委託人或第三者造成損害而按有關法律法規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其法律後果具體表現為應負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三種。李旭認為,審計師的行政責任多為過錯責任,因此其歸責原則應採用過錯責任原則為主;刑事責任多為行為人的主觀過錯,因此其歸責原則應以過錯責任原則為主;審計師的民事責任較為複雜,其歸責原則包括過錯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通過一系列分析,李旭認為審計師本身承擔的風險較大,為了避免審計師承擔不必要的責任,應該適當縮短對審計師法律責任的訴訟期間。在審計師法律責任的產生原因方面,劉付喜等人肯定了審計師事務所的經濟壓力是審計師法律責任產生的一個重要因素。他們認為,在當今經濟社會中審計師的法律責任是在擴充套件的,在審計師事務所的組織方面,有限責任合夥是避免有限責任公司和合夥制二者缺點的有效組織形式。對於審計師的法律責任是太多還是太少,佘曉燕從審計師法律責任過小和審計師法律責任過大兩個視角作了分析,最後得出應在規避風險和責任之間尋求平衡的結論。很多專家和投資者認為過小的責任導致了審計師有膽量***,所以提出了“亂世用重典”的主張,但是佘曉燕認為過大的風險讓人不敢從事這一職業,過度的責任對審計職業本身也是沉重的打擊,會讓這一職業無所適從,甚至出現倒退。安然公司破產案及其後的一系列公司財務欺詐案件,引起了美國社會各界對上市公司會計醜聞的關注,各方的壓力迫使美國國會通過了《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

  三、審計師應承擔法律責任的輕重趨勢分析

  在我國,違規的審計師事務所所受的處罰主要是行政處罰,除了驗資訴訟涉及到民事賠償外,證券市場中各違規事務所尚很少涉及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雖然審計師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一直在加重,但是相比美國一個安然事件就導致作為全球“五大”之一的安達信倒臺的情況,我國對出現審計失敗以及涉嫌與上市公司合謀***的審計師事務所的處罰過輕。所以本文認為,在當前的市場經濟環境下,要想使我國的審計師真正發揮其“經濟警察”的作用,我國不能簡單地跟著國際上減輕審計師的法律責任的趨勢走,而是應該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考慮加重審計師在違法情況下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原因如下:

  1.相關法規不健全

  在我國1993年版的《會計法》裡,還根本找不到“註冊會計師”這幾個字。即使現在已經對審計師的法律責任進行了立法行動,也僅可從《註冊會計師法》、《公司法》、《證券法》和《刑法》等法律中見到,但是由於外部環境的改變和立法順序的先後不同,現行法律中涉及審計師的責任的條文存在不少矛盾之處。在對審計師的調查中,約有77%的回函者認為目前規範審計師的法律規範並不明確,部分條文用詞過於抽象,相對於我們國家的立法現狀,法國在十九世紀就對審計師有特殊的職責規定。法國審計師從十九世紀起,就有報告舞弊的義務,在審計過程中,審計師如果發現企業有違法現象,必須向檢察官揭示,否則可能承擔刑事責任,而我國大多數是進行行政處罰,過輕的處罰對於審計師而言違法成本是很低的,因而審計師事務所涉嫌與上市公司合謀***的案件屢禁不止。為了有效地減少合謀***事件,我國應明確立法加大審計師的違法成本,從而加重審計師違法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建議引入刑事制裁,對審計師違法行為的懲戒,由目前的行政處罰為主過渡到刑事處罰、經濟處罰與行政處罰並重,一旦審計師事務所違規就要付出慘重代價。

  2.監管缺位

  會計師事務所為上市公司出具的財務 審計 報告80%以上都是“無保留意見”,只有20%的報告可能會指出某些問題,而此時法規的虛置、監管的缺位,使上市公司財務***被發現成了“小概率”事件。對事務所和CPA的監管,無論是政府型的、司法型的還是自律型的都是有缺陷的,並且在我國法律糾紛中,審計師可以通過選擇標準較寬鬆的行政處罰規定來避免承擔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使一些問題得不到公正的解決,這也是我國刑事處罰和民事處罰不多的一個原因。所以,為了避免在監管缺位的情況下審計師再出具不實審計報告的情況,應該加大對審計師出具不實審計報告的處罰,進而有效制止審計師濫出具不實審計報告的行為。

  3.司法機關起訴不積極

  “起訴不受理、受理不開庭、開庭不判決、判決不執行”的怪現象經常發生,致使審計師不再以嚴謹的態度對待審計及審計失敗。另外,這種怪現狀一再發生也是因為我國法院沒有競爭因而不注重 信譽的結果。為了避免上述怪現狀的屢次發生,我國可以引入競爭機制。發達國家的 經驗證明,無論從執行成本、判決速度,還是從判決的公正看,商業仲裁機構在解決商業糾紛方面比政府的法院要有效得多。法院競爭機制的引進,可以使法院改善處理審計失敗案件的態度,進而可以降低此類案件的數量。

  4.審計師事務所差異大

  單從註冊會計師的報考資格來看,我國“具有高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的學歷、或者具有會計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 職稱的中國公民,可以 申請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 考試”,但是美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早在1959年就提出要把註冊會計師的學歷資格提高到碩士研究生的水平,而我國的法規中未見相應的規定。現在審計市場逐漸由賣方市場轉向買方市場,審計師事務所的無序競爭已經出現,一些審計師事務所為了佔有市場份額、保持客戶,不惜降低審計收費,導致審計獨立性喪失,這是很無奈的。由於我國審計師事務所90%仍屬有限責任公司,即使被發現***,審計師事務所承擔的責任也以註冊資本為限,而國際通行的合夥制卻要求當事人承擔無限責任。我國有必要在這方面學習國際通行的合夥制,加大會計師事務所的風險責任,變“有限責任”為“無限責任”,引入民事賠償機制,充分利用 經濟槓桿加大其過失成本。

  5.經濟 社會誠信 環境不健全

  誠信就是誠實、守信,即以“己之誠實”換“他人之信任”。誠實與信譽是兩個等價的概念。信譽的基礎是產權,產權制度的基本功能是給人們提供一個追求長期利益的穩定期和重複博弈的規則,所以中介機構的誠信是信用社會的基礎。相比我們國家,發達國家對中介機構誠信要求比一般公司要嚴格得多,對中介機構失信行為的懲戒更加嚴厲:1999年安永***Ernst Young***為the Cendant Co.的會計醜聞支付了3.35 億美元;兩家日本 保險公司指控德勤為美國北卡羅來納州的一家再保險公司進行違規會計操作、掩蓋負債情況,造成他們的經濟損失,結果德勤支付了超過2.5億美元的賠償金。而在我國的經濟社會環境裡,即便是國際知名的會計師事務所在內地不斷爆發信譽危機,其所受處罰也是相當輕的。比如畢馬威受到 財政部通報批評;普華永道被財政部責令限期整改;德勤深陷“科龍門”。此外,我國CPA 的賠償也通常較少,如紅光事件就是沒收相應收入並***1到2倍。所以加重審計師的法律責任是建立健全一個經濟誠信社會必經的過程,我國在此時應該考慮加重對審計師出具不實審計報告行為的處罰,然後才能在經濟社會誠信環境健全的前提下考慮減輕審計師法律責任。

  四、審計師法律風險責任的預防

  就審計人員而言,只有在其願意承擔 職業責任並對其未能履行職業責任而引起的後果負責時,其社會地位和職業能力才有可能會被認可。因此,審計職業界對於日益變化的外部環境和客觀存在的職業風險***法律風險責任***,應當正確認識,勇於承擔,積極應對。

  ***1***明確會計人員和審計人員的責任。會計與審計是密不可分的,但它們又是性質完全不同的兩項 工作,其產生的基礎完全不同,因此,會計人員和審計人員各自負擔的職責也不盡相同。只有明確會計人員與會計人員雙方的職責,才能使遭受經濟損失者正確地選擇起訴物件。***2***嚴格遵守職業道德及職業規範。審計人員在執業過程中要保持獨立性,要正確、客觀,並具備勝任工作的能力;同時在工作中要保持認真與謹慎,必須遵守有關的職業準則、規則和法律,以避免過失和訴訟的發生。審計準則所規定的職業道德謹慎即要求審計人員遵守職業準則等職業規範,因此,審計人員只要切實遵守職業準則實施審計,就可以避免訴訟的發生;即便可能受到牽連,也可據此進行有效的抗辯。***3***提供充分的職業培訓和職業諮詢。審計人員應定期接受職業培訓,不斷提高並始終保持其專業勝任能力。會計事務所等審計機構應 組織相應的討論會和 專題講座等,並建立高效的諮詢部門,為在實際工作中遇到技術問題的審計人員提供及時有力地幫助。***4***深入瞭解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就註冊會計師而言,在接受委託時須想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特別是其 管理層的正直態度,可以與其前審計人員取得 聯絡,瞭解前審計人員與該被審計單位有無法律糾紛發生,瞭解被審計單位更換審計人員的原因等,儘量避免與不正直的領導層及其單位有業務關係。***5***建立有效的質量控制監督和檢查制度,實施有效的審計工作質量控制 審計機構應高度重視並真正建立切實有效的質量控制督檢制度和質量嚴控體系,嚴格實施分級複核制度,以保證審計工作的質量,而不能單獨地追進度、求數量、將規模。***6***聘請有關專家和法律顧問,購買專業機構的職業保險。在審計過程中,應聘請熟悉有關業務和法律的專家及律師,因為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可能會遇到陌生的業務或者涉及法律糾紛,需要聘請有關業務的外部專家支援工作也需要同法律顧問探討和分析各種潛在的法律風險,以努力避免訴訟糾紛。

  五、結論

  綜上所述,要想根除審計師出具不實審計報告並幫助被審計單位***的“毒瘤”,必須加強監管,加大處罰力度,對嚴重違法、違規的審計師事務所和審計師個人,堅決實施“一次***,終身禁業”的原則,這樣雖然在當前的經濟形勢下對審計師事務所以及審計師個人而言是過於嚴格,但是對審計行業長遠的 發展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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