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合同糾紛管理論文範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1日

  合同糾紛是指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針對由於多種因素產生的突發問題,承包方和建設單位雙方在解決突發問題時,都維護自己的利益,就會產生糾紛。下面是小編為大家精心推薦的建築工程合同糾紛管理論文,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建築工程合同糾紛管理論文篇一

  建築工程合同的管理及其法律糾紛預防

  摘要: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建築業也步入了高速發展的態勢,文章主要對建築工程合同履行過程當中可能發生的糾紛進行了分析,並提出了有效的預防措施,從而使建築企業更好的應對法律的糾紛,並且有效的規避法律的各種風險,從而提高企業依法全面履行建築工程合同的能力。

  關鍵詞:建築工程;合同管理;法律糾紛;措施

  1.前言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我國的國有施工企業的生產與經營當中產生了許多需要迫切解決的問題。在這些問題當中,最為突出的問題就是不斷增加的法律糾紛問題,法律糾紛不但會造成企業經濟上的巨大損失,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企業在社會當中的信譽,對企業造成嚴重的負面性影響,進而對企業發展市場和拓展經營造成極為不利的影響。

  2.建築工程合同的法律特徵

  建築工程合同的法律特徵包括:***1***國家的干預性。當今我國的建築工程合同的具體內容涉及到了國家的基本建設規劃,所以,我國對建築工程合同的履行以及制定方面應當根據法律法規來進行必要的干預,這主要表現在國家對建築工程合同的管理與監督上;***2***主體應當有一定的資格。我國《建築法》中的有關內容規定,從事建築行業的工程監理單位、勘察單位、建築施工單位以及設計單位,應當具備我國法律行政法規所規定的其它條件、擁有從事建築工作所必須的技術裝置、具有國家法定職業資格的專業性技術工作人員、具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註冊資本;***3***建築工程合同的實際標的是基本的建設工程;***4***建築工程合同為要約式合同。我國的《合同法》中有條文明確規定,建築工程合同必須為書面的形式。

  3.建築工程合同的效力

  3.1建築工程合同效力確認的原則

  3.1.1確認建築工程合同效力的一般性原則

  依據我國《民法通則》以及《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一般情況下應當從下列的幾個方面來對建築工程合同法進行審查:***1***審查建築工程合同當事人意思的表達是否明確和真實;***2***審查建築工程的主體是否合格;***3***審查建築工程合同的具體內容是否合法;***4***審查建築工程合同是否已經切實履行法定審批程式。

  3.1.2制定建築工程合同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

  我國的建築施工合同屬於民事合同的範疇,依據《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則》的規定,應當遵循的法定審批程式包括:誠實信用、等價有償、公平、自願的原則;民事權益受相關法律保護的原則;協商一致的原則與禁止權力濫用的原則是訂立合同以及從事民事活動最基本的原則。

  3.2建築工程合同效力的確認

  建築工程合同的效力的確認過程為:***1***全面的審查承包方和發包方是否真正的具備承包施工以及建設的具體資質;***2***審查建築工程合同當事人的意思和態度是否表達真實,意思和態度表達不真實的應當確認為可以撤銷變更的效力待定行為,或者確認為無效的民事行為;***3***審查建築工程合同是否確實通過了具體的程式;***4***審查建築工程合同是否有悖於國家產業政策、法律規定、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國家利益,具體的審查有:建築工程合同的條款存在欠缺或者不完善,並且合同的雙方無法修正的,建築工程合同應當確定為不成立,不成立的合同不具有合同效力;***5***審查建築工程合同的總分包是否完全符合國家法律的具體規定。

  4.建築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的糾紛問題

  4.1工期糾紛

  在建築工程的建設當中,如果無法將建築工程在合同所規定的期限之內竣工且交付使用,所引起經濟損失的產生,也是當今常見的履行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的糾紛。導致建築工程的工期無法按時兌現的原因包括承包方和發包方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建築工程的承包方由於建築裝置、勞力或者施工組織不力而無法滿足合同的工期要求,從而造成工期延誤;另一方面,建築工程的發包方未依照建築工程合同具體規定的期限來要求提供資金、裝置、設計技術資料、場地、原材料等,包括開工後被迫緩建及停建或者無法按時開工,這樣不但使建築工期延遲,還會給承包方帶來窩工和停工方面的經濟損失。

  4.2質量糾紛

  較為常見的建築工程合同履行糾紛還有建築工程竣工後,建築的實際質量與要求的質量不符,從而導致財產和人身的傷害或者不能按照設計功能使用。建築工程質量問題出現後,應當明確問題的責任,尤其是切實的實施質量終身負責制度後,就更加的需要劃分清楚問題的責任。造成建築工程質量問題的原因有發包方和承包方雙方的責任,比如發包方提供的裝置、原料、設計不符合要求,還有承包方技術和管理力量缺乏,組織措施不力,技術方案不合理等。

  4.3結算糾紛

  結算糾紛通常是由於建築工程合同中所規定的工程造價低於實際的承包工程造價,或者是因為建築工程地質情況產生較大變化而導致設計變更,建築工程的承包人不能按照合同規定好的價款來完成建築工程的建造,而向建築工程發包人要求必要的補償價差,或者建築工程發包人以不正當或者正當的理由拒絕價差補償而造成的糾紛。

  5.建築工程合同風險防範措施

  5.1抓好合同評審制度建設

  在建築工程合同制定之前,應當按照相應的程式來對建築工程進行嚴格的評審,法律顧問必須儘早的介入到建築工程當中,並積極參與到合同的擬定工作中。應當將有關建築工程的法律法規的具體含義吃透,並詳細的研究建築工程合同的各項條款,充分的維護企業的各項合法權益,尤其要重視義務和權力不對等的條款,最大限度的降低或者避免法律風險,防止企業的信譽和經濟受到損害。

  5.2在合同履行中實施管理與監控

  在建築工程合同履行過程當中,應當及時對照建築工程合同以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來對建築工程進行全面的管理和監控,加強建築工程各個方面的協調性,為履行建築工程合同打造出穩定的外部環境。與此同時,還應當重視原始證據、基礎材料的整理和收集工作,建築工程合同當中履行的具體狀況應最大限度的以書面的形式記錄下來,還要力爭得到設計部門、監理部門以及業主等方面的簽字認可。

  5.3工程款回收的法律管理及監控

  企業經濟效益的具體體現是施工單位按期完成建造任務,並依照建築工程合同的相關規定收回必要的工程款項。應當根據建築工程合同及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在最短的時間內收回建築工程款。如果需要,也可以採取非訴訟或者訴訟的方式來收回建築工程款,但是應當儘量的採用非訴訟的方式。除此之外,對於工程分包人與材料供應商的各種付款要求,應當儘可能的減少爭端和糾紛,以避免工程訴訟案件對企業的信譽和形象帶來不必要的損害。

  6.結束語

  總而言之,我國的建築施工企業必須嚴格的遵循《建築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運用法律的手段來維護企業自身的合法權益。此外,還應當有效的掌握建築工程合同的具體特點,充分的分析和研究建築工程合同和產生法律糾紛的種類及原因,運用行之有效的措施,來加強建築工程合同的管理,徹底的防範法律糾紛問題的產生。***吉林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吉林;長春;130000***

  參考文獻

  [1]周寧峰.工程合同風險責任的規定、約定與管理[J].建築,2003***1***.

  [2]沈琦.淺談民房承建合同的性質及法律適用[J].法制與社會,2009***21***.

  [3]郭喜軍.建設工程合同法律風險分析及對策[J].法制與社會,2009***25***.

  [4]硃紅剛,石志遠,秦雪梅.建築工程合同常見問題及對策[J].河南水利與南水北調,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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